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业务合作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融资业务合作协议
融资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金融业务上的合作,保障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宗旨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将互相选择对方作为金融业务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合作领域内互相理解和支持对方市场拓展与风险管理需要,联合开展融资产品研发与创新,努力为
双方合作提供便利,促进双方业务共同发展。
第二章合作内容
第二条合作地域
1、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主要合作地区。
2、对于乙方跨甲方经营地域开展业务的,甲方将协助乙方在其他地域与甲方相应分支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第三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积极向对方推荐信用良好、经营水平较高、管理规范的客户,促进双方业务发展和降低经营风险。
2、对于甲乙双方均通过评审的融资项目,由甲方为客户办理融资业务,乙方为该客户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融资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预计其他融资性业务。
3、甲乙双方合作进行产品创新,如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金融产品。
4、甲乙双方愿意积极探索和实践为集群类(如大型商场、商会、园区)内的客户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第四条沟通交流
甲乙双方建立沟通交流机制,甲方指定部,乙方指定风险部,负责双方以及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深入开展有关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额度
第五条为保证乙方担保责任的履行,乙方承诺在甲方开立融资担保保证金账户,交纳保证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支取保证金账户资金。保证金按照存款期限定期利率计息,但甲方在业务需要范围内扣划保证金时,扣划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
第六条甲方给予乙方的综合授信担保额度为,期限为
年。乙方对担保额度的使用条件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
第七条甲方在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原则为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得高于万元。
第八条乙方向借款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用应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同时应兼顾借款企业的财务效益,在企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收取担保费用,乙方因收费问题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第四章保证方式
第九条乙方做为担保人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第十一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企业在除乙方担保之外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
第五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三条独立审查和推荐
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企业的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验和评估,甲乙双方各自独立进行贷前调查项目并确实认为项目可行,可向对方进行推荐。对借款申请企业贷款与否,由甲方决定;对借款申请企业是否提供担保由乙方决定,借款申请企业要符合甲方贷款条件和乙方的承保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程序
1、甲方经初步调查审核接受借款申请企业的信贷申请后,将有担保需求的借款申请企业推荐给乙方;或借款企业主动向乙方提出担保申请,经乙方调查评审后同意担保并向甲方推荐。
2、经乙方调查评审后同意担保的,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担保意向书》。
3、经甲方调查并经过审批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甲方与借款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信贷合同,并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4、乙方和借款申请企业办理完相关的反担保手续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放款告知函》后,甲方依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等信贷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贷业务。
5、贷款到期,借款企业偿还贷款后,甲乙双方之间相应的保证协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十五条甲方催收
当借款企业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借款企业催收。
第十六条代偿
当乙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借款企业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的,借款企业未清偿的,由乙方自接到甲方催收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代为清偿。接到甲方通知30个工作日内未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划乙方资金用于归还所担保的到期债务,并书面通知乙方。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代偿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甲方对借款企业的权利,对代偿
部分自动取得对借款企业的追索权,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行使对借款企业的追索。双方对追偿情况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乙方免责
1、若借款企业或者第三人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向甲方另行提供抵押
担保、质押担保,则乙方在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不承担担保
责任;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与借款企业变更协议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允许借款企业转让债务的;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允许借款企业延长偿还贷款期限的;
5、未经乙方同意,以乙方贷款保证金偿还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
的其他贷款;
6、未经乙方出具放款告知函,甲方提前给借款企业放款的;
7、甲方与借款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相应担保合同的约定存入保证金;
2、有权要求乙方在借款企业出现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信贷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有权对推荐给乙方担保的借款申请企业在不被乙方接受时向乙方提出质疑或请求说明原因;
4、有权独立审批、自主决定借款申请企业的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