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专题之五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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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专题之五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
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
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略)•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例分析
•2006年12月4日晚,原告侍某乘机动三轮车到被告某卫生院为其妻子看病,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被告指定的免费停车区内,内有公安局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

当晚20时许,原告停放的车辆被盗。

原告报案至派出所,派出所干警经调查被告工作人员得知,车辆被盗当晚,被告当班工作人员发现被告院内有犯罪嫌疑人伺机作案,但没有及时提示告知原告,也没有报警。

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被盗机动三轮车损失。

•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39条)
•*事实上,格式合同的接受方不可与对方协商。

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自由。

案例一
•某日,甲将其的一件大衣拿到某干洗店进行干洗,因其色浅,特告知勿与深色衣物混放,干洗店允诺,并为甲开具取衣单。

后,甲取衣时,发现大衣上有大片蓝斑,干洗店为其复洗,仍未除去。

甲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原价的70%,即1100元。

干洗店承认自己有过错,但声称,取衣单背后有“顾客须知”。

其中规定:若造成衣物污损,赔偿额最高为洗衣费的3倍。

因此至多赔偿120元。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案例二
•王某以自己的铺面房屋作抵押,与建设银行某市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专向贷款合同》(此为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规定:贷款额20万元,期限5年,期满前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

贷款利息按月息1.11%计算。

一月后,银行即向王某催付利息,王某要求按年支付。

双方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银行声称王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合同并未写明按年支付利息。

案例三
•原告李某诉称,一天晚上,其家中的电话突然不能通话,十分着急,便立刻与被告(该市电信局)联系,经查询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

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不合理,电信局提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在用户安装电话时,电信局曾给每个用户开出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须知”,其中便有“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

李某提出自己从没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用户须知”,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停机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在停机前未通知李某,也没有催促其交费。

由于突然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要求电信局赔偿损失,电信局拒绝赔偿,李某便起诉到法院。

•原告张某在一周前便知道被告(某商场)曾在大门上张贴营业时间的告示,称其营业时间为每天早9时至晚9时,后来原告于一天早晨赶到商场时,发现商场已张贴一告示:“今日盘点,不营业”,原告认为被告关于营业时间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被告违反该营业时间的规定属于违约。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企业以公告、告示、通知、说明、须知等方式提出的文件,并不一定都是格式条款。

这些文件是否能够成为格式条款,除了需要订入合同的程序以外,还必须要看这些文件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能否纳入到合同之中,或者已经纳入到合同之中,或者能够独立的成为合同条款。

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不平等格式条款评析•1、某自来水公司收费
规定,自来水公司按
最低用水量实行低度
收费,用户每月最低
用水量为6吨,不足6
吨按6吨收取水费。

•当地物价局袁科长说,这项规
定在当地已经实行13年,为的
是防止居民“偷水”。

用户一般情
况下正常用水每个月不会少于6
吨。

不平等格式条款评析
•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不平等格式条款评析
不平等格式条款评析
•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年×月×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

2005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1、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还。

•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

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2、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商品包装必须完好”等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

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拒绝承担“三包”义务。

•3、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商家应该在游乐设施处全面准确地标明使用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使用此设施的儿童人身安全。

•4、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

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5、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购种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

确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农民根本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对种子质量做出鉴定。

经营者以此减免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6、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

•消费者到银行缴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

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7、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业主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屋面、屋顶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法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共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屋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依法享有对屋面、屋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开发商要在屋顶、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将业主应得的广告收益交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保管,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8、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收费停车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

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9、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

•照片本身具有纪念意义,其内容有不可再造性和损害的不可补救性,损坏或遗失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经营者除了要负责赔偿胶卷本身价值以外,还应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失。

•10、美容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消费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有权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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