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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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3日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强做优做大镇(街道)属企业(以下简称“镇属企业”),全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镇街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属企业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镇属企业资产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镇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二)坚持政资分开;(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维护所有者权益;(五)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六)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

第二章镇属资产管理模式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行使指导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镇属企业发展的主业定位,镇属企业投融资事项,镇属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镇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情况、定员定岗方案、主要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

XX镇镇属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XX镇镇属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XX镇镇属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属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所属企业。

第二章企业分类及考核第三条按“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原则,全镇镇属企业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划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名单由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报镇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对于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设置经济指标、任务指标、管理指标三类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利润及保值增值等情况;任务指标主要考核资产经营、融资管理、项目投资、重点任务等情况;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公司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

对于公益类企业,参照机关进行考核。

第六条商业一类企业,强化经济效益的考核,引导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指标分值占60%、任务指标分值占30%、管理指标分值占10%);商业二类企业,强化重点任务的考核,引导企业服务民生事业、服务重点项目推进等(经济指标分值占40%、任务指标分值占50%、管理指标分值占10%)。

第七条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会同各镇属企业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企业规模和人员管理第八条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由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职责合理确定规模,并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原按机关编外用工管理的在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因工作需要从机关编外调入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新的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原职级和档次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企业新招录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工作的的通知.doc

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工作的的通知.doc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中纪发 [2006]24 号发文部门:财政部监察部农业部中央纪委发文时间:2006-10-8编辑时间:2010-2-22实施时间:2006-10-8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务法规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13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 局)、财政厅( 局)、农业厅( 局):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 2006 年 12 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7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7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7月15日皖政〔1984〕79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持续发展,工业总产值和总收入都连年增长,出现了一批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先进企业。

但是,总的来看,步子迈得不大,发展也不平衡。

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管理水平低,工艺、技术和设备落后,经济效益差,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四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搞好现有企业的整顿,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现有企业的整顿,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彻底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

1、整顿领导班子,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让那些有文化、会管理、懂技术的“明白人”担任,由职工代表大会定期选举产生,或者实行招聘。

现有的企业领导人,能用途的可以续任,落选的,那里来那里去,厂长(经理)可以提名副职,由职工大会批准,其他干部可以直接任免。

企业经营管理得不好,厂长(经理)应引咎辞职,由职工大会重新选举。

有些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签订合同,承包或租赁给小组、个人经营。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

企业内部可以实行层层承包,把任务指标落实到班组、个人,严格定额管理,并使劳动报酬与贡献成果挂钩。

分配的形式,可以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由职工分配的办法;可以采取计件工资制、奖金制、浮动工资制等。

3、提高产品质量,注重企业信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顺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13〕1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关于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5月27日第9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5月3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6月9日顺义区关于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镇财政财务行为,合理安排收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依法理财,切实增强镇政府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镇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

第三条镇政府财政科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统一管理全镇的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预算编制,并对财政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镇要安排一名副镇长分管财政科。

财政科应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财政科工作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轮岗(3至5年为宜)。

第五条各镇财政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积极稳妥、确保平衡,勤俭节约、提高效益。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各镇收入管理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其他各项资金收入。

具体为:(一)按照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组织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二)各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三)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体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经费及其他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四)其他各项资金。

河北省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冀政[1986]38号

河北省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冀政[1986]38号

河北省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冀政〔1986〕38号1986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和做好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包括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和现在乡、村中属当地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物资的管理(以下简称财务管理)。

第三条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乡、村财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四条财务管理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搞好成本核算,管好用好各项财物,努力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执行财会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向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经济往来帐目要清楚、真实,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多吃多占;不准超支挪用。

第二章固定资产、物资和现金管理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和物资,每年都要进行清理、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减少或损坏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者,要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和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占用者,要限期追回,或采取承包作价方法,限期归还相应价款。

固定资产、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使用、维修、保管责任制和出入库手续。

机电设备、车辆等大型农机具可固定专人使用,用管合一,单机核算,定期考核奖惩;也可民主制定合理承包办法,交由专业队、专业组或个人承包,签订合同。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35号通知中关于“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有关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规定”的要求,为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在〔85〕财预字第55号文颁发的《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望及时向我部反映。

1991年12月26日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乡(镇)财政的决定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以下简称“乡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应当建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机关。

乡财政机关是乡镇政府的重要部门,受乡镇政府和县财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乡财政机关是基层政权的行政机构,依法享有执法权和处罚权。

第三条乡财政的基本任务是管理乡财政收支、对行政、事业和企业进行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事业服务,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内收支,完成上级财政核定的乡财政总预算收支任务和上级下达的财政任务,负责乡镇政府经管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东府〔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东府〔2006〕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财政管理的决定》(东委发〔2005〕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拨经费、税费分成、管理费、地方统筹收入、镇(街道)属企业利润和政府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镇(街道)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以及镇(街道)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

