认证机构管理规定
认证机构管理规定(2023修订)
认证机构管理规定(2023修订)认证机构管理规定(2023修订)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认证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章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一节认证机构的设立1. 认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2.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专业能力,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节认证机构的管理1. 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认证标准进行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结果客观、公正、可靠。
2.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与被认证单位的沟通与合作,提高认证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认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监督1. 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应当受到监督,相关部门有权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认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节评估1. 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认证能力和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2.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认证机构应当积极改进不足,提高认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 认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认证机构认证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捏造认证结果的,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二节民事责任1. 认证机构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被认证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被认证单位因认证机构的错误认证结果遭受损失的,有权向认证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Note: Above document is a fictional representation and should not be quoted as actual content.)。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或者其中二者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
第二章指定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二)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是指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管理的规范。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 证书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证书应包含被认证对象的相关信息,如名称、认证范围、认证标准等,并且具备一定的防伪技术,防止伪造、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2. 标志管理: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标志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标志应当与证书相互匹配,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只有通过认证的企业、产品或个人才能获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
使用权应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并且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冒用。
4. 证书的公开信息: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可以通过认证机构官方网站、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示。
5. 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定期对获得证书和标志的企业、产品或个人进行抽查和审核,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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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认证机构管理制度
服务认证机构管理制度一、服务认证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职责1. 服务认证机构的组织架构服务认证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服务机构进行认证、评价和监督管理的专业机构,其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管理部门等。
理事会是服务认证机构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服务认证机构的战略规划、决策机构设置和工作任务分工等。
专家委员会是服务认证机构的评审机构,主要负责对服务机构进行认证评审,并提出认可意见。
管理部门是服务认证机构的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市场开拓、业务推广、人员招聘等。
2. 服务认证机构的职责服务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服务机构的认证评价工作;(2)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服务机构进行认证评审,并提出认可意见;(3)制定认证评审规则和操作程序,确保认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客观;(4)开展服务认证宣传推广,提高服务认证的知名度和认可度;(5)建立服务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确保认证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服务认证机构的管理制度1. 服务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政策、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确保认证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服务认证机构的人员管理制度服务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岗位职责、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确保认证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 服务认证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服务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财务报告、财务审计等,确保认证评审工作的经济合理性和透明度。
4. 服务认证机构的成果管理制度服务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成果管理制度,包括认证评审报告、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等,确保认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可信度。
五、服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1. 服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系服务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程序、监督管理记录等,确保认证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规范性。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使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规定认证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规定认证证书应当包括哪些信息,如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等,并规定证书的形式和样式。
3.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形式和样式,包括标志的设计、颜色、尺寸等要求,并规定标志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认证机构需要确保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真实、准确,禁止虚假认证和滥用认证标志。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核认证机构的程序和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6. 违规处罚和申诉处理:规定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处罚,设立申诉处理机制,保障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是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以及对认证机构 的监督 管理 ,适用本办法 。
国家质检 总局 )统 一负责认证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国家认
监 委 ) 负 责认 证 机 构 的设 立 和相 关 理体 系符合标准 、
∞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 的监 督管理 ,规i 认
第三 条 第四条
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 内从 事认证 活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 以下简称
证活动 ,提高认证有效性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认
证认 可条 例》 ( 以下简 称认 证认 可条 例 )等有 法 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 构是 指依 法经批) 般 f 一 躜 o
( 上页) 接
新 研制 的 尚未制定 国 家标准 、行 业标 的
消 防产 品 ,应 当按 照 国务院产 品质 量监督 吉 门
定
第 五十 七条
食 品检 验机 构按 照 国家有 关
认证认 可 的规定取 得资质 认定 后 ,方可从事 食 品检验 活动 。但是 ,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食 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由授予其 资 质的主管 ̄ t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 资 p- ' J 格 ;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 品 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未完待续)
制点体 系认证 的食 品生产 经营企 业 ,认证 机构 应 当依法 实施 跟踪调 查 ;对不再 符合 认证 要 求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 有关外商投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 ,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认证是指某个机构或机构的授权部门对特定的产品、服务、流程或系统的符合性进行评估,并发放合格证书,以证明其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要求。
认证是一种重要的质量保证手段,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认证机构的管理,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可靠性,制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产品、服务、流程或系统认证工作的各类认证机构。
三、认证机构的管理要求1. 合法性和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部门应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技术和能力。
2. 审核人员的要求认证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审核人员进行认证工作。
