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职工食堂费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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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职工食堂费用如何处理.

关于职工食堂费用如何核算这个问题发现观点很多,有的认为记入管理费用,有的认为应付福利费。具体应放在哪个科目核算?我原来的观点是记入应付福利费,但也无法说清核算的依据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我查找了一些资料,认为要具体说明这个问题,应从税法和会计制度上确定依据。(从当前适用的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角度分析)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从二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单纯分析食堂费用如何核算,不考虑企业对职工就餐是否收取费用。二是免费或有偿提供就餐的情况。其中第一个方面是决定第二个方面的基础。

一方面:我们先来确定企业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在应付福利费的借方反映。

按此说明很难说清食堂费用是否应在此科目核算。本人又查找一些资料,对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5、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洗理费等;

6、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属于福利费的支出范围,而食堂并不在所列的福利设施中,这点正好与《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中的规定相符。大家可查询一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该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一款提到了只有“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不得税前扣除,其中也不包含食堂。

按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食堂并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是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也没有制度要求将其发生的费用成本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特别是税法中没明文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应可以将食堂产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税前列支。

但在实务中存在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食堂的采购大多没有正式的发票,如果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则为白条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考虑时我突然想到了酒店是如何处理这种问题?由于没涉及过,我就与税务局的朋友进行了沟通,经了解酒店一般均由市场***(大型市场现均提供代开票),市场收取1.5%的手续费(可能各地不一致)。收购农产品不用纳税,成本仅仅增加了手续费,但从税收成本的角度讲还是值得,为什么这么说,举例说明:例如一个企业食堂全年采购1万元,如果这个单位是盈利单位,没有发票入账则要纳税调整,多纳33%的所得税,成本就是0.33万元,如果索取发***,成本只有0.15万元,因而对盈利企业而言是值得的。如亏损企业,就要分情况处理,如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仍是负数,则无须开票;如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的则可自行测算纳税成本,决定是否代开票入账。

另一方面:

以上仅仅分析了食堂费用核算的主要科目问题,接下来深入分析就是食堂发生费目的有二:一是解决内部职工的就餐问题;二是招待单位的客户。首先说说第二种情况招待单位的客户,如果食堂费用有用于招待单位的客户,纳税时应将食堂费用中相应的部分纳入交际应酬费进行计算是否超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合法的发票(有此地方税务机关同意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其次食堂是用来解决内部职工的就餐的,如向职工收取费用的没有任何核算和税务上的问题,将收取的费用冲减食堂的支出,将净额记入管理费用(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向职工收取的费用无须纳税)。如是免费提供的,本人认为应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制度,对职工来说就是一种补贴,相应这部分支出就是一种福利性支出,应记入应付福利费核算,同时作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有些单位可能象征性收取餐费(感谢penglong29提供),将实质上的免费转变成有偿,这样处理我认为是为了回避免费提供就餐的个税问题。

因此,食堂费用应记入何科目核算,不能简单得说是管理费用,还是应付福利费,要针对不同的业务性质而定,以反映真实的情况。

以上的分析只能是理论上的,实务中由于企业真正开票的很少,也就存在多种核算情况,不

管哪种情况,前提均是在当地税务部门默许的方式下操作,大多的是放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这也是多数税务机关承认的操作)。外资企业由于按实列支,在审计发现有些列入制造费用、也有的记入管理费用、也有记入应付福利费,不管在何科目核算,税务机关一般也是将发生额控制在14%的范围内。但据我所知有些地方要求是比较严的,税务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时也提出了应付福利费列支依据是合法的票据。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决定如何核算食堂费用,也不必完全遵守制度,可向单位的税收专管员询问解决方法。

随着新的会计准则的执行,应付福利费的科目成为历史。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出台,也取消了14%福利费的计提要求。新的税法出台,我估计也会向现在外资处理方法接近,即按实列支福利性支出(可能会有一个列支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无须讨论应记入何科目,食堂费用只能记入管理费用核算(但也要区别交际应酬、职工福利等支出,以便纳税调整)。直接列入费用,就必须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本人的观点是建议对食堂费用的核算应逐步规范,杜绝白条列支,以免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注: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新《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企业贯彻实施新《通则》问题,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对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做出了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

新准则新税法的衔接问题:

1、前期福利费结余,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时,结余应当转增资本公积)。结零以后不再计提,按实列支。

2、前期福利费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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