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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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含融资建设项目),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平台公司采用直接投资、土地融资以及BT和BOT模式等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中央、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除上级有政策规定外,也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核准和招投标、重大项目稽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建设、审计、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在政府性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程序中,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区内建立区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
等机构储备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选择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对应资质机构进入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除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外,由区属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的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区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主要领导同意,实行急事特办。
但建设单位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区发改、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计划和立项
第八条计划和立项程序:1、部门编制项目计划;2、报部门分管副区长或联系副区长同意;3、到发改部门领取并填写项目登记表;4、部门拿出初步估算;5、报发改部门审核;6、报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核;7、发改部门将项目归总;8、报常务副区长和区长审定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决定。
(对应由市级以上部门进行立项申请的项目,按市发改委及上级各部门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
第九条计划和立项的要求:1、每年年底报来年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决定。
2、没有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实施。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因素确需增加的,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单个项目进程序审批;3、所有项目在申请中必须说明清楚
项目名称、项目选址、项目资金估算、资金来源、以及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三章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项目施工图设计程序:1、项目单位在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后提出要求;2、经政府采购部门进库随机选定设计单位;3、部门提出设计要求和工程估算,设计单位按照项目估算的要求限额设计,出具施工图纸;4、报主管领导确定施工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1、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2、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复的范围;3、对小额维修等缺乏设计图纸的项目,需附详细的工程内容说明,并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确认;4、禁止边勘查、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评审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和评审的程序:1、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概算,坚持限额控制的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2、部门按照财政评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评审中心;3、财政评审出具项目预算评审结论;4、财政评审中心将评审结论报财政局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评审要求:1、所有外委评审
项目必须在区储备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2、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预算书必须由工程造价从业资格人员签章;3、项目预算误差率要严格控制在18%以内(参照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超过上述比例部分,评审费用由各编制单位负责。
第五章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程序:1、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评审的结论确定招标(政府采购)控制价;2、100万元以上项目进市招投标局进行公开招投标,100万元以内的项目进区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政府采购程序见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要求:1、没有预算,不能进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2、未依法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3、特殊的项目在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走简易程序,由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四家参与,实行区内招投标;3、区内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4、限额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自购;5、招标文件在对外公示前必须经区发改部门和法制部门审核;6、政府性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章合同的起草和订立
第十六条合同的起草和订立程序:1、项目单位和
施工单位,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起草合同;2、送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审查;3、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大的经济合同须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4、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
5、与随机抽取的监理单位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起草和订立的要求:1、所有合同(含项目建设合同、BT模式BOT模式融资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合同),在区法制办统一模本基础上订立;2、合同中规定工程款支付必须与政府相关文件一致;3、合同内容价款约定后,未经区政府同意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标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程序:1、施工单位提出申请;2、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商决定;3、累计变更造价在5万元-20万元以内,由区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会商确定;4、变更造价在2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5、变更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要求:1、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更改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2、对未履行程序审批自行变更造成工程投
资增加的,财政和审计部门不予确认;3、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发生工程量须由财政、审计进行现场签证。
第八章工程款的支付
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程序:1、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出申请;2、部门签字认可;3、财政评审部门认可签章;4、分管领导签字同意;5、按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支付的要求:1、没有合同不予付款;2、没有财政评审,不予认可签章,不予付款;3、工程完工后,在审计结算结论下达前所有工程款支付不能超过财政预算评审审定额的60%;4、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明细账。
第九章结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结算评审的程序:1、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2、建设方按要求向区财政评审中心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评审资料;3、评审中心按相关规定出具结算评审结论;4、结算审定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结算评审的要求:1、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报送项目资料;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要积极配合结算评审工作。
第十章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审计结论的程序:1、结算评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相关结算资料和结算评审结论送区审计部门审计;2、区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
3、审计结论出来后,由发改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论的要求:1、在结算评审结论出来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将项目资料送审计部门;
2、当审计结论与财政评审结论发生较大差异时,由监察牵头,组织财政、审计进行会商;
3、竣工验收后,方可支付工程余款。
第十一章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决算的程序:1、建设部门项目完工后,迅速提出申请;2、由财政牵头,组织监察、发改、审计,进行财务决算;3、形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报区委、政府主要领导;4、工程款付清后,撤销相关账户。
第二十七条财务决算的要求程序:1、原则上完工一个项目及时进行一个项目的财务决算;2、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财务决算。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跟踪审计制度,由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条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不遵循此办法,或违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自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之日起3年内,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不遵循第二章至第十一章程序及相关要求的,政府将定期通报;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荷塘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一步计划和立项
①部门编制项目计划②报部门分管副区长或联系副区长审定③报发改部门审核④报财政部门审核⑤发改部门汇总全年项目计划⑥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核⑦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⑧区委常委会议研究
第二步项目施工图设计
①部门提出要求②区政府采购部门进库随机选定设计单位③部门提出设计要求和工程估算④设计单位按要求限额设计⑤报相关领导确定设计方案第三步预算编制和评审
①部门编制施工图预算②按要求报送财评评审③财评出初步结论④报相关领导审定后出预算评审结论
第四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按法规政策规定公示时限后完成)
①按预算评审结论确定招标控制价②100万元以上进市招投标笼子;100万元以内的进区政府采购程序第五步合同的签定
①依照法制办的合同模本起草合同②送财政、法制部门审核③报分管领导审定④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同时,区政府采购部门进库随机选定监理单位。
