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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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经验材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正确充分行使审判权力,必须有人大进行相应的监督。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人大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与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既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科学监督,又是对法院的各项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实践证明,法院工作只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合拍、共振,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其司法价值、真正实现其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在实践中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解决司法难题,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有新提升,
法院整体工作才能有新发展。
1、接受人大监督是实践“三个至上”的需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相互依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实践“三个至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成
败的重要标准。为此,我们必须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实现司法公正;准确理解法律精髓,弘扬司法文明;自
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司法廉洁。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人大的有力监督,能够保证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2、接受人大监督是公正司法的需要。守好公正底线,就是守住了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每个法官都必须在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工作上始终尽责、作风上始终务实、办案上始终清廉,才能担负起守好公正底线的基本职责。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及人民法院个别审判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水平较低、廉洁自律较差等导致办案过程中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人大监督这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帮助法院预防和及时纠正失误、挽回影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接受人大监督是和谐司法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和谐司法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体现
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特征。然而,由于在司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细致、不深入的情况,司法者与当事人之间容易形成紧张、猜疑、排斥的非正常关系,导致案了事不了,重访、缠访、越级访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通过人大监督,既能规范司法行为,又能了解群众的需求、想法和呼声,使司法者与当事人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司法。
二、人大对人民法院实施监督的职权
要正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有效监督的意义,就必须对这种监督的法律依据进行正确的学习和理解,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职权主要有:
1、一般监督。人大有权听取、审查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组织人员视察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人民法院专项工作进行检查。
2、质询权。人大有权对人民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提出质询,在质询中应引用有关法律规定,指出人民法院违背了哪些法律规定,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使人民法院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提高工作水平。
3、任免权和撤销权。人大依法选举和任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这是《地
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4、特定问题调查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其认为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重要的案件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5、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申诉。人民群众认为人民法院的干警存在违法违纪、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行为,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控告、申诉,由地方人大责令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处理。
三、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实践
目前,人民法院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难点,如法院与人大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力度不大、个案监督与业务监督的界限不明显等等。为此,人民法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变被动接受为主动联络、变局部监督为全面监督。要组织开展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加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理解与沟通,扩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层面和效果。
1、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首先,人民法院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讲成绩不夸大其词,谈问题不遮不掩,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待,虚心听取,在每次人代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期间,应派出干部深入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整理,印发各部门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其次,人民法院应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对一定时期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以及新颁布的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次和侧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有的放矢地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防止审判工作出现偏差,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2、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一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制度。为便于全程跟踪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落实情况,人民法院应实行严格登记制度,对人大交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由立案庭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来信机关、来信人、反映的内容、来信时间、查处等详细情况,使之一目了然。二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工作中要把认真查处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应由法院相关机构负责和人大及其代表联络,并具体负责督办每一起信访案件,直接对院长负责,逐件报告处理结果。三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查处制度。对于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组成专门小组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查证不属实的,给人大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进行反馈,以保证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3、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一是全面接受人大评议。基层人民法院在积极接受人大评议法院工作的同时,也应要求所属的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二是接受人大代表检查、视察。坚持诚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