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基本范畴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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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探讨宪法学基本范畴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就此文章提出了,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五对基本范畴,并对这些范畴一一进行了具体的界说和分析。

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如何重构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认为,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构成主要决定于两大要素:一是基本范畴;二是基本范畴间的逻辑联系。因此,研究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而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

根据宪法学范畴反映宪法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宪法学范畴分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宪法学基本范畴是贯穿整个宪法学最基本的概念,也是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支柱。无论是完善现有宪法学理论体系,还是重构新的理论框架,都离不开确立和界定宪法学基本范畴这一重要的基础研究。

由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较少,因而基本范畴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尚未形成共识。在此,我们提出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共五对基本范畴,希望作为引玉之砖能引起大家的讨论。

一、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它们不仅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而且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可以说,离开宪法与宪政来讨论宪法学,会使宪法学成为失去理论与实践支撑的空壳。

因此,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的第一对基本范畴。

(一)宪法

什么是宪法?应该怎样来认识宪法?对此问题的回答事关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具体的宪政实践。因此,在世界各国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宪法概念始终得到政治家和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并因而提出了各种互有差异的宪法概念。但我们认为,虽然在宪法概念表述上人们可以不尽一致,但对宪法本身的认识却绝不可片面。既然科学的概念是反映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它要求反映出一个事物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对宪法的认识和概括也必须立足于此。不过我们在此无意给宪法下什么“标准”定义,只想提供一个基本思路。我们认为,从宪法的起源、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与其它法律间的异同以及宪法的本质四大

方面就能基本揭示宪法的内在属性。

第一,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尽管宪法的产生既有经济原因、政治原因、也有思想文化原因和法律自身发展的原因,但经济原因是核心,是根本原因,其它原因都决定于经济原因。如果说法律归根结底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那么宪法与物质生活条件相互关系的特点就在于,宪法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产物。正是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前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产生宪法。

第二,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我们认为,无论是宪法的产生、宪法的内容,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①]首先,近代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亦即人民主权的出现,决定了通过根本法确认权利制约权力体制,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进行有效控制的最好形式。

其次,尽管从内容上说,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最后,宪政实践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

第三,宪法是法律现象中的特殊现象。这也就是说,宪法首先是法

律现象中的一种,其次是特殊的一种。具体说来即宪法具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性,但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但我们认为,理论界关于宪法为什么是国家根本法的论证有待修正。原因就在于,从宪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与修改程序三方面进行的论证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然而,我们难道能够说,实行不成文宪法的英国没有国家根本法吗?事实上,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之所以制定与修改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从根本上来说是决定于宪法的内容。也就是说,决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基本原因是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四,宪法的本质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我国宪法学者们大多认为宪法的本质是集中表现了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但我们认为,这一结论只适用于存在对立阶级的社会和国家中。一旦敌对阶级被消灭,这一结论就显露出了其局限性。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就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作为阶级的敌对阶级已经消灭,另一方面阶级斗争依然存在。既然如此,宪法和法律当然还不能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什么是宪法的本质呢?通过对整个社会结构进行考察,得出了这样的结果:阶级与阶级的矛盾、斗争正日趋削弱,而阶层、集团间的矛盾、斗争则日渐增强。也就是说,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集团间利益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各自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因此,为了实现各自的要求、利益,彼此间势必有矛盾、有冲突。这也就是所谓的力量较量。而宪

法和法律当然也会对此予以反映。而且事实上,宪法和法律就是这种力量较量的产物和表现。但这种力量对比不是所谓阶级力量对比,而是阶层、集团力量对比,或者说是所谓社会力量对比。我们认为,这就是敌对阶级消灭以后宪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也适用于对立阶级的社会,只不过在对立阶级的社会中,社会力量的对比主要表现为阶级力量的对比而已。

(二)宪政

宪政与宪法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因此,宪政在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在宪政的概念问题上,中外学者们众说纷纭,但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我们还认为,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而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就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另一方面,既然宪政是动态的宪法,那么,实施宪法

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加强宪法实施研究应该成为我国宪法学的重要课题。[②]

第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如前所述,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二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第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我们认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③]

二、主权与人权

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④]宪法则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现形式。而人民主权的出现,亦即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又是导致宪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原因。因而我们认为,主权是宪法学的又一基本范畴,而人权则是人民主权最鲜明、最直接的表现。而且从宪法的角度来说,一方面,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就不可能被法律化,就只能停留于抽象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人权是主权的出发点,不尊重人权就谈不上主权。因此,主权与人权是宪法学的第二对基本范畴。

