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库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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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新田村镇银行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绛新田村镇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保障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绛新田村镇银行内参加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
第三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通过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进行连接,用于纳税人通过银行柜面向税务征收机关缴纳税款或由税务征收机关发起直接扣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社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配合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
(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
(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电子缴库业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询业务信息;
(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六)应配备专人进行业务操作,保障设备、网络、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行社应当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正常运行。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条电子缴库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要素齐全,操作规范;
(二)核对无误,及时汇划;
(三)各司其职,及时对账;
(四)加强管理,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纳税人首先必须与税务部门、开户银行三方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绑定委托缴税账户。
第十二条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具体格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规定的样式执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票号码;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征收机关名称、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合计)金额;第几次打印、打印时间、复核、记账等。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转(收)讫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提供的缴税业务处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协议实时缴税、协议批量缴税、银行端缴税,支持对公和对私账户缴税(对私账户包括银行卡、个人结算户和活期存折)。
第十四条行社对收到的交易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实时和银行端缴税业务要实时反馈信息,对于批量业务要按时反馈信息。
第十五条汇缴行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下开立“待报解预算收入(财税库银联网户)”专户,用以核算代理的财税库银税款。横向联网业务的资金通过系统自动划至汇缴行社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财税库银联网户)”,其余额在贷方。
汇缴行负责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的资金清算、清算信息的维护、数据维护、与清算国库的对账以及配合与其关联的非汇缴行社财税库银业务操作的职责,将对账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反馈给与其关联的非汇缴行社,非汇缴行社要在缴款的下一工作日前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主要采取划缴入库方式。
第十七条我行收到客户提交的《电子缴税三方协议》,应审核其真实有效性,审核无误后,由柜员进行缴税协议内容的登记录入,并且人工核对协议上的户名与系统显示的户名一致,登记录入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在一式三份的《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上加盖业务公章,返给纳税人二份,留一份专夹保管存档,并手工建立登记簿登记备查。纳税人将一份返回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发起验证,验证通过后开户网点在确认该协议的验证状态为“已验证”后,协议正式生效。登记成功后系统提示打印出一式两联《业务受理通知书》,柜员签章并加盖业务受理章后,一联留存,一联作为受理回单交纳税人。
第十八条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
第十九条我行应当及时查复国库向纳税人开户行发起的查询。
第二十条纳税人开户行社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行社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已有纳税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可采取银行端查询方式办理电子缴库,从其银行账户将税款划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等缴纳小额现金税款以及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自行到各行社营业网点缴税的情况,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
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持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到行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税款,行社将税款资金划转国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传送至国库。
第二十三条我行办理电子缴库业务,要按日对账,确保税款安全和准确。对账分为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日间对账是指清算国库在系统日间状态下与汇缴行社清算中心的对账;日切对账是在日切窗口关闭后,系统自动进行的所有清算国库与汇缴行社之间的对账。
汇缴行社依据对账结果,向清算国库划缴资金,并在附言中注明对账日期和对账批次。在对账次日若对账不一致就要进行差错处理。在对账出现差错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对账差错明细清单”,由汇缴行社与人民银行联系确认,手工进行差错调整后,重新发起对账。
第二十四条付款行收到税务部门发出的冲正、止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