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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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的披露要求
一、概述
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中规定: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20%的;
2、连续3个交易日内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3、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15%的(深交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为12%);
4、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者超过30%的(沪主板上市公司适用);
5、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对科创板交易作出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
1、交易方式增加“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相关要求
1、指标计算要求
(1)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交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上证基金指数和深交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深证基金指数。

(2)换手率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
深交所表述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
(3)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涨幅
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所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在首个交易日是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的。

2、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向董事会、管理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是否存在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准备好相关函件;同时,上市公司要核实市场是有无涉及公司的传闻与报道。

上市公司核实时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当重大事项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应当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的时点,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2)当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时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3)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上交所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4)上市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预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提前泄露,或者预计利润分配方案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是否计划推出高比例转送方案进行预披露。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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