(一)主权

在历史上,主权观念是15—16世纪欧洲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并与当时实行君主专制的民族国家的兴起紧密相联。最早系统论述国家主权的布丹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永恒的权力”,其主要特点在于,主权是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也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永久权力。当然,真正对宪法的产生、宪法的内容和宪政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还是人民主权思想。

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卢梭在吸取布丹主权观念的基础上,以社会契约论为思想武器,提出并阐明

了人民主权理论。他认为,国家是人民转移权力、缔结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的目的是保护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富。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是理所当然的主权者。如前所述,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也就是说,实现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的制约和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国家根本法。另一方面,近现代国家在制定宪法时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而且在规定宪法内容过程中,还必须以人民主权为根本的指导原则。然而,由于人民主权只是一种高度抽象的概括,因此在进行宪法规定时尚须具体化。具体说来即一方面将这一原则转化为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人民利益的维护,国家任务的完成,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运用。因而人民主权除转化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外,还经过人民的委托转化为国家机关的权力。

(二)人权

人民主权经宪法确认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而且,既然“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⑤]那么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自然更应如此。因此,人民主权与人权密不可分,可以说,人权实际上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

尽管人权理论由来已久,其思想渊源于欧洲文艺复兴,但在宪法中

得以体现却始于1791年美国宪法的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和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继美、法两国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相继确认了人权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虽然公开宣布剥夺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阶级和反动分子的政治权利,亦即限制了小部分人的部分人权,扬弃了以往的所谓普遍人权原则,但确认人权仍然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⑥]

由于人权内容的广泛而丰富,因而各国宪法一般确认的只是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派生性三大特征。同时,在两类不同宪法规定和实现基本人权的特点上,我们赞成一种这样的观点:资本主义宪法的特点是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以宣扬普遍性人权作手段达到实现阶级性人权的目的;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则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即以阶级的人权作手段达到实现普遍人权的目的。[⑦]

三、国体与政体

如前所述,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宪法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现形式。因此,“国家主权的归属”和“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无疑是一国宪法最根本的内容。在我们看来,“国家主权的归属”和“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实际上亦即我们所说的国体与政体。[⑧]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国家离开了国体与政体,也就不成其为国家

了。因此,国体与政体是宪法学的第三对基本范畴。

(一)国体

在我国宪法学界,学者们大多认同毛泽东同志的说法,即国体“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⑨]应该说,这一认识基本把握了国体的内涵。然而我们认为,在深入阐述国体问题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不宜将国体与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本质简单等同。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本质主要指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尽管这是国体的核心,但国体的内涵应该比这些更广。也就是说,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应该是全方位的,除体现在国家政权方面外,还应该体现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方面。

第二,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取决于国家主权的归属。换句话说,主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决定一个国家的国体。如果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主权,这个国家就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相反,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主权,国家就是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

第三,对国体内涵的分析应该从政治、经济、思想三方面进行。也就是说,政治、经济、思想三者共同决定并反映国体。具体说来,社

会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是决定并反映国体的第一个重要因素。而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他们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地位的反映。因此,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内容等乃是决定并反映国体的第二个重要因素。与此同时,任何在经济、政治领域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如果未能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那么它的政权是不稳固的。所以,社会的精神文明是决定并反映国体的第三个重要因素。[⑩]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

