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局【2010】34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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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监督站就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试验规定情况说明-1

关于北京市监督站就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试验规定情况说明-1

关于北京市监督站就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试验规定情况说明各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我所现就2014年10月20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来我所检查时,提出对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试验应加强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京建质【2009】289号)》之要求进行情况说明。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来我所检查时要求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京建质【2009】289号)》相关规定,对所送检见证试验要严格按照《规定》中第十一条要求,核对见证记录与试验样品是否相符,该条规定: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由于上述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附件1)”中的明确要求:“检测机构要加强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管理,对送检时不能提供见证记录的委托业务按非见证试验处理,不得后补见证记录,严禁在非见证试验报告上加盖见证试验章。

”我所将对于送检时没有相对应的见证记录的试验按照非见证试验处理,不允许按照见证试验进行收样。

对于后补见证记录不予认可,不能将非见证试验更改为见证试验。

鉴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京建质【2009】289号)》相关规定及监督总站管理要求,我所特对此项规定进行说明,并提醒相关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进行见证试验委托时,需同时附带与试验符合的见证记录,我所才能出具见证试验报告,见证记录不能后补,望各相关单位注意。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21日附件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2014年第三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以眼部中毒症状表现突出的敌草快中毒1例并文献复习

以眼部中毒症状表现突出的敌草快中毒1例并文献复习

以眼部中毒症状表现突出的敌草快中毒1例并文献复习魏鹏利;李倩【摘要】目的:通过分析1例口服敌草快中毒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眼结膜充血水肿及水疱形成中毒症状的病例,提高临床医生对该病的认识.方法:收集敌草快中毒有关文献并结合该例中毒患者的临床资料综合剖析.结果:结合文献复习,口服敌草快中毒多出现恶心呕吐,口腔、食道黏膜灼伤,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表现.该例患者口服敌草快约20 ml 5 h后入院,经洗胃、血液净化、促毒物排泄、抗炎等处理后,患者出现的已被报道的敌草快中毒症状明显好转;诊疗过程中患者出现眼结膜充血水肿及水疱症状,经治疗后消退.结论:口服敌草快中毒患者有可能出现眼结膜充血水肿甚至水疱形成的眼部中毒症状.对口服敌草快中毒的认识及诊疗尚需进一步探究.【期刊名称】《沈阳医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21)004【总页数】4页(P344-347)【关键词】敌草快;中毒;结膜充血水肿及水疱形成;眼部中毒症状【作者】魏鹏利;李倩【作者单位】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急诊内科,安徽芜湖 241001;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急诊内科,安徽芜湖 241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595.4敌草快(diquat)是目前国内市场上应用广泛的联吡啶类除草剂,常见的是水溶制剂。

规范使用敌草快的危害较少,但当意外经皮肤、黏膜或口腔吸收时,则会对人体产生毒性,甚至可致中毒身亡。

敌草快经口服中毒者,多在胃肠道受细菌作用而降解,经胃肠道直接吸收较少。

吸收入血后分布至全身各器官、组织,毒物以肝、肾中浓度为高,主要经肾脏代谢排出。

目前国内外关于敌草快中毒的研究越来越多,对于口服敌草快中毒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眼结膜严重充血水肿及水疱形成的眼部中毒症状鲜见报道。

本文将我科近期收治的1例以眼部中毒症状表现突出的敌草快中毒救治成功的病例,结合相关文献进行回顾性分析和总结,以提高临床医生对敌草快中毒患者的临床表现及诊疗的认识。

1 病例资料患者,女,41岁,2018年9月23日因“口服敌草快20 ml左右后5 h”而入院。

有线电视行业分析报告2011

有线电视行业分析报告2011

2011年有线电视行业分析报告/clcz20122011年12月目录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4)1、行业主管部门 (4)2、有线电视行业监管体制 (5)3、有线电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6)二、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状况 (12)1、全球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状况 (12)(1)主要发达国家有线电视发展概况 (12)(2)全球广播影视数字化及高清电视发展状况 (12)(3)全球有线电视行业朝“语音+数据+视频”综合业务方向发展 (13)2、中国有线电视市场发展状况 (14)(1)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情况 (14)(3)中国有线网络电视业务情况 (16)(4)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加速,双向化改造稳步推进 (18)三、有线电视行业的进入壁垒 (18)四、有线电视行业主要技术 (19)1、光缆技术应用 (19)2、HFC双向网改造技术应用 (20)3、下一代有线电视网的关键技术应用 (21)五、有线电视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或区域性特征 (21)六、行业的产业链情况 (22)七、影响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23)1、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23)(1)文化产业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23)(2)有线电视行业受到广电行业政策的有力支持 (24)(3)有线电视行业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25)2、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26)(1)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偏低 (26)(2)宽带业务受制于电信运营商 (26)八、“三网融合”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6)1、加快推进有线网络数字化和双向化升级改造应对三网融合 (26)2、在2013-2015年三网融合的推广阶段,进入增值电信业务 (27)3、三网融合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也面对挑战 (27)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我国有线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广电总局,具体职能为:(1)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2)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3)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4)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5)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6)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7)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8)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

