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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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1.设我方以50美元/袋CIF新加坡出口某商品1 000袋,货物出口前,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的保险费率分别为0.6%、0.2%和0.3%,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问: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解:投保金额=CIF总值×110%
=50×1000×110%
=55000(美元)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55000×(0.6%+0.2%+0.3%)
=605(美元)
2.我方出口货物3 000件,对外报价为2美元/件CFR纽约。

为避免漏保,客户来证要求我方装船前按CIF总值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查得该货的保险费率为0.8%,问:我方对该货投保时的投保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解: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1-110%×0.8%)
=2.02(美元)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
=3000×2.02×110%
=6666(美元)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6666×0.8%
=53.33(美元)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答:(1)不不责赔偿、货物本身内在缺陷和特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这批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湿度降低限度货物本身内在缺陷和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必须支付、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时交货、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必须付款。

ELSE:(2.)进口商需不需要付货款我认为主要看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规定皮手套的湿度标准或者约定要经出口国家权威检测部门/世界性权威检测机构检验并开出合格证。

如果有规定就有足够的理据拒绝付任何货款。

如果没有而且对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议付单据银行就要按照信用证要求付款。

进口商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
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

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

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

2.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 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 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1)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答:(1)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单独海损为了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但货物在装货物在装货过程中造成一部分货物钩损---共同海损遇到恶劣天气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海水浸湿---单独海损。

(2)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所造成的损失遭遇恶劣天气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抢救措施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以及共同海损的分摊。

因为平安险中规定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负赔偿责任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3.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

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放在甲板上的2 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答: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
•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
•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
•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
•应投保何种险(水渍险)
4.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l 000包,共计100 000千克。

合同规定由卖方
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

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适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

罢工经历15天才结束。

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为什么?
答:应给予赔偿、因为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案例中80%大米损失属于罢工险范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共同海损案例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各有关方标的物价值分摊比例分摊金额
万美元 % 万美元
船方 100 52.63 4.210
货方甲 50 26.31 2.104
货方乙 33 - 3 15.79 1.263
货方丙 8 4.21 0.337
运费方 2 1.08 0.086
合计 190 100 8
保险案例1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赔偿,是否合理?
答: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投保的具体险别来确定的,不同的险别规定的保险范围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责任大小也不相同,只有当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险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它只有在被保险货物被偷或者在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而本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保险案例2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
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30包浸有水渍。

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答:水渍险只包括货物被海水浸泡说产生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所以这个是不赔的,需要购买淡水雨淋特别险。

保险案例3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有明显的雨水侵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能接受吗?
答:不能接受。

该公司得不到赔偿。

货物被雨水浸渍属于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于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中国保险条款(CIC)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是一般附加险,不在水渍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对该部分货损不负责赔偿。

又由于是以CIF贸易术语条件成交的,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所以最后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保险案例4(战争险)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

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明知海湾有战事公海上不平安,而没有投保战争险,致使买方利益受损。

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保险案例5
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赔偿?
答:否。

根据CIF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4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案例9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报“仓对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对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叙述: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卖方,其投保的利益就是从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来开始,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由
于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通过交单时候对保险单的背书转让,买方可以在保险单上面指定的保险索偿地点向当地的保险代理公司索赔;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由买方投保的贸易术语,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只有卖方拥有保险利益,而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一般采用这些术语都是在货物装船后投保的,买方作为投保人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所以当进口人投保时候所取得的保险单也表明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装上海轮或者货交承运人时才开始。

分析:FOB合同的风险转移和保险责任起讫——(船至仓)CFR合同和FAS合同也作同样理解。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三个基本条件:
✓索赔人必须是保单合法持有人;
✓索赔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索赔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所保险别的承保范围所属。

案例
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

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

答:建议应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加保的保费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

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被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

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该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

防险比保险更重要。

案例
我国金星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按照FOB新港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价值20万美元的玻璃瓶装甘草膏,日本商人来证要求金星公司替其在我国向中保按货值的110%投保水渍险加碰损破碎险,并指定保险单抬头为买方名称,同时在保险单上注明仓至仓条款。

金星公司按照买方要求在办妥托运手续后于8月12日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于8月15日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天津新港,货物于8月20日运抵新港并卸入仓库,准备8月24日装船,然而8月22日晚间该仓库突然起火,大火扑来后调查发现,该批甘草膏部分受损,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

事后卖方凭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向保险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然后卖方又将保险单交给买方,请求买方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而买
方以货物风险未发生转移为由,拒绝支付受损的80000美元货款
无奈之下,卖方只好自己承担这笔巨额的损失。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由于卖方忽视了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的“盲区”而遭受巨额损失的典型例子。

具体分析如下:
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卖方没有义务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运输保险,通常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给货物投保。

根据大部分国家都适用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或CFR术语下,被特定化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亦即此时,买方才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即买方对货物拥有的保险利益是“船至仓”非“仓至仓”。

而根据有关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惯例,当货物由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必须既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同时又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时对保险标的物拥有保险利益。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的理由是卖方不是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买方名称),而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买方对货物尚无保险利益可言,所以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买方。

因此,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如果只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无论保险单据中是否含有“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都是“船至仓”,而非“仓至仓”。

上述案例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由于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买方和卖方均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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