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 论文关键词:民法学/宪法学/对话内容提要: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发展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这个年代,是一个走向交往“对话”的年代。无论是活跃于国际舞台的政治家们,还是周旋于各种场合的社会与商业人士,都喜欢言必称“对话”。对话一词的运用,几乎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话的英文为dialogue,意指双方主体就某一项议题展开沟通与交流,而这种沟通与交流不是各自言语的简单阐发,而是在互相交流与沟通过程中收获一些理解和启示。早在古希腊,对话即是当时学者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论证方式,也是学者之间进行学术研讨、思想情感交流和沟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图的著作、色诺芬的《苏格拉底回忆》、我国春秋时代的《论语》。作为法学范畴的两大学科由于自身相对独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趋强烈,同时也因为法学的发展以及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展开了对话。除20XX年5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研讨会正式昭示着面对面的对话外,两个学科之间的对话实际上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两门学科的对话实质上是关于两者在研究对象上的态度、方法、以及研究过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鉴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基于两学科之间关系的当前现状,以及法学学科之间的割据状态,本文试探讨两者对话的前因后果,以界能够冷静对待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而谋求法学内部的和谐发展。一、对话的前提对话经常被呼吁,但对话并非总能经常进行。对话不是说话,它的实质是对话者自由、平等、开放、和平地交流观点,主观上试图避免分歧和误解恶化的后果,同时尽可能促成共识的形成。通常,对话正常进行需要如下前提:其一,对话主体必须具备对对方的独立性、平等性的主观认识。当对话者对对方主体的独立性没有合理认知,那么对话者就不可能产生一种平等观,具有平等本质的对话也就不可能产生。有则笑话讲述一个乞丐夸耀自己终于和一个富翁讲上话了,因为当他开口向富翁乞讨时,富翁大声叫他滚开。很显然,这种语言上的来回并不是对话。在基本主体性都不认可的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和论述题二(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和论述题二 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 答:(1)在各国现行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2)实行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原则,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还有的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二是不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2.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答:(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它具有母体性,能够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2)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3)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概而言之即两者间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3.简述中国的人权观的内涵。 答:在长期的人权实践中,中国政府和人民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主要体现在:(1)人权是有阶级性的;(2)各国人权实践总要受历史、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3)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保障;(4)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因而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论述题 1.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答:从宪法与宪政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1)从实证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2)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3)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

宪法学(多选题)(同名40531)

:在我国,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包括() .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形式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 .主要运用的是诸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听取专题工作汇报、询问、评议工作、 执法检查、视察工作等比较软的手段 .对于比较硬的手段诸如质询、撤销、调查、罢免等运用得少。 .监督权的行使比较薄弱 答案为: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国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 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案为: :下列由全国最高法院负责实施违宪审查的国家包括() .法国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答案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

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就国家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大 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审议 答案为: :中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之中,规定了一些我国宪法所没有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 .公民的生命权 .公民的知情权 .公民的迁徙自由 .公民的隐私权 答案为: :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 .罢免权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答案为: :在我国,“一国两制”用来解决的是() .香港问题 .西藏问题 .台湾问题 .澳门问题 答案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2) 一、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宪法学是以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即是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也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科学。正因为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可知,宪法是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文化、宪法传统等总和。具体说来,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1)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2)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 (3)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

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2.简述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所决定,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和核心地位。一般而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至上是宪政与法治的关键。宪法的至尊地位使宪法学具有了超越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宪法学通过其研究成果促进宪法、法治、宪政以及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远比宪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宪法学的原理构成了各部门法学统一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它是一国法律、法学体系的基础。一部法律可以没有宪法条文上的依据,但一个法学部门却不能超越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没有宪法学的繁荣,就“不会有其他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繁荣,更不会有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的繁荣”。 3.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答:宪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研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个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错误) 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错误) 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错误) 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正确) 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正确) 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错误)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正确) 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正确) 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错误) 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错误)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 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C)无产阶级专政。 A、就是 B、形式上是 C、实质上是 D、不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C) 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B) B、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5、中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是(B) A、《钦定宪法大纲》 B、《十九信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中华民国约法》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A、C、D) D、政治协商B、立法监督C、民主监督D、参政议政 7、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法律是(B) A、《独立宣言》 B、《人权宣言》 C、《自由大宪章》 D、17 91年《法国宪法》 8、(ABCD)属于宪法性文件。 A、《义务教育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国籍法》 D、《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9、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被称为协定宪法。根据这一定义判断,(B、D)宪法属于协定宪法。 A、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C、1848年意大利宪 法 D、1830年法国宪法。 10、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B)。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宪法》 D、《五五宪章》 二、小论文: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请参考课本P20——23 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思路进行。

宪法学简答题(2)

四、简答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1.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什么?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5) 选民对代表实 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6)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2.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3)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3.简述宪法规范的含义及特点?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有:(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3)宪法规范的制材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4.简述我国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利有:(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5.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1)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地方性法规制定权。3)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4)人事任免权。5)监督权。6)其他职权。 6、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有哪些? (1)民主集中制原则;(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3)责任制原则;(4)法治原则;(5)精减和效率原则。 7.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3)行政管理权。(4)立法权。(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6)财政独立权。(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8.简述我国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具有哪些特点? (1)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突出地表明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全民性和民主性;(3)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组织保证,它可运用从中央到地方全国国家机构的力量防止违宪事件的发生;(4)它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既能积极预防危险情况的发生,又能在危险情况一旦发生时给以及时纠正。

