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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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

一、合同签订主合同内容的必须要件

(一)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协议、附件。

(二)合同主要内容后附要件:

1、发包人(盖章)和承包人(盖章)的签章;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组织机构代码;

4、纳税人识别码;

5、地址;

6、邮政编码;

7、法定代表人;

8、委托代理人;

9、电话;

10、传真;

11、电子信箱;

12、开户银行及账号;

13、合同签订时间。

二、关于质保金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予以确认,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于此,2016年12月2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即刻废止。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3%,超出比例部分,

不发生法律效力。

约定质保金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能及时解决,使危害范围得到控制。若已经约定了保证金的,不得再行约定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通常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工程质量缺陷质保期一般是两年的时间,特殊行业规定在此或有长短。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的规定

补充协议的约定需要提供主合同内容及编号,反映内容是在主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进行量和价的调整。需要提供会议纪要或是备忘录、涉及价格调整、设计变更或是其他因素导致的增加补充协议,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或是备案的批复。关于量价变化导致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金额的比例问题,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政采法》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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