审核人员应进行统一的培训和评估,并定期进行考核,以保证其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3. 保密和防止重复认证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关保密措施,确保认证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业务机密的保护。
此外,认证机构应避免在同一对象上进行重复认证,以保证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4. 文件和数据管理认证机构应制定文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认证过程中的文件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认证机构还应保存认证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和数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保存。
5. 内部管理和纠纷处理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规范人员职责、禁止利益冲突、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等。
同时,认证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与认证相关的投诉和争议。
6. 认证报告和证书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结果编制认证报告,并及时向申请者提供。
认证机构还应根据认证结果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并记录在档案中。
7. 监督和评估管理部门应对认证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认证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认证机构的日常工作、审核人员的执行情况、文件和数据管理情况等的检查。
四、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认证机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制业务范围、吊销认证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成为了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并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认证机构资质管理认证机构是评估和认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合格性的组织,对其资质进行管理至关重要。
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相应的认证程序来确保其质量和信誉。
认证机构的资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认证机构的独立性: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地位和能力,不能受到被认证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干扰,保证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 人员素质要求:认证机构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评估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3. 保密制度:认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二、认证过程管理为了确保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认证过程需要按照一定的管理规定来进行。
认证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认证申请: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2. 认证准备: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现场评估。
3. 现场评估:认证机构组织专业评估团队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
4.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认证决定,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认证证书。
5. 认证监督: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审核,以确保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三、认证标准和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基于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以保证认证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常根据ISO 14001标准进行,包括以下要求:1. 环境政策和目标: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环境政策和目标,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
2. 环境管理计划: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资源配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范认证认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
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
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
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
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
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
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
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
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
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
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
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
20 × 20
证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应 当 作 出 是 否
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
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
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
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
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
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
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
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
认证机构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文件管理工作,确保文件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提高认证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认证机构内部所有文件的管理,包括认证文件、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合同文件、客户文件等。
第三条文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认证机构内部规定;(二)真实性:文件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性:文件应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确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四)保密性:文件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防止信息泄露;(五)及时性:文件更新应及时,确保文件内容的时效性。
第二章文件分类与编号第四条文件分为以下类别:(一)认证文件:包括认证证书、认证报告、认证决定书等;(二)技术文件:包括标准、规范、检测方法、技术指南等;(三)管理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四)合同文件:包括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的各类合同;(五)客户文件:包括客户信息、申请资料、审查记录等。
第五条文件编号采用“类别+年份+顺序号”的格式,如:CZ20230001。
第三章文件编制与审核第六条文件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文件内容应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执行;(二)文件格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认证机构内部规定;(三)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四)文件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要求。
第七条文件审核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文件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符合要求;(三)审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给文件编制部门。
第四章文件审批与发布第八条文件审批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文件编制部门应根据文件内容,提出审批意见;(二)审批人员应根据文件内容,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三)审批通过的文件,应报上级领导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智慧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进行着技术创新和发展。
为了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认证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企业和产品的重要标识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调查,制定如下:一、认证证书的管理1. 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2. 认证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认证机构名称、认证标准、认证对象、认证结果、有效日期等基本信息。
认证证书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的或电子的,但必须保证真实、准确且具有可追溯性。
3.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但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产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有效期,并在认证证书上明确标注。
4.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证书档案,保存认证证书的原件或副本,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如发现被认证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认证机构有权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5.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被认证对象可以在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和官方网站等媒介上使用认证证书,但不得随意变更、伪造或冒用认证证书。
二、认证标志的管理1. 认证标志是认证证书的重要附属物,也是被认证对象的宣传和展示的重要工具。
认证标志应具备辨识性、品质保证和版权等特点,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认证标志的设计应简洁明了、具有辨识度,并与认证证书相一致。
认证标志不得包含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内容,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应限定在认证证书所涵盖的领域内,不得用于其他非认证范围的产品或服务。