当代比较宪法学的基本问题解读

当代比较宪法学的基本问题(1) 现代宪法学是由宪法学知识、规则与程序相结合的有机的理论体系。从宪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看,它由本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组成。当人们对本国宪法和外国宪法学知识的了解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自然地进入比较不同宪法现象的过程与具体活动之中,观察与分析不同国家之间的宪法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比较宪法学的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 比较宪法学概念 比较宪法学是伴随着宪法制度与宪法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成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逐步得到社会承认并以独特的功能影响了人类宪政文明的发展。由于人类早期的实践活动中,人们没有严格地区分宪法现象与政治现象,两者呈现出混合的状态。就学科发展而言,早期的比较宪法学与比较政治学在内容、方法与基本的价值趋向方面并没有确立实质性的界限,宪法思维与政治思维是结合为一体。到了20世纪初以后,随着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与发展,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不同宪法体制的共同性与特殊性规律的一门独立学科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比较宪法学(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vergleichennde Verfassungswis—senschaft)概念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与话语下有不同的内涵与表述的方式。即使在统一“比较宪法学”名称下所包含的内容与语意也是不尽相同的。由于宪法文化发展的历史和环境的不同,对比较宪法学本身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与表达方式是不同的。 在西方国家,学者们主要从宪法与社会、宪法与文化等角度分析比较宪法学概念。早在20世纪初,德国学者C.波纳哥认为,比较宪法学是相互比较特定时代、属于特定空间和文化共同体的国家,以寻求这些国家实定宪法中存在的共同特征与本质差异的一门学科。[1]叶林内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对一般国家或特定国家群,特别是对特定时代特定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寻求各种制度形态的概念,并加以说明的学科。哈奇克则认为,比较宪法学是指通过比较各国实定宪法,探求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概念,并分析其普遍价值的一

2020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最新)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二十二章 宪法保障)【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宪法保障 一、宪法保障的基本范畴 1.宪法保障的概念 (1)广义的宪法保障是指一种国家保障,是为了排除损害国家法律秩序与制度的规则体系。 (2)狭义的宪法保障是指维护作为国家最高规范的宪法的地位与信任体系的制度,其基本宗旨是保障宪法的国家性,赋予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持续发展的基础。 2.宪法保障的利益 宪法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利益的选择与调整,宪法能否得到保障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宪法本身的道德基础和正当性基础。 3.宪法保障的功能 (1)维护宪法秩序功能 通过各种形式的宪法判断,宪法保障机关对包括公法、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秩序产生宪法影响,形成具有形式与实质效力的最高规范体系,维护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 (2)人权保障功能 现代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所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依据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3)权力制约功能

(4)历史评价功能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宪法保障制度的历史功能主要表现为积累宪法保障制度的历史经验与对宪法价值的反思过程。 (5)政治法律化的功能 ①在现代政党政治的背景下,通过宪法保障制度的运作,提供政治体制平衡发展的途径,以宪法审判为平台,合理地协调政党之间的利益关系; ②通过宪法保障制度,为解决政治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争议提供客观的标准与解决机制; ③以宪法保障制度为中介,提供评价政治生活的依据,使政治矛盾与纠纷通过司法或其他法律途径得到合理解决; ④为政权的和平交替与政治体制提供合法性基础。 (6)社会整合的功能 ①宪法的基础是社会的市场经验和社会的法治主义原理; ②合理地协调社会的平均正义与分配正义; ③为了实现宪法所体现的根本价值,形成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有必要通过宪法保障制度对不同形式的社会价值进行整合,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 ④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教育功能为社会整合提供合理的基础; ⑤推动宪法规范社会化的进程,使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切实得到宪法利益。 4.宪法保障理念与类型 (1)宪法保障理念 宪法保障过程实际上是形成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过程,是社会价值体系的综合反映。它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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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 1.宪法学的概念 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 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 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由原则 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 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 (二)人权原则

关于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 褚宸舸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范围的限定、材料的选择以及方法的运用取决于对“宪法学说”概念本身之理解,特别是其和“宪法思想”的关系。如此,才能进一步厘清学说史、思想史、学术史和制度史各自研究的重点。 “学说”指在学术上自成系统的主张、理论(《辞海》),学术上有系统的主张或见解(《现代汉语词典》)。“思想”亦称“观念”,即理性认识(《辞海》),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现代汉语词典》)。“学说与思想的区别在它的系统性及完整性,而不是对国家或法律问题的某种见解或主张。 从认识论上看,人们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所产生的反映与思考,统称为宪法意识。宪法意识可以分为宪法心理(宪法感觉)与宪法思想两个层次。宪法心理是一般人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的某种情绪、兴趣、态度、认知、信念、愿望,属于感性认识。宪法思想则是理论家借助抽象思维,形成观点、主张与见解,并进一步体系化的理性认识。宪法学说是宪法思想中具有较强系统性、深刻性和定型化的那部分内容。一些政治家、社会活动家、革命家如果只有对宪法、宪政的观点、主张或见解,并未系统化、体系化,一般不能成为宪法学说研究的对象。 “学术”一词往往与进行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文化群体相联系,与学科分立与知识累积相关联。学术史研究更注重学科教育体制与学说知识传承脉络之间关系的研究。制度史是以往研究的主体,侧重立宪史实、过程的考察以及宪法文本的研究。

