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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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本人工资
16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新《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 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9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 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 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逐 步实行省级统筹。
10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力鉴定以及法律、法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 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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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新《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 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9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 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 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逐 步实行省级统筹。
10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力鉴定以及法律、法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 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
最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课件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 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 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 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 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什么情况不属于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 吸毒
即通常所说的上班时间,下列时间段或时间点也 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1、上下班途中的时间;2、因工外出的时间;3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
案件回放
范某系某钢管厂职工,因其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 了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 负伤,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 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裁决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 险待遇。钢管厂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 判决该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则上工伤的认定不追究员工本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 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2.1 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 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 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2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 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
伤职工所用。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对比培训课件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一、引言
新《条例》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 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 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 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第21~29条 第30~45条 第46~55条 第56~63条 第64~67条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一、引言
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多年工伤保险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工 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 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的《工伤 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解评】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缴费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建立在“无责任赔偿”基础上的社会保险,
即无论伤害的责任在于谁,都由用人单位(雇主)承担赔偿 的责任。又由用人单位向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的 方式,将赔偿责任转移给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建立在“无 责任赔偿”基础上的社会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 保险费。为此,本条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特 别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 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4.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
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增加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课件
实用文档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 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 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实用文档Biblioteka 工伤保险储备金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 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 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 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实用文档
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
实用文档
工伤保险缴费主体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 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 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规定。
实用文档
职工工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 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 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 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实用文档Biblioteka 工伤保险储备金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 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 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 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实用文档
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
实用文档
工伤保险缴费主体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 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 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规定。
实用文档
职工工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 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
工伤保险培训PPT课件
抚恤金赔偿标准
根据死亡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供 养亲属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赔偿。
工伤赔偿程序
01
02
03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或其所在单位需向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工伤认定申请被受理之 后,劳动者需要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
协商或诉讼赔偿
劳动者和所在单位可就赔 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 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工伤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 事故后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 济补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制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安 全生产和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 发生,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03
工伤预防与康复
工伤预防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 在工作场所的安全。
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在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 护眼镜、手套、耳塞等。
提供安全培训
定期为员工提供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 意识和操作技能。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 消除安全隐患。
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需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 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
包括工伤职工因工作受 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
费、药费等。
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工作致残的职工 ,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 次性或长期的伤残赔偿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培训课件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纳入工伤保险 范围,一般原则是谁用工谁负责。
农民工
无论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均应 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其合法权益 。
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解读
01
02
03
异地就医备案制度
工伤职工在异地就医前需 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医疗 费用能够顺利结算。
直接结算制度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异 地就医时,医疗费用可直 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无需个人垫付。
07
总结与展望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成效回顾
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
新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包括了更多职业和人群,保障了更多劳动者的 权益。
工伤认定程序简化
新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缩短了认定时间,提高了认定效率,使得劳动者能够更快 地获得工伤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新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医疗、康复、护理、伤残津贴等,使得受伤劳动 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按照就医地的工伤保险待 遇标准执行,确保工伤职 工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
03
缴费比例、基数及调 整机制
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方法
缴费比例
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 生率,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高 风险行业缴费比例相对较高。
缴费基数
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确保工伤保险费用与职工实际工 资水平挂钩。
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及协作机制建立
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管部门在工伤保险监管中的职责划分, 确保各级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人社、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工伤保 险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新《工伤保险条例》要点论述PPT课件( 21页)
1996年8月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3月
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003年4月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9月
《工伤认定办法》
2004年11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2006年11月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7.05.2019
27.05.2019
16
原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
– 5-6级伤残: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
9、与其埋怨世界,不如改变自己。管好自己的心,做好自己的事,比什么都强。人生无完美,曲折亦风景。别把失去看得过重,放弃是另一种拥有;不要经常艳羡他人,
人做到了,心悟到了,相信属于你的风景就在下一个拐弯处。
•
10、有些事想开了,你就会明白,在世上,你就是你,你痛痛你自己,你累累你自己,就算有人同情你,那又怎样,最后收拾残局的还是要靠你自己。
• 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总收入- 交纳的所得税- 个 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
27.05.2019
13
比较:上海新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1、新规定
– 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 17175元*20年= 343500元
• 2、原规定:
– 上海市城镇保险:5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566元*50月= 178300元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培训课件PPT课件( 34页)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其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 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 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 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行业 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缴纳标准)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其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
“工伤保险解读”培训课件版
认定结论
经过审核后,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后如何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劳动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 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十级为最低等级。
鉴定流程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接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 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的生活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 要帮助;能适于近距离工作;但不能从事固定、长时间、 高强度的职业活动;社会交往狭窄。
工伤等级划分及标准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 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 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 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 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 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 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 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工伤等级划分及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者可以享受 不同等级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工亡待遇
其他待遇
如果劳动者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 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治疗费等其他相关 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 遇。
经过审核后,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后如何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劳动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 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十级为最低等级。
鉴定流程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接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 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的生活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 要帮助;能适于近距离工作;但不能从事固定、长时间、 高强度的职业活动;社会交往狭窄。
工伤等级划分及标准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 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 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 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 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 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 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 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工伤等级划分及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者可以享受 不同等级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工亡待遇
其他待遇
如果劳动者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 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治疗费等其他相关 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 遇。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解读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13
国法秘函〔2005〕312号
•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
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 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 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 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2020/12/10
5
一、工伤的类型和认定
• 1、按与工作的关联性分为: •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 2、按造成的结果分: • 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 • 3、按造成的原因分: • 职业病和事故伤害
2020/12/10
6
(一)认定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 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构成要件: • A、工作时间 • B、工作场所内 • C、工作原因
•
有天下班后,蔡某在公司内遇到了正在回家路上
的崔女士,又去争论退休待遇问题。结果几句话不和,
情绪激动的蔡某将崔女士打伤。
•
请问:崔女士能被认定工伤吗?