被认证对象可以在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和展示场合等位置上使用认证标志,但必须保证真实、准确。
4. 认证标志的使用应得到认证机构的授权,并按照授权的要求进行使用。
认证机构有权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电力市场第三方认证机构体系,加强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电力市场交易对象所进行的技术、安全性和性能认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市场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方认证机构管理,指导实施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监督、认证等有关工作。
二、认证资质第四条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认证机构鉴定可以提供服务的资质标准,具有相应的认证资质;(二)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内部质量管理,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服务机制和可信的职业操守体系;(三)拥有充分的实验室设备及软件系统,足够的实施认证财力,能持续发展和改进;(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能力及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非常及时的报告。
(一)认证服务质量管理: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及时制定有关咨询、认证、再认证的操作规程,对认证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复核,检查服务质量是否满足国家有关和行业标准要求。
(二)认证服务评审管理:应定期进行审查,检查认证机构的财务状况、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等,审查结果作为机构的专业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
(三)认证服务监督管理:应定期对认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认证机构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办法,改进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四、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认证机构擅自改变认证标准,未按有关认证规定进行认证,出现违法行为时,责任部门将依法给予执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认证资质。
五、附则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自动失效,如有修改,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新版本。
2023年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2023年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各行各业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2023年将出台一项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一、认证范围2023年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将适用于所有涉及生命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
具体认证范围将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分类确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二、认证标准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国际通行标准进行制定。
认证标准应当明确产品和服务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同时允许行业自行制定更严格的附加要求。
认证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技术发展和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确保认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认证机构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要求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机构应在法律、道德、独立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具备资质,同时应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认证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四、认证程序认证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测试和颁证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认证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测试。
通过测试的申请人将获得认证证书,并可使用认证标志。
同时,认证机构应定期对已认证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五、认证费用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将对认证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认证机构应按照统一的费用标准进行收费,并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服务内容。
同时,认证机构应确保费用合理,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六、认证结果公示认证机构应将认证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通过公示,消费者可以了解产品和服务的认证情况,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七、违法违规处理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篡改测试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认证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撤销认证证书、停止认证资格、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应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23年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的实施下,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将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监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上各种认证机构的活动,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文主要从认证机构的定义、管理要求、认证程序等方面展开,总体述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一、认证机构的定义认证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认证法律法规,从事产品、服务、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与质量有关的认证活动的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对产品、服务、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有关质量的活动进行评估和认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认证机构的管理要求认证机构在从事质量认证活动时,必须坚持公正、公正、公正的原则,确保认证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以保障公众的权益。
具体来说,认证机构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认证机构必须遵守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原则,不受外来压力的影响,确保评估和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2. 保持秘密性。
认证机构必须保持申请人的机密信息和评估结果的机密性,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申请人的信息。
3. 人员的素质。
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
4. 评估程序的规范性。
认证机构必须建立标准的程序和规范的流程,确保评估的程序能够精确、全面和可靠的反映申请人的实际情况。
5. 管理体系的实施。
认证机构必须建立和实施质量认证管理体系,确保质量认证活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三、认证程序认证程序是指认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申请人提出的质量认证要求进行评审和认证的程序。
其分为以下步骤:1. 申请和审核。
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审核决策,确定是否具备认证的条件。
2. 评估和认证。
认证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和认证,按照相关的评估方法和程序,指导申请人改进工作,最终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颁发认证证书。
为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证明其质量管理水平符合标准要求,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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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三)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备案的认证机构所属办事机构的名录。
第十六条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登记证明文件、国外认可机构证明文件、隶属认证机构等。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代表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认证和产品测试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专业的认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评价。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程序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和有效控制,并对认证证书发放、暂停或者撤销有明确规定及评价要求。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归档留存时间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
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由认证机构提供给认证委托人。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应当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发。
认证证书应当载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覆盖范围或者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期等内容,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符合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
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式样应当在确定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经合并或者分立的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发生变更之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转换相关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被注销、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条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误用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