学说史研究的难题在于如何判定哪些是较系统化、体系化的思想,和该问题相关的另一问题则是材料(文本)的范围,即选择哪些人和著作进行研究。 在一般西方政治法律学说(思想)史、西方宪法思想史的著作中,主要关注的是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以及虽然是政治家、活动家、革命家,但兼为政治思想家、法学家的作者作品,其中主要侧重于学院派学者及其作品。但如果对中国法学史有所了解,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有其特有的难题:第一,中国法学乃至宪法学的后发性和不成熟性造成了可以作为学说史或思想史研究对象的经典文本以及宪法学者凤毛麟角,由此给学说史研究带来了资料的局限性。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作为一种知识类型,是晚清时西方的泊来品,在中国传统的四部之学(经史子集)知识图景中并不能找到,现代宪法学发展至今也才一百余年,并非成熟的学科(和其他学科及西方相比)。以近代法学史为例,从载体来看,相当多学者的论著往往是先发表在一些非学术性的报纸副刊上,后才结集出版。即使梁启超、萧公权等大家,其影响很大的作品以现在标准衡量,也只能归入政论、时评等非学术著作类别。如果以是否属于学院派学者作为作品进入学说史考察范围的标准,却发现在学术和政治法律实践之间难以划定一条清晰的界限,当时学人在政学两界“两栖”的很多,相比较而言,在资讯很不发达、经济落后社会动荡的情况下,完全在高校做纯粹学问的学者不是没有,但人数并不多。这些学者随着时间的流逝,如果没有传人进行学术传承,其人其学说很可能已不为我们所知。 第二,随着史观的变化,对代表过去时代的重要文献和人物往往需要重新界定。因为所谓“代表人物”和“代表著作”,往往是后知之明,可能是某种盛行一时史观的反映,或者是一种有意无意“神化” 的产物。一般范式或谱系的研究,首先面临一个类型化的分类问题。这种分类一般是韦伯所谓的“理想类型”,作为一个概念工具,它帮助我们把现实的非理性对象安顿成一个理性的秩序,其最主要的功能是让我们用此概念去跟我们研究所寻得的资料进行对照比较。但我们过去往往把这种类型化的手段理解为事实本身,为了意识形态化的叙事方便,简单化的把近代法政人非此即彼的框到所谓保皇派、改良派、革命派、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形考作业1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形考作业1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选择一项:对 对 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选择一项:对 对 错 3.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选择一项:错 对 错 4.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选择一项:错 对 错 5.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选择一项:错 对

错 6.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选择一项:错 对 错 7.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选择一项:错 对 错 8.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选择一项:对 对 错 9.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选择一项:对 对 错 10.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选择一项:错 对 错

4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7)

4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7) 1.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答:(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2.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答: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

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论述题 1.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答: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革,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中央电大《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 A.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 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 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 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1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 1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 )。

《宪法学》教案

《宪法学》教案 第一讲绪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教学目的和要求] 绪论就是开头的话。宪法学的绪论,就是要说明和介绍这一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脉络和基本体系,起到导引入门的作用。绪论教学通过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等内容的讲授,使学生对宪法学课程形成完整、概括的认识,了解宪法学在整个科学体系特别是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教学难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方法、手段、学时] 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白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 教学手段:组织课堂讨论、多媒体教学、布置课外作业 教学学时:3学时 [教学内容] 绪论

一、研究对象 宪法学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宪法现象:它是相对于宪法的发展规律而言的,是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法现象。具体来说,它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等。) 如何理解宪法现象呢? 问题:同学们成为高考的幸运儿,荣幸地成为大学骄子。如何解释上大学这一现象呢?(齐玉苓案——中国宪法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的职责) 二、宪法学的体系(内容详见课件) (一)宪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三)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三、研究范围(补充) 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的整个发展史(时间——古今宪法):现行的宪法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这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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