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律师会见笔录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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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律师会见

笔录作为定案依据

编者按:律师会见笔录能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论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律师会见笔录属于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要经法庭质证后(必要时应由证人直接出庭接受质证),结合其它的证据才可以确定其证明力。司法实践中将律师会见笔录作为定案依据的更是寥寥无几,下列这份判决将律师会见笔录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并未对采信的依据进行说理,实属遗憾!

【当事人及公诉机关信息】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平煤股份六矿综采二队队长的职务便利,虚增工人景某某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实付工资收入共计96410.21元,将其中41310.21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4年7月21日侦查人员将张某某从其办公室将其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景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辩解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史丽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均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除了公诉机关已经扣除的用于公务支出的部分外,还应扣除以下部分:1、被告人张某某逢年过节给队里发米、油、月饼等福利,共计10000元应扣除而未扣除。2、青岛出差时购买了4件瓷器送给厂家接待人员,共计6000元应扣除而未扣除。3、青岛出差时购买5件蒙古酒供饮用,共计3000元应扣除而未扣除。综上,辩护人史丽丽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如实陈述了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家属已全部退赃,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审查明事实】

平顶山天安煤业六矿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控股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平煤股份六矿综采二队队长的职务便利,虚增工人景某某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实付工资收入共计96410.21元,将其中55100元用于公务开支,包括2012年“七一”为职工购买衣服卡花费17400

元,赴青岛考察花费14000元、处理矿上安全事故花费5000元,队里聚餐花费4500元,迎接上级安全检查花费6000元,支付受工伤工人刘某某检查费1000元,为鼓励队里骨干成员购买汾酒花费7200元。剩余41310.21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另查明,2014年7月21日新华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将张某某从矿办公室将其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次日,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后,新华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从张某某妻子王素霞处扣押人民币49510.21元。

【定案依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1)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其利用担任平煤股份六矿综采二队队长的职务便利,虚增不上班工人景某某的工资收入,持有并使用景某某的工资。其中,46900元用于公务开支,包括2012年七一为职工购买29张衣服卡每张600元共花费17400元、赴青岛考察购买瓷器、吃饭就餐等共花费14000元、处理矿上安全事故花费5000元、队里聚餐花费4500元、迎接上级安全检查花费6000元。剩余49510.21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在补充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当庭的供述,证实经过回忆,其套取景某某的工资除46900元用于公务开支外,还支付受工伤工人刘某某检查费800元或1000元,为鼓励队里骨干成员购买汾酒花费

7200元,在青岛出差时购买五件内蒙古的特产酒,每件560元或580元。

2、证人景某甲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10月或11月把二弟景某某的工资卡交给张某某使用直至2013年11月,期间张某某任综采二队队长,景某某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支取过工资,只是请求张某某保住景某某的工作并交付三金。

3、证人张某甲(平煤集团六矿综采二队支部书记)证言,证实:第一,其于2012年6月以后在综采二队任支部书记,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说过他拿着景某某工资卡的事情,也没有说过通过戴帽景某某工资的方式解决队里经费的事情,其不知道张某某套取的景某某的工资都花在什么地方了。第二,2012年七一前张某某发过开源路衬衣大世界的衬衣卡一张600元。第三,张某某任队长以后八月十五和春节总共发了三次福利,福利钱有两次是从班组长以上干部手里收300元钱,随后开工资时通过戴帽形式补给他们个人。还有一次不知道张某某怎么出的。第四,2012年综采二队出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时,听张某某说领导让带点钱去平顶山饭店招待当时的调查小组成员,当时带队负责人是安全副矿长李某甲,但张某某把钱给谁没有看见、也不知道,感觉应该是李某甲。第五,2013年10月以前每两个月张某某组织班组长以上人员聚餐一次,张某某结账大概有两三次,每次吃饭价值一千多元不等。第六,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集团公司小分队、豫西南分局每月检查最少两回,队里安排吃饭每年两三次,每次大概1000多元,谁付钱不清楚,用哪的钱支付也不清楚。

4、证人张某乙(平煤集团六矿综采二队支部书记)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在综采二队任支部书记,期间没有发过衣服,队里和有关领导也没有因为事故支出过啥钱。在2012年春节前,队里人往家里送了一件老白汾酒。

5、证人李某某(平煤集团六矿综采二队工会主席)证言,证实:第一,其签字期间景某某没有开过工资,张某某没有说过他拿着景某某工资卡,没有说过通过戴帽景某某工资的方式解决队里经费的事情,张某某任队长期间没有见景某某上过班。第二,2012年春节前其和张某某一起到园林路附近一家汾酒专卖店买了8件汾酒,买一送一掏了4件的钱。酒拉到矿上后张某某、冯某乙及其本人等7人分了,还有1件开队委会时喝了。第三,2012年从张某某处领过一张600元的衣服卡已经消费。第四,2012年过春节队里班长以上干部每人发了两条鱼和一袋米是张某某买的,钱是怎么出的不清楚。第五,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集团公司的小分队和豫西南分局来检查过,一年检查六七回,队上是否安排吃饭不清楚。第六,张某某任队长后一年有五六次聚餐,费用是谁出的不清楚,2013年至今都没有聚过餐。

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平煤六矿有过一次安全事故核查,此次安全核查中没有接受过张某某的现金,但是核查尾声安排工作组成员聚餐,交代基层队负责人结账,当时是不是张某某结的账不确定,吃饭大概花费3000元到5000元。

7、证人王某某、邹某某、刘某甲证言,均证实队里的工资是队长决定的,综采二队是否有叫景某某的记不清了,按照惯例景某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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