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一、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

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

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

三、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说明1.0.1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附录,共六部分。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包括土石方工程、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桩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包括围堰工程、脚手架工程、其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措施其他项目。

1.0.2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0.2.1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1999);1.0.2.2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1.0.2.3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

1.0.3 市政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0。

1.0.4 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土石方工程(一)土方工程1.挖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包括工作面、放坡)以m3计算。

2.挖土方放坡及工作面工程量,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设计没有明确的,按表一、表二规定计算。

土壤类别放坡起点深度(m)人工开挖机械开挖坑内作业坑上作业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 1.20 1.50 2.00 1:0.50 1:0.33 1:0.25 0.33 0.25 0.10 0.75 0.67 0.33表一放坡系数表表二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基础材料每侧工作面宽度(mm)砖基础浆砌毛石、条石基础混凝土垫层、基础支模板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150 200 300 600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增加工作宽度,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

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计算放坡。

4.挖管道沟槽的长度按图示中心线计算;沟底的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表三规定的工作面宽度计算。

天津市2010年度第一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

天津市2010年度第一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

016311 016320 014205 016329 011227 011410 011313 014804 014903 014704 014604 014404 014305 014108 011803 011411 011704 011507 012102 011314 012202 011903 011228 011605 012302 012402 014405 013924 014020 014505 014605 014207 014306 014109 015102 014904
013823 010303 010109 010208 011311 013824 013917 014013 011221 010110 013825 010111 013826 010112 011222 011312 013827 011223 013828 014702 014802 013919 014204 014303 014502 014602 010209 010113 013829 014016 011224 010210 010115 011225 013830 013921
010203 010104 010204 011215 011307 013910 014007 014104 013817 013911 013818 013912 014008 010105 010205 010302 010401 011308 011406 011216 013913 013819 014009 010106 011309 011407 011506 011217 013914 014011 011218 010108 010207 013822 014105 011219
014017 011226 014018 014403 014503 014603 014703 014803 014902 015101 015201 015301 015401 015501 015601 015701 015801 015901 016410 016419 016427 016508 016514 016520 016525 015928 014107 016001 016021 016101 016117 016201 016214 016225 016301 013922

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 7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8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9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10 参考文献............................................................................................................................................................ 14
I
DB44/ 816-2010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排放量限值,工艺过程 VOCs 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全省县级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工作方案(最终稿)

全省县级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工作方案(最终稿)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全省县(市、区)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广播电视网络“一省一网”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推进“全省一张网”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粤办发【2009】34号)和《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1】25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全省县(市、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有线广电网络整合,组建省级统一运营的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实现“全省一张网”的部署,根据粤办发【2009】34号文和《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1】25号)的要求,坚持“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方针,推动全省各县(市、区)广播电视机构从实际出发,按照“先挂牌、再理顺”,“宣传与经营分开”和“台网分离,统分结合”的步骤,加快实施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确保于2011年底完成对全省县(市、区)广电网络的改革重组工作,实现全省有线广电网络全程全网、统一经营管理,促进全省有线广电网络科学发展,为提升我省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强省和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一)行政推动,市场运作。

全省县(市、区)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在全省有线广电网络和新华书店改革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本地区广播电视机构坚决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确定重组模式,制定工作方案,完成重组任务;要切实为本地区广播电视机构改革重组提供政策支持,当地广播电视机构原有的事业经费须继续拨付。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网络公司)要根据领导小组部署,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配合筹委会做好资产评估、法律尽职调查、资产人员交接等工作,妥善处理好各县(市、区)广电网络资产、债务和人员问题。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24号文)
粤价函[2011]74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

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105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105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105号)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计划财务司负责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经部审查,现予以发布施行。

编号为GY 5020-1995,原《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及管理办法》GYJ20-86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五日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简称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项目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分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项目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规定不具体而需要在本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本行业标准。

下列内容应制定本行业标准:一、本行业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质量要求和方法;二、本行业工程建设的防火、防雷、防震、电磁防护等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本行业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本行业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本行业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和其他需要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本行业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二、本行业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三、重要的本行业工程建设的检验和评定标准,重要质量要求;四、需要控制的本行业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广东省2010定额取费费率表

广东省2010定额取费费率表

广东省各专业综合定额(2010)常用费率表(增值税计价)
附注:
1. 综合工日,《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2. 增值税销项税额,《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

