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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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0503(颁布时间)
20110701(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文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第四条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总
量与布局规划、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不得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筹建期间,申请人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加强筹建服务指导。
第八条申请人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后,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有效期限;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文化、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确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申明。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交使用权证明。(五)娱乐场所地理方位图、内部布置平面图。
(六)娱乐场所设施设备、技术监管系统的有关材料。
(七)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
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增加、变更游艺机、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或者对娱乐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许可证,并向原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延续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准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逾期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从
事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使用的文化产品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
定。娱乐场所内的标识、游戏方法说明和游艺内容应当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娱乐场所内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禁止一证多点。
禁止将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报原审批、审核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游艺机、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游艺机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
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安全设施检查,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使用等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的人数。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