第三条各镇(街道)要按照“高度集中财力、强化支出管理、加强财务监管”的理财原则,全面推行“集中财力、集中支付、集中核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将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一个口子入,一个口子出”,由镇(街道)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审批,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镇(街道)属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等管理工作应统一归口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完善土地收益管理。

第五条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和未脱钩的镇(街道)属企业的年度收支计划,必须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中府[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府[2000]6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镇(区)属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规范所有者、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设立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镇(区)属集体资产所有者和出资者的职能,具体负责镇(区)属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工作。

机构负责人可由镇(区)主管经济的领导担任,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镇(区)属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统一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镇(区)属集体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一)贯彻执行上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二)制定资产营运发展规划,拟订资产重组和资产收益的处置方案;(三)决定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清算;审批和组织实施全资、控股企业的转制方案;(四)任免全资企业的经营者,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产权代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五)与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考核指标成果;(六)审批属下全资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案,对控股、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决算方案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七)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初步认证;负责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八)执行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潍政办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七月九日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组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合并村的集体资产仍分属原各村所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是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促使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尊重乡镇企业的自主权1、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村办、部分农民联办、其它形式合作办的企业和个体企业。

要保证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许用任何手段,侵占乡镇企业的财产,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2、保证乡镇企业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乡镇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安排本企业的产、供、销、运活动;有权支配自有资金;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产品价格;有权录用、聘请、辞退企业职工,确定工资形式、标准和奖惩办法;有权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优质产品评比和行业协会活动;有权在国家经贸政策允许范围内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使用留给企业的外汇分成;有权依法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申请专利或依法在国内外有偿转让;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收费、罚款;有权跨地区、跨待业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或联合。

3、乡镇企业要依法缴纳税金和按国务院统一规定上交费用;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平衡,防治环境污染。

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4、乡(镇)、村办的集体企业,应本着权、责、利相结合,国家、集体、职工个人利益相统一,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

选择什么承包形式,要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不断扩大再生产,发展壮大合作经济。

一般以实行职工集体承包,厂长(经理)负责制为宜;宜于分散经营的可承包或租赁给个人。

对机构、设备、房屋、车辆要建立使用责任制,不得拚设备进行掠夺式生产。

承包内容应包括生产、质量、物耗、费用、固定资产完好率、利润、利润分配以及承包者的自主权、奖惩办法等。

把经济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车间、班组、个人。

关于加强各镇(街道)所属企业

关于加强各镇(街道)所属企业

关于加强各镇(街道)所属企业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镇(街道)所属企业资产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镇(街道)所属企业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资的国有及集体全资企业、国有及集体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资产,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健全所属企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机构和明确管理人员,完善企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决策机制。

第五条企业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展开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镇(街道)所属企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所属企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在各镇(街道)财政分局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镇(街道)所属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提升管理能力。

第八条各镇(街道)所属企业依照本办法和公司章程,对本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设立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决定。

第十条各镇(街道)所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产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所属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所属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

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开源节流,堵住腐败源头,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党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为体现政府职能,我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一律纳入镇财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镇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四条镇各口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帐员负责本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会计岗位人员在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做好轮换岗制度。

第三章管理形式第六条根据我镇目前的财政体制管理形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收支上缴和支出报帐及票据领发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业务由欢口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七条为了充分利用我镇资源,实行财政综合管理。

各单位收入全额上缴镇财政,支出按预算,追加按批复,分期拨付,收支挂钩。

凡完不成序时收入任务的,经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镇财政部门按收入进度比例拨付经费,年终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将相应核减支出指标。

第八条加强单位帐户的管理,严格实行镇财政单一帐户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准再设立过渡帐户或公-款私存。

确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必须经镇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申请意见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加强预算管理,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

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

各单位年初按收支范围和标准编报本年度预算,年终编报决算,财政结算中心综合平衡汇总,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人代会通过后,由镇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要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一)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使用,全部实行“一月一计划”和“申请拨款制”使用管理。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榕城联办[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城联办〔2013〕46号)直属各企业、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联合社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经社党委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2013年8月21日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福州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榕委办〔2013〕43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民主程序推荐产生候选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联合社教育培训处组织考察提出意见,报社党委研究讨论确定候选人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社党委。

社教育培训处应加强企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企业领导班子履职情况考核。

二、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规定定期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应符合相关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年限换届。

三、建立责任审计制度。

企业法人代表应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联合社教育培训处提出,财务审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并报教育培训处及相关处室备案。

四、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要明确财务报销的申报、审批制度及住宿费、旅差费补贴标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报联合社财务审计处备案。