3. 施工工程排污费,《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关丁加强建筑施工工程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珠环〔2015〕1号)。

4. 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珠海市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办法》(珠府〔1993〕42
5. 防洪工程维护费,《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
号文)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知。

6.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珠建建〔2006〕
78号文)。

7. 其他为定额费率,其中预算包十费:招标控制价、预算、概算价均为2%〔建设方另有要
求时除外〕。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新广电发〔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三网融合总体方案、试点方案和总局关于IPTV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三网融合推广阶段文化安全保障工作,现就当前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三网融合方案和总局有关政策要求,加快完成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体系建设IPTV是三网融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

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和试点方案,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

其中,用户端、计费管理由合作方协商确定,电信企业可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纳入节目源和EPG。

”针对用户端、计费管理问题,2011年,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主任会议,确定“IPTV用户端和计费管理,可采取由合作方‘双认证、双计费’的方式进行合作。

”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我国三网融合推进的实际需要,总局于2010年7月和2012年6月分别下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和《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明确我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采取中央、省两级构架。

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Jiangsu

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Jiangsu

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为在IPTV领域深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快实现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的规范对接,推动IPTV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本方案包括以互联网电视名义开展的IPTV业务)。

一、严格按政策要求推进规范对接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相关开办单位要按照广电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电信企业负责信号传输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三网融合推广方案,落实《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总局第6号令)、《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9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按以下要求规范对接:(一)广电播出机构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电信企业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

(二)IPTV的全部内容和EPG(包含电信企业提供的内容和EPG条目),由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核通过后进行统一集成,经一个对接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

未经集成播控平台审查的内容和EPG条目一律不得纳入节目源和EPG。

(三)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将内容传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成播控分平台,分平台再将总平台的完整内容和分平台的内容传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IPTV传输系统,IPTV传输系统不得传输其他来源的内容。

(四)各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IPTV用户的开通、鉴权、计费等日常运营管理,可与传输系统采取“双认证、双计费”的方式对用户端和计费进行管理。

(五)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根据广电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向IPTV监管平台提供节目信号接口和数据接口,将IPTV节目信号和运行数据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地传送到广电总局指定地点和监管平台上,并永久授权无偿接收。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6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2005.4.216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65号2005.5.96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132号2005.9.76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154号2005.10.186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2005.11.156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介单位委托收取广告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198号2005.12.216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99号2006.4.116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08号2006.6.86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17号2006.11.21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0号2006.11.24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1号2006.11.27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40号2007.2.276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61号2007.3.166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87号2007.4.116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2007.6.156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2007.7.256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2007.9.176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7〕211号2007.9.306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23号2007.10.236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2007.11.276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者未经委托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8〕9号2008.1.86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5号2008.2.186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8〕28号2008.2.206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2008.4.236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广告主及一次与多次广告违法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8〕89号2008.5.66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2号2008.10.86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2008.10.176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2008.11.19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严厉打击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1号2009.1.96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工商广字〔2009〕53号2009.3.136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2009.4.226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配合有关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177号2009.9.1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送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193号2009.9.296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10〕24号2010.1.28(九)食品安全监管部分6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2007.3.296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08〕227号2008.10.246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工商消字〔2008〕240号2008.11.216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63号2009.3.206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64号2009.3.236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2009.8.106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格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8号2009.8.126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76号2009.8.286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83号2009.9.116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219号2009.10.286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海口市工商局抽样检验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等饮料事件情况的通报工商食字〔2010〕20号2010.1.206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51号2010.3.236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67号2010.4.26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数据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业务应用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71号2010.4.26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09号2010.5.28(十)商标注册管理部分6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296号1989.10.26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1995〕31号1995.2.28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1996.1.16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标字〔1996〕80号1996.3.25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1997.3.13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81号1999.4.56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1〕374号2001.12.216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2002 〕58号2002.3.156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177号2002.7.196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254号2002.10.216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3〕52号2003.4.226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3〕60号2003.5.166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2003.8.8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回复工商标字〔2003〕118号2003.9.186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字〔2004〕17号2004.2.106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21号2004.2.13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正当使用”问题的函工商标函字〔2004〕45号2004.3.306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192号2004.11.246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使用《商标法》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6〕174号2006.9.15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2007.1.246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8〕204号2008.9.21671.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81号2009.4.216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2009.8.126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2009.9.16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2009.11.96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的公告工商标字〔2010〕100号2010.5.11(十一)综合部分6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1991.5.306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281号1991.8.176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2〕第7号1992.1.96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3〕第297号1993.9.226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1995.5.126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1996.7.196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71号1996.8.16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1997.4.146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88号1997.7.16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185号1998.9.46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时采取暂扣行政措施是否属于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277号1998.11.306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是否应视为规章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302号1998.12.296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1999.7.286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44号1999.9.236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89号1999.11.46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送达方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142号2000.7.56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是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212号2000.9.216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93号2001.4.116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2001.9.56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将暂扣的文书资料复印给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266号2001.9.196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56号2002.3.126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239号2002.9.276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2002.10.296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听证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288号2002.12.317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县级以下基层分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117号2003.9.177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148号2003.12.307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能否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和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告的答复工商法函字〔2005〕第59号2005.4.207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2006.4.247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中石化石家庄石油分公司复议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171号2006.9.13。

