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的兴亡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_姚伟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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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0-02-13

作者简介:姚伟钧(1953—),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历史文化与文献研究。

第41卷第3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5月

V ol.41 N o.3Jo ur na l o f Central China No r ma l U niv er sity (Huma nities and So cial Sciences) M ay 2002

宗法制度的兴亡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姚伟钧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宗法制度虽然在西周末年就已经瓦解,但它的影响在中国却一直延续了二千多年。本文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揭示出宗法制的残余影响已经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不同层面,并积淀成为一种支配中国社会、调整人际关系、规范伦理道德的社会传统和文化精神,进而导致中国文化成为伦理类型的文化。

关键词:宗法制度;中国社会;影响

中图分类号:D 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56(2002)03-0087-06

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除受特定的生态环境、经济状况的制约外,社会组织结构对其影响也是至

关重要的。古希腊社会是由“城邦”组成的,市民在城邦里没有特殊的地位,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他们的家庭血缘关系比较淡薄。然而,中国社会却是由家族和家庭构成的,中国社会有比较完备的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度和家庭结构,而中国古代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就在于其血缘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文化产物,它是中国的特产,它给中国文化打上了极为鲜明的烙印。

一、宗法制度的滋生与萌芽

中国古代家庭制度和家庭组织在历史上曾发生过种种变异,但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家长制家庭和夫权制婚姻制度则一直是中国宗法制社会的基础,它成为中国文化发展中的极其稳定的因素并延续数千年之久。

我国古代有“家”与“族”与“宗”的区别。所谓家,指夫妇共同生活所组成的人群最小单位。所谓“族”,即放大了的家庭,“族者凑也,聚也。谓恩受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1](卷3下)“家”与“族”的关系实质上是以血缘姻亲为纽带所建构起来的。在“家”与“族”之

外,还有所谓“宗”。《白虎通义》说:“宗者,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从这条材料看来,“宗”是同族之主,是同姓之内的祖先的代表,因其有功或有德于同姓,后代的人就尊其为“祖”或“宗”。“族”是总称凡与血统有关的人,其中所强调的是亲疏关系,所谓宗族就是共同祖先界定出来的父系群体,其中“宗”是同族中尊一人为主,其余的人则服从他。这种区别主从关系的“宗”,世代相传,有一定法则,这就是所谓的“宗法”,而宗法制度也是宗族的重要表现形式。

宗法制度为什么在国外没有出现,而在中国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呢?这有其深刻的历史与地理方面的原因。众所周知,我们的先祖主要生活在中原一带,那里的土壤很适宜农业耕作,因而中国成为农业文明发育很早的国家。农业文明与游牧文明、商业航海文明有很大的不同,农民不像牧民和商人那样迁徙不定,而往往是祖祖辈辈定居在一个村落中,因而华夏民族很早就形成了一种固土重迁的心理。除非严重的灾荒或战乱,他们是绝计不愿离乡背井,远走他乡的。即便为了躲避一时灾祸而出走的农民,只要条件可能,又总是迫不及待回到故土。由于一个宗族长期生息在一个地区,世代繁衍,为了自助自卫,血缘关系的纽带很自然地便把他们联结起来,形成为一种宗族自治体。这种血缘宗族不仅仅是体现一种社会关系,而首先是一种政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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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它有一套组织形式,并有维护这种组织形式的一套法规,严格规定辈分、嫡庶、长幼、主从的等级秩序。

人类进化的历史进程证实,随着畜牧和农业的逐渐发展,劳动生产力日益提高,全部财富或大部财富,都是靠男子创造出来,于是便确立了男子在氏族中的支配权,这就瓦解了以女性为中心的母权制社会。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亲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也产生了。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于是习惯上就会规定一定的继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凡此种种,都为宗族制度的滋生准备了适宜的土壤。

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部落联盟的领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后世国王的权力,但这一职位是由各部落首长协商推选的,这就是“禅让”。夏禹死后,其子启继位,把禅让的官天下变成传子的家天下,开创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从此,如《礼记·礼运》所说,“大人世及以为礼”(以子继父为世,以弟继兄为及),王位世袭成为制度,统治机构中的血缘关系等得以保存。这种制度的传袭,对于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利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夏王朝的世系可以明白地追述,据《史记·夏本纪》记载,夏王朝先后有14世、17王,其中两次是弟继兄位。《礼运》所说的“大人”,不仅指王,也包括大小奴隶主贵族在内。自夏王以下,各级奴隶主贵族都是“世及以为礼”,这种世袭统治权的确立可以说与宗法制度的形成互为因果。

一般认为,以区别大宗小宗,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制度形成于西周时期,因为这种说法,始倡于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王国维认为:“商代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后来又有学者通过对殷墟甲骨文的研究,认为商代尤其是商代末期也有嫡长子继承制,已初具宗法制雏型。例如,陈梦家先生就认为,殷墟卜辞中有“大示”、“小示”之类的名称,即宗法中的“大宗”、“小宗”[2](p128)。宗既有大宗、小宗之别,也就体现了宗法的基本精神。此后,杨升南先生也通过对“示”、“宗”二字含义与用法的分析,认为商代王位继承制以嫡长子相传为常传,从而证明了商代宗法制度的存在。[3](p3-16)另外,还有学者提出了原始宗法制度的概念,钱宗范先生认为:“中国的原始宗法制度可能形成于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西周春秋时代的宗法制度是从原始宗法制度发展起来的。”[4](p10)这些研究都表明,对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研究正在深入,并不断有所进展。本文认为,宗法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亲族血缘联系,略具雏形于商代末期,确立完善于西周时期。

二、宗法制度的系统化

周武王伐纣灭商,建立了西周王朝,当周人在殷墟上重建统治秩序时,更多地是从殷人那里承袭一些制度与文化。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使之更加系统。可以说在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系统与典型。

西周宗法制度的创立者是周公,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周公帮助武王克殷胜纣,有了很大功绩,按照从前权位继承的“兄终弟及”旧例来说,自然可以继武王而居天子之位。但是周公仍拥立幼龄的成王即位,而自己不过代行一切政事,帮助成王治理天下,这便是支持和维护“父死子继”制的具体表现。但是如果儿子很多,究竟立谁?因这一问题,便产生“立嫡”、“立长”的两个原则。假若嫡妻庶妻都有儿子,按照周朝的规定,只有嫡子才具备继统的资格,他年岁的大小在所不计,这便是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假若嫡子很多,那就必定由年龄最大的一位继承大统,他德行的好坏在所不计,这便是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有了这两条原则,统治阶级内部的财产、权位继承法,大体上就确定下来了。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在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

西周规定:惟嫡长子继世为天子,其余都被分封出外做诸侯;诸侯之子也只有嫡长子继世为君,其余都用为卿大夫。那时由天子以土地分给诸侯作国土,又由诸侯以土地分给卿大夫作采邑。这种由宗法衍化而成的分封制,也是与强化主权政治的努力息息相关。西周宗法制度十分重视尊祖敬宗,因而各人都在自己的领地内建筑自己的祖庙,以表示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的意思。《礼记·大传》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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