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3〕1号),加快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同时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规范后补助机制的实施,以科技为助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为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区内小微企业积极创新,而向企业发放的“代金券”。企业用创新券向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和创新金融产品、科技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及金融创新服务后,由企业持创新券到相关部门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设立南海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经贸局、科技局、质监局、金融办、人才办、公资办和南海高新区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南海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和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公开征集和评审具有资质的检测、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等机构,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交易中心)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以及资金托管等工作。

第七条区财政局是全区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发放对象和额度

第八条创新券资助的小微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且在“监管清单”以外的企业;

(二)企业的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且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获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优先扶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中小企创新基金立项企业、南海区选种育苗企业、南海区科技型企业、南海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九条企业可申请创新券资助额度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份发布受理申请通知。股

权交易中心按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汇总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后,由股权交易中心负责公示并发放。

第十一条股权交易中心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股权交易中心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

第十二条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已获得区政府批复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购买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金融服务等。

第十三条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有效期为1年,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使用。

第十四条创新券有效期内可分批使用,每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向区内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50%;向区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40%。

第十五条创新券的具体使用方式按当期的创新券受理申请通知确定。

第五章机构征集与备案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份发布服务机构征集指南,受理相关机构的申报材料,经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至区政府。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服务机构名单及其服务内容范围。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的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

第十八条在区政府审批通过和公示结束后,服务机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每年12月对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机构公开表彰,对评价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除名。

第六章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九条股权交易中心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凭创新券兑现材料材料到股权

交易中心进行申领,股权交易中心初审合格并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出具的《科技创新确认书》,并由股权交易中心兑现给企业。

第七章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被企业多次投诉服务质量等现象的服务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勒令整改,不配合整改的单位撤销其服务机构的资格。对存在虚构服务项目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扶持范围与其他区内扶持政策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海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南海区科技创新券额度发放标准

2、南海区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要求

3、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要求

附件1:

南海区科技创新券额度发放标准

附件2:

南海区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要求

(一)创新券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在职员工社保购买人数证明;

(六)专利证书、选种育苗企业、科技型企业、中小企创新基金立项企业、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3:

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要求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仅限于购买检测服务);

(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仅限于购买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评估等服务和技术成果等);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仅限于购买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评估等服务和技术成果等);

(五)金融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购买金融创新服务)

(六)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获得区政府批复资格的服务机构所购买相关科技和金融服务等所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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