广东省2010市政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广东省2010市政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清单计价程序表(东莞)
序 号
费用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备注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E(清单工程量x综合单价)
项目利润按人工费的18%计算
2
措施项目费
2.1+2.2
2.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见备注)
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按东建价〔2010〕4号文规定
计算
2.
2
其他措施项目费
2.2.1+2.2.2
2.2.
1
措施一般项目费
刀(措施一般项目工程量X子目基价)
包括本项价差、利润
2.2.
2
措施其他项目费
2.2.2.1+2.2.2.2+2.2.2.3+2.2.2.4+2.2.2.5+2.2.
2.6
发生时按综合定额结合合同约定计 算;投标报价可结合工程及自身实 际计算
2.2.2.
1
文明工地增加费
2.2.2.
际计算
3.
1
材料检验试验费
1
0.20
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除外
3.
2
工程优质费
3.
3
暂列金额
3.
4
暂估价
3.
5
计日工
3.
6
总承包服务费
3.
7
预算包干费
1
0.00〜2.00
3.
8
其它费用
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计算
4
规费
4.1
4.
1
防洪工程维护费
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12•【文号】广字[98]第43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98]第43号1998年10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指具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有明确的发送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布全部内容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发送量固定,发布综合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每期发送量应在1万份以上;发布专业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每期发送量应在5千份以上;2.定期发布,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期数不小于6期;3.有明确的发送范围、对象;4.有合法的发送渠道和方式;5.使用非新闻纸型,其中,发布综合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应当使用80克以上的铜版纸或胶版纸;6.每期规格、格式固定;7.每期发布的印刷品广告不出现非广告信息;8.使用的固定广告名称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使用代表行业或特定业务的通用名称和其他广告经营者已登记的相同或近似的固定广告名称。

三、承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除具备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广告专营企业,并且具有广告代理、发布业务的经营范围;2.登记注册的时间应在一年以上;3.专职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2人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4.内设专门的部门负责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5.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广告违法行为发生。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管理评审报告[1]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管理评审报告[1]
1、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分类、收集,统一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厂生产工艺无工业废水。设备产生的含油废水通过供应部统一交由攀成钢公司处理。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废气排放各项指标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Ⅲ类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七、改进建议
1、各部门、分厂负责人和广大职工对贯彻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识尚有差距,对标准、程序文件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导致部分运行要素出现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危险源辨识评价不全面、细致,没有完全掌握辨识的方法,没有弄清楚危险源的定义,对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描述不准确,针对本单位重要环境因素和重要危险源制定的管理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公司保卫部:主要对厂治安、消防、车辆运输综合治理工作检查和指导;
3、公司职环所对厂职业健康监测检查;
4、环保局对厂界环境、排污进行监测、检查;
卫生防疫站对厂职业健康检查;
6、城西派出所对厂治安、重点防护部位炸药库安全工作检查指导;
7、对外部施工企业施加影响:入厂施工前均需要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书;
(2)、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和学习有待强化。由于存在怕麻烦、获取途径不通畅等原因,大部分单位对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评价及学习工作存在明显不足。
(3)、能力、意识和培训方面有待改善。各单位对一般职工环境意识、安全意识教育与培训普遍重视不够。经常在检查中发现垃圾错误投放,职工不使用或违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记录不符合要求等现象。
2010年对全厂环境因素识别219项,其中重要环境因素35项;对全厂危险源识别730项,其中重要风险因素19项。截止11月,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无重伤及以上事故,无重大设备、火灾爆炸、重大交通责任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年千人负伤0,小于2‰,职业危害监测率100%,合格率90%,大于86%,前3季度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25份,整改完成25项,事故隐患整治率100%。公司下达万元产值能耗指标440Kgce/万元,目前完成441Kgce/万元。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2010)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2010)

2010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总说明一、《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十一册、十三册)(GYD-201-2000~GYD-211-2000、GYD-213-2003)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共分十二册。

二、本综合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的计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的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但已经综合考虑在内。

六、本综合定额中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各专业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关于人工: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2.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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