2023年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企事业单位及属镇财政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医院、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财会人员管理第三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或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

各部门应配备固定专职报账员,负责本部门的资金收付等财务事项。

第四条聘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从事本部门的财会工作。

第六条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工作调动必须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交接时必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财政预算决算管理第七条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

每年的年终,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好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及全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汇总编制全镇下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本年度的财政决算,由镇政府审定并提交镇党委会通过后报镇人大审议,经镇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具体支出项目的特点,编制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和库款调度情况支付资金。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不得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和擅自调整预算,不得先开支、后申报,特殊情况需超预算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调整或追加预算后方可执行。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2)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2)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2)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目前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理财行为,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

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级各项支农惠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乡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取得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

收入预算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

(三)严格实行“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销各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

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乡镇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

各单位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

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

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限时办理费用结算。

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03•【文号】农业部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2.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1992年1月3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挥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推动乡镇企业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企业集体,是以实力强大的乡镇企业为核心,以资产和名优产品生产经营为纽带,由若干个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由多层次组成的股份联合经济组织。

第三条企业集团可先在本社区范围内组建;有条件的,应积极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竞争性企业集团。

第四条企业集团应正确处理国家、地方、成员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各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企业集团享有国家对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六条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采取专业分工、协作配套的生产经营方式,发挥生产、经营、外贸、科技开发、资金融通、信息服务、企业管理等综合功能。

第七条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所在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原则和条件第八条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二)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和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三)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四)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五)实行企业要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不兼有政府管理职能;(六)坚持参加自愿和依章退出,实行互惠互利;(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必须遵循的其他原则。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揭府〔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第五章合同和台账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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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规范镇属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集体资本的各类镇属集体企业(以下统称镇属企业)。

第三条按照集体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镇财政分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镇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镇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镇属企业会计统一由镇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委派制,镇财政分局指导和监督镇会计核算中心开展会计委派业务,委派会计在会计核算中心和镇属企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镇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产与财务管理关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镇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镇属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镇财政分局是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核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监管集体资产的营运、变动;(三)参与镇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四)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资产产权登记;(五)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六)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集体资产评估;(七)制定镇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集体资产收益;(八)制定镇属企业财务考核指标,组织集体资产营运效绩评价;(九)监管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止资产流失;(十)指导和督促镇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十一)政府授予行使的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镇财政分局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镇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会计核算中心分别行使。

第九条镇属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有关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二)负责集体资产的营运与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四)确定镇属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五)编制镇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镇属企业各项资产;(七)按照国家政策确定镇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八)实行镇属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下属公司投资、融资事项;(九)制订镇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下属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十)制订镇属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集体资产与财务审批事项;(十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增减注资等涉及集体资本变动的事项和重大资产购建或处理重大投融资、土地转让买卖、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公司提出方案,经过财政分局审核提出意见,报镇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镇属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集体资产投入与营运的管理第十二条镇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集体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镇属企业持有并经营集体资产的凭证。

镇属土地资产是镇财政资源,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各镇属企业要把镇属土地资产的存量、分布、规划、用途等详细资料送财政分局备案。

镇属企业因发展需要而涉及土地的征收、转让、出租或买卖的,均须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用地申请书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镇属企业对年度内的资产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财政分局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镇属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日常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镇属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镇属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除按相关程序审批外,一般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镇属企业的工程建设应当参照《常平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镇属企业用工制度应当符合有关的政策规定,企业管理层人员的聘用、任命需经政府同意报财政分局备案。

镇属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

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镇属企业经营者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或绩效挂购等分配制度。

第十七条镇属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政府审批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今后,企业因发展需要而对外融资举债的,均须填报借款申请书,列明融资的方式、金额、用途、借贷、期限、利息支付的来源、债务偿还计划等,用作投资的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经领导小组)批准。

镇属企业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十八条镇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经审批后进行。

第十九条镇属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镇属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镇财政分局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涉及国有划转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镇属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镇属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并依国家相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镇属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经财政分局审查,由镇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集体资产收益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收益是指集体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集体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现的经营收益,归镇属集体所有,由镇财政分局统一收缴。

镇属企业向财政分局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分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镇属企业发生1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财政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建设期间的损失计入工程成本或开办费用。

第五章财务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五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六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考评由企业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镇属企业外部考评于企业年终决算后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初制定的经营考核指标进行,以此确定企业年度经营绩效,并向镇人民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对已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根据考评结果对经营者实行奖惩、分成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财政分局有权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镇属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集体资产权益的;(七)企业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权益或者对损害集体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集体资产收益,或者拖延应缴集体资产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三十二条镇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财政分局备案的;(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三)不按规定申报集体资产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四)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五)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四条镇属企业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财政分局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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