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会计教案——财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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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课题】财产清查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财产清查的意义和种类,理解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掌握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重点掌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教学重点与难点】
掌握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掌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讲练结合法
【教学内容】
第七章财产清查(板书)
7.1 财产清查及盘存制度(板书)
7.1.1财产清查概述(板书)
7.1.1.1财产清查的定义
财产清查,就是通过对各项财产的实地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各种债权债务的核查,将一定时点的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核对,借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7.1.1.2 财产清查的意义
(1)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
(2)保护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3)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
(4)监督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
7.1.1.3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照清查对象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①全面清查。全面清查就是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②局部清查。局部清查就是根据管理的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和核对。一般情况下是对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和一些贵重物资进行清查。
(2)按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就是指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或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通常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时进行。例如,现金要进行每日账实核对;每月结账时,要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对账等。
不定期清查就是企业事先没有既定的清查时间表,而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随时展开清查工作,所以又称临时清查。通常遇到下列几种情况才进行不定期清查,以便于分清责任,查明情况。
7.1.2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板书)
7.1.2.1 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它是以账簿记录为依据来确认财产物资结存数量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对存货项目设置经常性的库存记录,即分品名规格设置存货明细账,逐笔或逐日地根据凭证登记收入或发出的物资,并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即:
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7.1.2.2 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也称定期盘存制,指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以确定期末财产物资的结存数量,然后分别乘以各项物资的盘存单价,计算出期末物资的总金额,倒轧出本期已耗用或已销售的成本,即:
本期发出成本=账面期初余额+本期购进成本-期末实际结存成本
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对有关科目只记借方不记贷方,期末通过实地盘点确定结存数量,据以计算期末成本,计算出当期耗用或销售的成本,记入有关科目的贷方。
举例说明
7.1.2.3 永续盘存制与实地盘存制的比较
永续盘存制的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账簿记录以凭证为依据,可以随时了解财产物资收入、发出、和结存状况。通过账簿记录中的账面结存数,结合不定期的实地盘点,将实际盘存数和账面数相核对,可以查明溢余或短缺的原因;通过账簿记录还可以随时反映出财产物资过多或不足,以便及时合理地组织货源,加速资金周转。永续盘存制的缺点是核算工作量大,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
实地盘存制的主要优点是简化了日常核算工作,但加大了期末工作量。不仅如此,实地盘存制的主要缺点,一是不能随时反映财产物资收入、发出、和结存状况,不便于管理人员掌握情况;二是容易掩盖物资管理中存在的自然和人为损失。由于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没有严密的手续,倒挤出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中成份复杂,除正常损耗外,可能还有毁损和丢失,不便于实施会计监督;三是只能期末盘点时结转发出成本,而不能随时结转。所以,实地盘存制的实用性较差,一般只适用于一些价值低、品种杂、进出频繁的物资,其它财产物资一般不宜采用
企业可根据财产物资的类别和管理要求,对有些财产物资实行永续盘存制,对另一些实行实地盘存制,但不管采用哪种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7.2 财产清查的方法(板书)
7.2.1准备工作
7.2.1存货的清查方法(板书)
存货:“原材料”、“物资采购”、“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
(1)实地盘点法
(2)技术推算法
(3)抽样盘点法
一查数量,二查质量7.2.3固定资产的清查方法(板书)
实地盘点法。一查数量,二查质量
7.2.4 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7.2.4.1 库存现金的清查
现金的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库存现金是否账实相符。
现金盘点后应立即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
现金盘点报告表
7.2.4.2 银行存款的清查※
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
在核对双方账目前,应先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是否完整正确,逐一核对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是否全部入账,以保证账证相符,再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每笔业务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对。当发现双方账面余额不一致时有两种可能,一方面可能是某一方账簿记录发生错记漏记,应予及时查清更正;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双方凭证传递时间上的差异,而发生未达账项所致。
所谓未达账项,是指在开户行和企业之间,对于同一经济业务由于凭证传递的时间和记账时间不同,发生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未入账的会计事项。
未达账项有如下四种情况:
(1)企业已收而银行未收。
(2)企业已付而银行未付。
(3)开户行已收而企业未收。
(4)开户行已付而企业未付。
无论哪种情况出现的未达账项,都有可能导致开户行和企业账面金额不同。故在核对双方账面余额时,必须注意有无未达账项。把双方账目上都有的记录排除掉,挑出有可能是未达账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