2020/12/10
11
• 4、患职业病的。
• 构成要件: • 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作出了职业病诊断结果 • • 问题: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
2020/12/10
12
职业病的认定周期
张某在一家矿业公司工作,2007年8月离职,离 职体检时,张某没有职业病。2009年7月,张某体检 是发现自己患尘肺病。张某的家属以及村委会开具的 证明说明,张某自离开该矿业公司后,就一直在家务 农,没有到第三家单位工作过。
张某可不可以要求该矿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政策 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课件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二、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较之旧条例,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 形;增加了吸毒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南方律师
本讲座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简介 第二部分 条例对企业用工形式的影响 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工伤事故
第一部分 新《工伤保险条 例》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0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 条例>的决定》修订。新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调查核实:
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 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
提出认定申请 受理申请 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救济:
三个主体可以申请认定:
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原为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
时限:1年。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算。
方式: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18条):
(一)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二、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较之旧条例,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 形;增加了吸毒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南方律师
本讲座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简介 第二部分 条例对企业用工形式的影响 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工伤事故
第一部分 新《工伤保险条 例》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0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 条例>的决定》修订。新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调查核实:
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 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
提出认定申请 受理申请 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救济:
三个主体可以申请认定:
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原为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
时限:1年。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算。
方式: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18条):
(一)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2024工伤培训ppt课件完整版
生物因素
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职业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
上岗前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了解受检者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评估是否 适合从事该工种的工作。
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及时 调离或安排治疗。
离岗时健康检查
健康档案管理
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 康状况。
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业史、职业 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 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
其他待遇
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外 出就医交通食宿费、停
工留薪期待遇等。
赔偿计算方法和支付流程
赔偿计算方法
根据工伤人员的工资、伤残等级、当地平均工资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公式进行 计算。
支付流程
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具体支付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核定、支付等环节。
事故报告与调查
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 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03
职业病防治与健康管 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放射性物质类
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
物理因素
噪声、振动、高温、高气压、 低气压等。
粉尘类
包括矽尘、煤尘、石墨尘、炭 黑尘等。
化学物质类
铅、汞、锰、镉、磷及其化合 物,苯、甲苯、二甲苯等。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 发展
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工伤保险制度及政策解读
工伤认定与鉴定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
工伤预防与康复
详细阐述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概 念、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 遇支付等相关内容。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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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 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变化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旧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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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
一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变化 二 工伤认定 三 工伤治疗处理 四 因公伤残处理 五 因公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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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 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变化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旧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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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
一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变化 二 工伤认定 三 工伤治疗处理 四 因公伤残处理 五 因公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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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2023年工伤保险培训课件PPT全文
用人单位未在30 日内提交工伤认 定申请, 在此期 间发生符合规定 的工伤待遇等有 关费用由该用人
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 部门60日内
不服
工伤认定决定
行政复议
享受工伤待遇
行政诉讼
Changsha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Management Service Bureau
新泰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
❖ 什么是工伤保险 ❖ 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 工伤申报流程 ❖ 工伤待遇项目 ❖ 工伤预防
Changsha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Management Service Bureau
❖ 什么是工伤保险?
Changsha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Management Service Bureau
怎样申报事故?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在3个工作日之内到 工伤保险经办窗口备案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应于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申报
备案方式 电话申报、书面申报 事故申报地址
人社局社保中心一楼政务大厅31 号窗口
Changsha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Management Service Bureau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 1 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工伤认定必须由工伤保
2
险行政部门作出
工伤保险局事故调查科负
3
责参保工伤的调查工作
Changsha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Management Service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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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 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 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 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行业 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缴纳标准)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 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 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其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其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 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 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 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鉴定人员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 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 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 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 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工伤认定生效时间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 工所在单位。
《2011年2月21日》
讲解制作:荆海霞
新《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全文共八章 六十七条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内容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 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以下为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 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 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 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特殊情况Leabharlann 段待遇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 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 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 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 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 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
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 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 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申报工伤的时间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七、工伤认定争议解决的依据
●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 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 行调查核实。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 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 任。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的解决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 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 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 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 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 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 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 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 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 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 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行业 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缴纳标准)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 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 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其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其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 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 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 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鉴定人员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 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 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 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 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工伤认定生效时间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 工所在单位。
《2011年2月21日》
讲解制作:荆海霞
新《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全文共八章 六十七条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内容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 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以下为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 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 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 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特殊情况Leabharlann 段待遇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 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 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 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 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 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
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 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 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申报工伤的时间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七、工伤认定争议解决的依据
●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 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 行调查核实。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 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 任。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的解决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 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 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 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 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 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 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 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