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的收尾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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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讲一下,商务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的收尾和签约的情况,经过开局和报价在经过讨价还价,这个时候当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的时候,就进入了整个谈判的收尾阶段。收尾阶段这个时候,这么跟大家讲,商务的惯例,只要大家形成了一致,能够做成商业上的接受,在这个时候,商业的内容就被定下来,当然最终会形成一致。我后边要讲。如果说克服了分歧,达成了一致的时候,进入了收场,就是我们说的收尾阶段,还有一些情况,咱们得稍微注意一下。
第一个情况,是关于收尾的一个时机的问题,究竟在达成一致之后,收尾的时间多长,多短,挺值得研究的,这好象下围棋收关的过程。下围棋的时候,对方连一个收关的机会都没有了,也没说,你琢磨一下对方想。对方肯定考虑,这家伙占了大便宜了,连收关都不让收,就要关张的事儿,所以你如果太匆忙,太急,就把这件事情匆匆忙忙定下来的时候,你放心对方会有一个考虑,肯定是你占了便宜,否则会这么急着收尾呢?这个时候,弄的不好,用咱们一句土话,煮熟的鸭子又飞了。这是比较急的时候。反过来,如果拖拖拉拉的,不是一个很紧张,也不一定好,国际市场实际讲,变化非常快,而且是瞬息万变的,今天的行情明天可能会废掉,明天的行情后天就不复存在了。今天的商品是短缺,明天这个商品也有可能过剩,今天这个商品是过剩的,明天由于什么原因短缺了找不到了,这个时候你如果是拖拖拉拉的,就有可能也出现咱说的那个事儿,本身已经可以达成的协议,最终没有完成。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选择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完成这个收场的阶段,既不拖拉,也不匆促,对于谈判人员讲,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而在现实中间,能不能找到特别合适的时机?也是实践的经验。所以又重复这句话,谈判是门科学,更是门艺术。当然你要说是艺术咱们讲,艺术显然用咱们的话讲,是拳不离手,曲不离口了。你得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磨合出很轻松的找到最佳的时候。这是这儿一个事儿。你在实践中大家也清楚,这合同已经订了,我是出口的,你是进口的,咱俩订完合同了,突然市场价格暴跌,发生变化,你是进口的,我是出口的,这个时候我怎么想,你怎么想?由我,我是出口的,我是进口的,咱俩签了约了,国际市场暴跌,你觉得你是赚了还是赔了。
主持人:当然是赔了。
黄卫平:我这个角度恨不得马上把产品推出去,页你的角度你一定千方百计把这事儿推了,让它没有了才好。反过来,咱俩这事达成了,达成写实主义,我是出口你还是进口,这不是暴跌了,突然暴涨了,这时候你会怎么想?
