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03号部长令)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03号部长令)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03号部长令)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3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

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

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五章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

息化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歌舞、游艺项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

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试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难点及其对策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近年来, 娱乐场所治安问题突出, 加之管理存在执法理念偏差、执法环节脱节、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通过树立新执法理念、掌握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方法、采取娱乐场所治安检查的方式、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途径, 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进程。 关键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难点对策 娱乐场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其正当的社会服务满足了居民的日常需求,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提供了就业岗位。但近年来,娱乐场所发展迅速、数量较大、分布较广、管理薄弱,治安状况比较复杂,经常发生“黄、赌、毒”等治安问题。如何做好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娱乐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性对策。 一、当前娱乐场所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娱乐场所及现状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具体讲其主要包括: 第一,文化娱乐场所: 歌舞、游艺、棋牌、台球、保龄球等; 第二,体育娱乐场所:体育馆(场)、健身馆、游泳池( 馆)、溜冰场、射击场等: 第三,服务娱乐场所: 桑拿按摩、洗浴、足疗、美容美发、休闲屋、咖啡厅、茶座、酒吧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娱乐业也在快速发展,当前娱乐场所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场所类型较集中、场所规模两极分化、场所的人员成份复杂、各类信息交流传播快等特点,是各类治安隐患赖以滋长和生存之地,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歇息和缓冲的“温床”。当前易出现治安问题,也是我们需要管理的重点场所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歌舞娱乐场所( 含迪吧、酒吧); 二是桑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相应得经历、资历及较强 得责任心。 二、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买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得采购设 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出得原则。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一、加强本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得场所。 二、成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卫生管理与督促检查,建立卫生考评制度。 三、外环境做到随时清扫、保洁,周围环境良好,地面、门窗干净,门头、招牌整洁卫生。 四、内环境各区域落实专人清扫,做到门厅、过道、墙壁干净,地面无杂物、无痰迹,痰盂内外干净无污垢。 五、客房床铺桌椅整齐,床上物品干净卫生,空调排风无尘土、无油污,窗明几净。 六、严格消毒制度,口杯、茶杯、拖鞋要坚持做到人次清洗消毒,床上物品(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七天一更换。保证给顾客提供干净卫生得卫生用品与床上物品。 七、加强自然与机械通风,保持客房空气新鲜,保证客房温度,注意夏季降温,冬季保暖。

八、卫生间、厕所、盥洗室,随时进行刷洗清扫,地面无积水、便池无积便、无尿垢,定期进行消毒。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杯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得专用杯具洗消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 二、配备足够数量得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与严格清洗消毒。 三、客人使用后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或电子消毒柜进行消毒。1、采取浸泡清洗干净。2、放入热力消毒设施内温度100℃,时间10分钟。电子消毒柜消毒30分钟。3、经消毒后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放入清洁得保洁柜内进行保洁。 四、保洁时间较长得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五、清洗消毒得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用物品(用品)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得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得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与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得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茶具、拖鞋等公用品须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得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得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得要求,做到一洗、二过、三消毒。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得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得公用品必须 分类保洁存放。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 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

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经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它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213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总则 1.1 为了保持项目部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对项目部治安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2 凡参与XXX局XXX港XXX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的人员,都必须学法守法,讲求社会公德。提倡树正气灭歪风,勇敢地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上下要齐抓共管,为项目部营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1.3 本规定适用于XXX局XXX港XXX港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得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得有() A、仅供喝酒得酒吧 B、电子游戏机房 C、迪厅 D、卡拉OK厅 答案A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得规定,下列场所属于娱乐场所得就是() A、大众健身娱乐场所 B、营利性保龄球馆 C、营利性台球室 D、营利性舞厅 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 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得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得有() A、量贩式KTV B、电子游戏厅 C、酒吧兼营得卡拉OK部分 D、单位内部向职工开放得福利性歌舞娱乐场所 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 4.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得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得有() A、夜总会 B、电子游戏厅 C、宾馆设得卡拉OK厅 D、3D影院 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 5.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得就是()A、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文化综合执法机构 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 第三条 6.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 A、安全得监督管理 B、消防得监督管理 C、日常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 D、治安状况得监督管理 答案C 第三条 7.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得人员包括() A、工商局某公务员 B、公安局某公务员得丈人 C、某单位保安 D、文化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得父亲 答案C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8.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得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013(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该《办法》共35条,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 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

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经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它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注:本条中关于“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咖啡馆)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业)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情况,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以及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机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推广民族优秀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度假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采用技术手段改进娱乐形式,开发文化娱乐新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内使用的音乐、游戏等文化产品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第五条娱乐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水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一)《条例》所称居民楼是指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学校是指符合教育法律规定的中小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办法规定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五十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机关是指符合《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二)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三)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四)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设备、储藏等非营业性区域;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立在农村地区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区域差异制定; (三)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方案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方案书 二○一○年元月

