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度棉花收储实施办法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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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国家
财务部拨付储备棉入库费、配合公检费、中转运费等专项费用。
第三条仓管部负责在库储备棉安全管理工作及储备棉代储库的选定。根据《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见附件1)选定储备棉备用仓库。经确认使用后,负责与备用仓库签订《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备用库正式成为储备棉代储库。中储棉总公
司不向代储库、备用库承诺存储数量和时间。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考察、确定备用仓库。
仓管部将考察合格的备用仓库及时提交储备部,储备部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根据收储需要适时启用。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总行营业部申请储
库安全和业务工作进行监管。收储期间直属单位要安排专门监管人员巡回检查,指导、检查代储库执行国家收储政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中储棉总公司。
中储棉总公司派驻新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代储库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精神落实收储工作。协助代储库进行初验,优化业务流程,协调检验机构和代储库做好公证检验及
入库工作。
第二章价格监测和启动收储
第七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信息中心每个工作日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和中国棉花网发布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和中国棉花协会监测的
经有
(3)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储备部会同交易市场审核交储企业资格,通过审核的交储企业要在交易市场预存300元/吨的保证金。其中200元履约保证金在入库检验合格后释放,另外100元作为棉花包装质量保证金暂扣。内地库点交储棉花在收储结束后,新疆库点交储棉花待发运
至内地承储库后,崩包(炸包)比例不超过3%时将给予释放。如果崩包(炸包)比例超过3%的,扣除棉花包装质量保证金,用于崩包、炸包棉花的复包。
第十二条交储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以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价向棉农收购籽棉,在交货时提供收购单据,并为单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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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GB 6975-2007 《棉花包装》国家标准中Ⅰ型包规定,单包毛重227公斤(允差幅度为±10公斤)。棉包刷唛要按照GB1103-2007《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中包装标识要求,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塑料套包两侧要粘贴不干胶标签。
第十七条交储棉花要按品级组批,一个品级棉花组一批,新疆产区每批组批数量为
186包,内地产区每批组批数量为60包或者120包。刷唛中要有批号,批号由11位数字或字母组成,第1位至第5位为仪器化检验加工厂代码,第6位至第7位为棉花年度,第8位为生产线代码,第9位至第11位为组批顺序号。(例如,批号34011121001,其中第1位至第5位为加工厂代码“34011”,第6位至第7位为棉花年度“12”,第8位为生产线代码“1”,第9位至第11位为组批顺序号“001”。)
4、《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附件4)及电子版,《条码汇总表》电子版,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要求填写。
5、提供与交储棉花包装材料相同的包皮和捆扎材料一套,并提供由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交储企业公章),棉布套袋、塑料套袋和钢丝的检测结果应符合GB 6975-2007《棉花包装》国家标准的规定,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的检
测结果应符合GH/T 1068-2010《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的规定。检测报告中生产单位与包装材料明示的生产单位一致。
第二十条承储库要严格执行收储价与籽棉收购价挂钩政策,认真查验交储企业的籽棉收购单据,必要时逐张单据进行检查,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书面上报储备部,不
退出,由交储企业自行处理:
(1)单包棉花品级低于4级。
(2)单包棉花长度级低于27毫米。
(3)单包棉花马克隆值级为C1。
(4)单包在线回潮率或者单包现场检测回潮率超过标准。
(5)单包棉花异性纤维含量超过L档。
第二十三条入库棉花露白包数不超过该批总包数10%的,可以入库,由承储库负责整理,交储企业需承担相应整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储库在入库过程中要加大对棉花包装材料的检查,凡发现有捆扎材料崩开、断裂的情况,整个合同全部退出,同时加大对该企业已入库棉花的检查力度。如发
现崩包、炸包比例超过3%的,书面上报储备部,暂停该企业交储资格。
交储企业对入库的棉花可进行全程监卸,因承储库野蛮装卸导致的破包、崩包、炸包,责任由承储库承担。
第二十五条承储库要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棉花小样,对照条码与交储棉包和检验
企业在2日内将棉花自行移库,交储企业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交储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移库的棉花,承储库要按商品棉管理,与交储企业签订代保管合同,并及时投保,明确责任。
第六章预付货款
第二十九条储备部收到《储备棉初验入库单》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交财务部。
第三十条财务部收到《储备棉初验入库单》2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级(328)价格向交储企业预付80%货款。
第七章公证检验
知交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果交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中纤局提出复验申请。
第三十四条检验机构将双方确认的公证检验结果上报中纤局,中纤局将电子版检验数据传储备部。储备部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合格部分出具《储备棉入库通知书》(见附件8)
下发承储库,不合格部分开具《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
检验机构现场出具《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内地承储库要求出具两份,其中一份承储库留存,另一份收储结束对账后统一交监管单位存档。新疆承储库要求出具三份,其中一份发运时交铁路部门,另外两份发运时随货同行(内地接收库点留存一份,监管单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接到《储备棉入库单》2个工作日内出具《储备棉入库结算单》(见附件10)发至承储库,由承储库3各工作日内传真交储企业。交储企业根据《储备棉入库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部收到增值税发票并验证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储企业付清余款。
第三十八条交储棉花经公证检验不合格的,交储企业收到《储备棉入库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