主持人:我就会急着赶紧跟对方签约。
黄卫平:没错,恨不得马上把获拿到手,我一定不会给你了,因为我给你,我亏了,原来100块钱,现在150,我多卖给你一个,我亏50。就在这种情况下,所以我讲,急不得慢不得,急有急的麻烦,别人觉得你占便宜了,慢有慢的问题,突然一下行情变化了,就不好办了。在这里面,根据你的经验来找一个契合的机会,把这个事情最终确定下来。非常重要。
第二点我想谈一谈,什么叫做达成一致?达成一致是指双方都没有大的意见分歧,可以进入一种我们叫做有效接受的过程。实际,通过谈判应该讲买方卖方在所有的交易条件上都形成了一致,这个时候,如果按照商务惯例的话,你只要表示接受,这单生意就成立了,并不一定非得有一纸合同,这个在贸易中间叫做有效接受,因此,注意,事情成立不成立,并不以一纸合同为转移,而是以产生没产生有效接受为转移。这个时候,我们刚才讲的,时机没把握好会出现问题,如果说本身的收场已经临近了,外面的情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尽管咱俩达成了
一致,但是我没有跟你说明,已经是有效接受的时候,我可以随时随地更改,在这个时候要注意,达成一致只要是真正达成一致,你应该立刻把这个可能的机会确定下来,免得夜长梦多。这个是要注意的这么一个事儿。但是按照中国的规定,对不起,无论如何一个商务过程需要有一个合约,如果没有合约的话,东西就不太规范。可能你会说,有合约规范不规范,签了约规范不规范。
在这儿我想在座的都是做这个行当的,你们认为签了约之后有没有风险?商业过程是不是就是这么简单的确定下来?在这里我想给大家这样一个分析,有一次在黑龙江齐齐哈尔,我和黑龙,冰刀的厂长聊天,冰刀厂很厉害,把日本给灭了,收购了,只有瑞典一家跟它竞争,我们谈到合同的问题,实际我的概念,我们说有效接受问题,就是在合同在很多程度上废纸一张,尤其做国际贸易,合同的意义并不是特别大。这不是咱们谈判领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签了合同之后,我是卖的,你是买的,这个时候你的信用证不到我这儿,我敢说这个生意已经是板上订钉吗?实际上信用证到你手里,也仅仅是八成的可能性。什么道理?作为外贸中间的信用证,是一个既和合同有关,又是一个自足的文件,换句话说,信用证本身告诉你一件事情,只要你的单据完全符合这个规定,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在信用中中间,有一段是最重要的内容,是复述合同内容,合同定了哪些内容,你比如说品名、规格、质量等等,这个时候我要耍赖的话,我只要把信用证里的条款,与合同产生一个差异,这事儿就麻烦了。
作为出口方拿到对方的信用证有一系列的事儿,你突然发现,信用证的合同里面的条款,跟合同条款不一样,这个时候,如果你不提出异议的话,就意味着你放弃了合同里的条款,接受了信用证里的。这是很麻烦的。往往当环境一变的时候,开证的人就透过这个东西偷偷的改一点点,你如果不提出来,这个事儿就等于你接受了,如果你提出来了,他跟你搅合搅合,这单生意也就没了。因此合同本身并不代表着生意的确立。信用证不才敢说有八成的希望,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合同的作用本身就不像很多人想的那么伟大,我当然说它是一张废纸的话,不太合适,有法律的角度和律师的角度,它神圣极了。但是往往在国际贸易中间,一单生意就这点钱,打吗?这官司打吗?好几年的官司谁打?没人打。
我记得有一个省的企业找我们,他的产品遭到了某一个国家的反倾销,很有意思,他遭到反倾销之后,他找律师,最后做跟律师开出一个天价里,他觉得这个官司没法打,找到我们,我说你每年的出口额是多少?他说每年的出口额10万美元,在他一个不大的企业已经很骄傲了,为国家创了汇了等等,你如果一年出口额是10万美元,你的官司不用打了,这律师费轻则20-30万,重则过百万,你一年出口额10万,这官司别打了,没什么意义。我有一个学生在美国当了助理律师,他很有意思,他作为一个助理律师的时候,你去跟他谈一个官司,还别说输赢的问题,你跟他谈一小时,价格是250美元,他的部门经理一小时600美元,他的合伙人,谈一小时1000美元,谈一小时,介绍情况就是1000美元,就你出口这个概念,谈一小时就没了,所以我说你也甭打了,还不如不打。他说这不行,我卖了孩子买笼屉,咱不蒸馒头争口气。说的还挺有意思,我说算了吧,这就是一个利益问题,你是个什么商品,他说不上,我跟你出了主意,你回去看看,你这个商品在对方国家有几个税号?如果一个税号,你就就此了帐了,如果两个税号,那个已经反倾销了,你换一个税号再试试,如果万一一眨眼打盹,你又出去了。结果他回去查查,还真是两个税号,那用那个税号又走了。给我打一个电话,我用那个税号出口了,我说这回你注意了,人家再把那个税号封死,你彻底完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