目录 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背景介绍.................................................... - 1 - 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概括描述....................................................... - 2 - 2.1系统的建设目标 (2) 2.2系统的建设原则 (2) 2.3系统建设遵循的标准与规范 (3) 2.3.1 标准规范................................................................................................. - 3 - 2.3.2数据交换格式标准.................................................................................. - 3 - 2.3.3 认证、授权和访问控制标准................................................................. - 4 - 2.4系统的管理范围 (4) 2.5系统的管理模式 (4) 2.6设立娱乐场所治安专业网站 (5) 2.7系统建设的意义 (5) 三、系统特点........................................................................................................... - 6 - 3.1系统功能丰富、操作简单 (6) 3.2系统的实用性 (6) 3.3系统的先进性 (6) 3.4系统的安全性 (7) 3.5系统的可扩展性 (7) 3.6可定义性 (7) 3.7兼容性 (7) 3.8丰富的系统承载网络 (7) 四、系统设计........................................................................................................... - 8 - 4.1系统设计思路 (8) 4.2系统技术路线 (8) 4.3系统安全性设计 (8) 4.3.1安全设计原则.......................................................................................... - 8 - 4.3.2 网络安全性设计..................................................................................... - 9 - 4.3.3 系统安全性............................................................................................. - 9 - 4.3.4 数据安全性............................................................................................. - 9 - 4.4系统体系结构设计.. (10) 4.5系统业务功能设计 (10) 4.6系统网络设计 (11) 4.7通讯子系统 (12) 五、系统主要功能.................................................................................................- 12 - 5.1场所前台系统功能 (12) 5.2地市级后台主要功能 (13) 5.2.1信息发布................................................................................................- 13 -

当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面临的困惑与思考

当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面临的困惑与思考 [ 摘要 ] 近年来 ,娱乐场所治安问题突出,加之管理存在执法理念偏差! 执法环节脱节!执法手段不足等问 题,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 通过树立新执法理念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途径,维 护娱乐场所经 营者 !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进程 " 娱乐场所作为娱乐业的主要载体,是广大民众休闲 ! 娱乐 !健身的重要业余活动场所,在丰富民众文化 ! 健康娱乐生活和活跃经济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 ,娱乐场所发展迅猛 ,竞争日趋激烈 ,引发了部分娱乐场所间的无序竞争,加之管理薄弱 ,治安 !消防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背离了娱乐场所健康序发展的轨道 ,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因此 , 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问题进行 系统研究十分必要 " 一! 当前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 1./黄 0!/赌 0!/毒 0 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止" 吸毒贩毒 !卖淫嫖娼 !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 ,一些场所已沦为藏污纳垢之地。2004年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2818 万起 ,其中娱乐场所内 1515 万余起 ,占 5318%; 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已成为聚众赌博的重要场 所,2004 年查处赌博案件3713 万余起 ,发生在娱乐场所内 418 万起 ,占 1219%;歌舞娱乐场所内吸食 !贩卖 /摇头丸 0!/K粉 0等新型毒品相当严重 ,2004 年共查处吸毒案件23 万余起 ,发生在娱乐场所 119 万起 ,占 813%[1]" 这些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 2.娱乐场所安全 ! 消防隐患严重 " 娱乐场所人员密集,易燃 ! 可燃材料又多 ,加上用电广泛 ,火灾危险性本身就较大 " 目前娱乐场所正向大规模!高档次 ! 综合功能方向发展,致火因素更复杂 "一些场所安全 ! 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差,安全隐患严重 ,人员更难于疏散 ,灭火救援难度加大" 这些都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其他危害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行为也经常发生" 如寻衅滋事 ! 聚众斗殴 ! 伤害 !侮辱他人 !敲诈勒索等破坏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行为经常发生" 此外 ,/官员开办 0 和 /扰民 0 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道德风尚" 在一些地方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 二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面临的困惑 治安管理的目的 ,就是要通过强化管理 ,保护合法 ,取缔非法 ,预防和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虽然为公安 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武器,但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对场所进行 的治安管理从事前监督变成事中、事后管理 ,管理手段有所减少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在实践中面临不少困惑 " 1.执法理念出现偏差" 有些民警认为取消行政审批就是取消管理,因而放松了管理,有少数 ,业主甚至搞违法经营,导致违法犯罪案件上升;还有些民警认为,取消审批就是减轻管理责任 其直接的影响是对硬件设施等治安安全条件不重视,认为只要把发生在场所内的治安案件查 处好就行了 " 这样可能会导致群死群伤等治安灾害事故的增加" 2.管理环节脱节 "由于场所自身的特殊性 ,治安管理要求环节较多 ,且有些环节前后相互影响 " 取 消场所审批发证 ,意味着治安管理从许可管理为主向后续管理模式转变 " 在新的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 ,立之前 ,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场所底数掌握不清 " 取消公安行政审批发证相对来说降低了场所 市场准入的门槛 ,开设和关停比较频繁 ,尤其是短期内开设数量会有较快增加 " 二是安全设施难以把 关 "有些场所对房屋结构 ! 装潢等硬件设施有特殊要求 ,仅靠管理难

社会治安管理法条例.doc

2020年社会治安管理法条例 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最新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值得大家细细阅读。 20xx年社会治安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的统 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 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 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 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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