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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甲方为进行一项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元的融资。成立“有限公司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贷款项目”(以甲方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以下简称为“本次融资”或“投资计划”),拟委托乙方作为本次融资中募集发行环节的投资产品的咨询服务顾问,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上述业务开展提供顾问、咨询工作,指导甲方与本次融资所涉及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非银或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投资人等开展商务谈判工作。为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本次融资中募集发行环节的唯一咨询顾问,为投资计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推荐合格投资者认购投资计划;向客户提供相关知识指导。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投资计划的咨询顾问服务工作;

2、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3、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确保合作的投资计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隐瞒或主观故意的违法意图。

2、甲方本次融资项目,仅委托乙方进行本次融资的咨询服务(在乙方经营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客户、推荐金融机构等),不另行委托其他类似机构与个人提供项目咨询等服务。

3、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应咨询顾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完成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服务内容。

2、乙方承诺未违反法律法规所做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3、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费由甲方在乙方所推荐客户的投资款按期打入本次融资的资金收付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开具普通咨询类增值税发票。以信托公司计算出对应的认购金额和费用为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咨询服务费 =(受益人募集金额×年化1%)×1年

咨询服务费的具体金额由中航信托有限公司在本次投资计划按期募集后计算得出,如本次募集金额为元,大写元,咨询服务费为:00,000,000*0.01=,000,000元人民币整(大写:万人民币整)。

如投资计划未成立,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用于向甲方收取咨询服务费的账号如下: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保密

1、任何一方(“接收方”)保证对另一方(“披露方”)提供的投资计划相关信息(“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

履行投资计划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高管、雇员或咨询服务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接收方将促使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2、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被接收方知悉;

(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披露;

(5)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

3、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的,与本条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

4、在投资计划终结之后,双方亦应当就相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保密义务不因投资计划的终结而终结。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甲方若采纳和实施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提供的部分或完整的书面方案、意见、建议的实质性内容等,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款的效力。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不可抗力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协议对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就守约方产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付费,应按逾期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未尽事宜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人民法院解决。

3、双方如果因本协议产生争议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款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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