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部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引言

1974年,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出版之后,引起学界人们思想的震撼;1991年,中国学者梁治平翻译了该书,书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一句话警醒了人们: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法律信仰缺失的时代。于是,放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这样一个话题为人们所争论。很多人认为,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进程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信仰的缺失。“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准确的说在1978年以后。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治国方针的提出,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但总的来说,我国公民的现代法治观念还处于初步形成阶段,法律信仰还没有普遍确立,公民的权利意识、守法精神还不强,对法律不信任、藐视甚至任意践踏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1]现实中信仰危机潜伏在人们的生活中造成困扰。因而,提倡法律应当被信仰的声音不绝于耳。

笔者亦认为,应提倡法律信仰。以下文章,通过对该论题的论述,笔者希望能认清法律信仰的本质,即法律该不该被信仰,以及法律信仰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法律应被信仰,法律信仰有实现的可能性,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去实现。

那么,如下先对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有所了解并探讨在中国法律信仰为什么会缺失。进而更深层地探讨中国法律信仰有实现的可能性及如何实现的问题。

二、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 法律信仰的概念、内涵

法律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2]法律信仰是基于长期的实际生活体验、通过理性深刻地思考而产生的,它是法律背后的精神,同时亦是法律的灵魂。没有法律信仰这样一种精神支撑的法律,

[1]杜丽民,周远芬:《论法律信仰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载《法制与社会》2007.12,第96页。

[2]参见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7—

是僵硬而低层次的,很难为公众所信服。生活中的法,应当是富有精神内涵的法。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到,“人类学的研究证实,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在任何一个社会,这四种要素,就如下面我要说明的那样,都标志着人寻求超越己身之上的真理的努力。它们因此将任何既定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3]在伯尔曼看来,法律因为有了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与宗教共通的四要素的构成,某种程度上说才有了被信仰的可能性。而在中国语境下,健全的法律体系、司法公正并有效率以及公民普遍具有法律意识、法律观念被认为是法律信仰形成的三大要素。

法律信仰,就是这么个由各种要素构成的精神体。而在中国,法律信仰的现状是整体上我国公民并没有真诚地信服法律的内在心理,法律没有成为生活的主要规则,法律不为人们所信仰。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现象?文章接下来将论述在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二)在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法律信仰的观念是很值得提倡的,但缘何中国人的这一观念如此淡薄?追根溯源,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

1.中国的传统文化、传统观念使人们无法对法律产生信仰

任何事物都是由过去的不断积累发展演变而成;任何事物都是一经产生便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谁都脱离不开历史而存在。“就历史而言,这一切几乎是先验地存在着的,宿命地发生着的。正像人们无法选择自己的族裔,一定意义上,人们也无从选择自己的文化,而只能在沿承中谋求改变。”[4]在中国,传统文化是儒、道、法等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对华夏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它属于完完全全的世俗宗教,其世俗追求之中庸、贵和、森严的等级制,彰显的是礼于法的对峙。同时,佛教、道教乃至儒教始终贯穿着我国的宗教脉络,但具有像基督教那样对整个西方精神世界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的宗教始终没能出现在中国。而传统观念上,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曾一度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这种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

[3]参见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3页。

[4]

地位,权力高于法律,使法律不为人所尊崇。这无疑对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2.现行法律制度与古代法律制度并非直接承袭、衔接的关系,现行法律是对外国法律的移植

我国的法律,是对外来规则的移植和继受,基本的制度系统已被改观,只承袭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些边边角角。中国现代的法律与传统文化缺乏衔接,无传统文化根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是在西学东渐、对外国法的移植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梁治平先生曾作过如下精辟的分析:“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他们被设计出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构建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他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步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崇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长久之传统文化格格不入。”[5]

3.司法体制存在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实现民众对法律的期望值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中国人欠缺的并不是法律文本中的权利与正义,事实上以宪法为线条的众多法律文本都白纸黑字记载着每个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而是行动中足够的司法正义与权利。

首先,社会问题多,法律的冲突让人们无所适从,不知该听信何方言辞。“现实中制定法的规定和司法的实际不同,官方的宣谕与政府行为方式不同,作为法律的制订者和施行者的人人言行与知行之间,反差太大了。”[6]前段时间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问题,折射出了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冲突问题;大陆公益律师冯正虎被困日本机

[5]参见《法律与宗教》之序,梁治平作:《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第12—13页。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