第六步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①施工单位提出申请②建设(牵头)、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会商③监察(牵头)、发改、财政、审计会商④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定⑤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5万元以内按照①②程序决定;5—20万元的按①②③程序决定;20—100万元按①②③④程序决定;100万元以上的按①②③④⑤程序决定
第七步工程款的支付
①提出申请②部门同意③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④分管领导签字
第八步结算评审
①项目单位初步验收②建设方按要求向财评报送结算评审资料③评审中心出具结论
第九步审计结论
①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将相关结算资料和结算评审结论报审计部门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③出具审计结论④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步财务决算
①部门提出申请②财政牵头组织财务决算③形成财务决算报告报主要领导④工程款付清后,撤销相关帐户
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具体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环节项目计划和立项
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职能部门先编制投资计划和投资估算(误差控制在30%之内)。
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内容、征地面积、建筑面积、资金来源、计划立项依据(如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投资总估(概)算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含装饰等),后期配套、附属工程和其他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总支出(见附件一)。
二、各部门应整合项目打捆申报,便于发改部门集中进行估算及概算审查。
(计划申报为拟实施项目)。
三、次年的投资计划和投资估算于每年10月底前,先报部门分管副区长或联系副区长签字同意后,报区发改局。
四、年度建设计划由区发改局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投资计划意向,再报主管区长审批,发改立项(见附件二)。
五、发改部门将审核后的全区年度项目计划报常务副区长和区长审定,再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决
定。
六、年度项目计划确定后,由区法制办向各建设单位提供(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第二环节项目勘察和设计
七、由区属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项目设计、监理机构的,原则上在项目立项批复后,由建设单位、监察、财政、审计局派员进库随机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监理单位(见附件三)(由市里审批立项的项目,按市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八、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提出设计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设计,出具施工图。
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经批复的投资概算之内。
施工图设计预算超出批准的投资概算的,原则上应调整设计。
九、因勘察设计单位失误或重大漏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超出原设计预算10%以上的,扣减或不支付设计(勘察)费。
本条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十、重大项目施工图须经专业机构审查。
十一、对小额维修等缺乏详细施工设计图的项目,需附详细的工程内容说明,并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及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十二、将施工设计方案报项目单位主管领导审签。
第三环节预算编制和评审
十三、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和设计概算,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
十四、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评审的要求,将工程预算及相关资料报区评审中心(见附件四)。
十五、所有(预算和结算)外委评审(审计)项目必须在区监察局的监督下从区储备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外委同时财政、审计部门要建立外委项目审核和费用台账,外委费用需经区监察局审核后支付(项目外委费用的承担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十六、项目预算编制误差率要严格控制在18%以内(参照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超过上述比例部分,评审外委费用由各编制单位负责。
十七、财政评审出具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两份、审计一份、存档一份)。
十八、区财政评审中心将评审结论报财政局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
第四环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十九、100万元以上项目进市招投标局进行公开招投标,100万元以内的项目进区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二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在经分管财政(常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自购。
经审批同意自购的项目其他程序仍按规定履行。
二十一、(100以上未进市招投标局的)特殊项目在经区长同意后,走简易程序,由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监察、审计局共同参与,实行区内招投标。
区财政局建立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储备库。
二十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的结论确定招标(政府采购)控制价,其中:施工方不垫资的项目招标上限值下浮比例(一般在0-8%之间)由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最终确定,直发包项目参照此规定确定合同价(见附件五)。
二十三、经批准实行(自购)或区内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在区政府网站或区政府电子显示屏上公示。
二十四、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区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政府采购和区内招标由区监察局和建设单位派员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
二十五、区内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二十六、区内招标文件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七天报法制部门审核。
区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抽审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报送。
第五环节合同的签订
二十七、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在区法制办统一制定的范本基础上起草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必须与区政府相关文件一致)。
二十八、将施工合同(拟定稿)送区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审查,各部门依次将审查意见分别(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沟通。
二十九、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后,十天内报区法制办备案。
三十、与随机抽取的监理单位订立合同(由市里审批立项的项目,按市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六环节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三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三十二、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商决定。
三十三、单位、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造价和隐蔽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提前三天报区监察局。
(一)累计变更造价在5万元-20万元以内,由区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会商确定。
(二)变更造价在2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
(三)变更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四)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发生工程量须由财政、审计进行现场签证。
三十四、对未履行程序审批自行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财政和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核时不予确认。
第七环节工程款的支付
三十五、需支付项目工程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费(勘察设计、监理、预结算编制、审核等费用)时,由建设单位及相关付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见附件六)。
三十六、财政部门根据预(结)算审核结论、合同约定进行审核。
三十七、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审签。
第八环节结算评审
三十八、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
三十九、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区财政评审中心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评审资料(见附件七)。
评审过程中,如遇有争议,需统一明确的问题,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施工、监理、外委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共同商定。
四十、区评审中心按规定出具结算评审结论一式四份
(建设单位、监察、审计部门、存档各一份)。
四十一、结算审定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
第九环节结算审计
四十二、结算评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相关结算资料,区财评中心将初审资料及电子文档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终审(见附件八)。
四十三、区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结论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察、财政部门、存档各一份)。
四十四、当审计结论与财政评审结论发生较大差异时,由监察牵头,组织财政、审计进行会商。
第十环节财务决算
四十五、建设部门在项目完工、审计结算结论出来后,迅速提出申请。
四十六、由财政牵头,组织监察、发改、审计,进行财务决算,形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报区委、政府主要领导。
四十七、工程款付清后,撤销相关账户。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四十八、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及中介服务等单位不遵循此办法,或违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自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之日起3年内,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十九、项目单位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不遵循规定程序及相关要求的,政府将定期通报;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一《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申报表》
附件二《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流程》
附件三《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服务机构随机抽取情况表》附件四《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送审资料》
附件五《招标控制价核定表》
附件六《预付工程用款计划表》
附件七《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评审送审资料》
附件八《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审计送审资料》《荷塘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图》附件九《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及人员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