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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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第2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4No.2 2009年3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Mar.2009·社会治安研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转型与要素整合
王焱
摘要: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的转型要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通过完善体制、重新定位职能、机构重新设置、权力重新界定等途径来进行转型。政府在宏观调控下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场化,使治安服务更具专业性、多样性。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对预防犯罪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将市场化要素和公益性要素与政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这种要素整合模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进行选择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服务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035.34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9)02-0126-06
中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结构也处于重大的转型期,社会治安状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类犯罪活动呈现增长趋势,社会治安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中国目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是一种以国家体制为主导的工作模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工作大多是依靠政府组织或政府附属组织来进行的。这种工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体制相一致的,而当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中国社会正在发生重大转型时期,社会公共生活空间和内容已有了极大的拓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仍然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也不能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方面的需求。所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的变革,首先是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政府在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保障方面需要解决一系列新的问题,特别是政府的体制创新包括管理模式的创新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的转型,从根本上说就是政府社会治安职能的转变。那么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总体上即是由统治行政,经由管理行政,最终过渡到服务行政。当前的中国公共行政改革是
收稿日期:2009-02-21
作者简介:王焱(1974-),男,天津人,汉族,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要研究社会治安调控体系,天津,300191。-126-
建立以人为本、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公共行政。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的转型,也即是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1.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转型的主要途径。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的转型同样也是一个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转型的主要途径包括三个方面:(1)完善工作体制,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明确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服务,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公安、司法等专业部门是从专业的角度提供安全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要从更高层次上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公共安全服务。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协调各专业部门的工作关系,使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形成合力,调动各种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提供更加全面的公共安全服务。这项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强,要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优势,将这项综合性的职能行使得富有成效。在具体职能上,新的工作体制的职能还是两个方面,一是打击犯罪,二是预防犯罪,但工作重心在预防。1982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严惩严重犯罪的法律法规,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对严重犯罪分子的刑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每隔几年政府就会进行一次“严打”专项斗争。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仍然持续上升,治安问题日渐突出。这说明社会治安的治理不能仅靠刑罚和“严打”,这两种手段只能治理犯罪的表面现象,而要使社会治安状况实现全面好转,必须治理引发犯罪的根本原因和社会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的提出,也是对我国整个社会治安工作进行历史反思所得出的一个必然结论。①从政府工作的核心理念转变来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要从以打击斗争为主转变为公共服务为主,以预防犯罪为中心工作正是政府工作理念转变的体现。(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进行重新设置,权力重新界定。在不改变目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归属党委系统的状况下,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也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将其纳入政府部门系列中来,使其职能的实施在程序上更具合法性。以前的机构在党委领导下,虽然权威性很高,但权力界定并不具体。在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以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也要有其具体的权力。其具体的职权应当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划权,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权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对工作效果的评估权,等等。(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将职能目标方面将综合效益视为最主要的目标。综合效益是把“生态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作为该机构职能的目标模式,即是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综合平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要实现的目标不是一个单一性的目标,既要实现社会治安的工作目标,又要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还要讲求经济效益,不能不顾经济成本。所以,评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是一个综合目标评价体系,这其中包括三个方面效益的各类指标,同时不仅包括该机构自身的评价,而且也包括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评价。
2.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型模式的主要特点。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由管制型转变为服务型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要求,政府要为社会提供更多、质量更高的治安服务。那么服务型工作模式的主要特点也是区别于管制型工作模式的特点。(1)政府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这种产品和服务是一般性的、普遍性的、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2)政府的社会治安工作并没有垄断所有的治安服务,社会组织和私人企业也可以提供个别化的、特殊性的安全服务。(3)政府不可能满足社会成员所有的安全需求,所以在需要的时候,政府会出资向社会组织和私人企业购买安全服务来满足社会的安全需求。(4)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满足社会安全需求、提高人们的安全感为根本目的,预防犯罪、减少和避免犯罪行为发生是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中心环节。②
李成学、蔡文钦:《邓小平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探析》,《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②王茂祯:《预防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山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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