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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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应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应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应用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人们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和减少贸易纠纷,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些较为明确和固定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惯例,那就要按照惯例来行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贸易惯例也是从事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有关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我们必须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有些重要的惯例,要熟练掌握并能运用到国际贸易实践中去。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1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习惯做法经过权威机构加以总结、提炼与解释,从而形成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惯例不符的规定。

只要合同有效,双方均要履行合同的规定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判决或裁决,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国商人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的需求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故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2016年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2016年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 1、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2、该如何处理?分析:如果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2016年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并返还已收款项。

这相当于排除了CIF术语卖方不保证到货的惯例。

若依此订立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判决或裁决,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卖方需要清楚货轮不能如期到港的可能性有多大,这种风险能否控制。

国际公约与惯例

国际公约与惯例

考试内容国际贸易公约的概念和内涵公约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家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

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贸易方面的多边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性质国际贸易公约的性质1.对缔约国的约束性和公众约定性。

2.长期适用性3.集体监督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1.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2.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

3.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补充。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内容具体明确,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而且,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三种国际贸易惯例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美国商业团体,1919年制定,介绍EX,FOB,FAS,C&F,CIF等。

2.《194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制定。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两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共11个贸易术语。

通则2010对通则2000的主要变化1.分类调整。

有四组分为两类,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由13个→11个,删去DAF,DES,DEQ,DDU.3.新增DAT,DAP.美国《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把FOB分为六种情况,对FOB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2000》规定有较大不同,具体表现在:1.交货地点不同。

2.风险的划分界限不同3.出口手续的办理不同。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内容: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资源采用。

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

其中的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内容: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12.应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国际贸易实务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实务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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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用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仲裁规则》规定:
“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应考虑用于该具体交易的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应具备的条件
国际贸易惯例源自习惯,但并非所有的习惯都能成为国际惯例,应符合以下条件:1、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习惯做法;2、属于非成文法,但能够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
3、属于任意性规范,只有按“意思自治原则”列入合同才产生约束力。4、当事人在采用惯例时可以变更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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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选择某一惯例被当事人加以约定采用,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rms 1990。惯例已经成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甚至被纳入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国际贸易的特点:线长——运距长面广——多方面工作环节多——手续复杂风险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风险
含义: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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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论国际贸易惯例一、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

公元5世纪起,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商品经济逐渐繁荣,但当时各城邦国家立法调整面相当狭窄,且分歧很多,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各国商人为了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关系将商事活动中大量涌现并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规范化,以供商人们组成的商务法庭断案之用。

这些习惯是最早的国际贸易惯例。

17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都以各种方式将贸易惯例纳入国内的民商法调整范围,使贸易惯例失去了国际性。

例如,英国在18世纪中叶就由当时担任大法官的曼斯菲尔特将商事惯例吸收入中,使之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

这一阶段,由于欧洲国家大规模进行国内商事立法,限制和排挤国际惯例的使用,所以,国际惯例发展较慢。

17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是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阶段,由于各国法律各异,依据各国国内法律调整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必然生尖锐的法律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仍愿意采用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冲突的出现。

因此,在这个时期内,国际贸易惯例重新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一些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商会开始将中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编纂成册,供各国当事人自采用。

如:1928年~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定了5华沙)牛津规则,1933年,国际商会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和法律性质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和法律性质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和法律性质作者:王谛来源:《商情》2013年第24期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根据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所制定的成文规则。

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适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准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必须把握以下特征:第一,习惯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某些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贸易习惯都可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更不能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两个层次的不同概念混淆起来,视为同义语。

第二,权威性。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的成文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第三,国际性。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的规则。

即使某些做法已成为惯常做法,拟或在某地区、某行业 1 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视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规范性。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游戏规则,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产生约束。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性质1.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但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适用某个国际贸易惯例,此时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正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人们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

”诸多富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汇编,也有肯定这种观点的倾向,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1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10约束。

2020年整理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2020年整理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贸易术语1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交易双方不具强制约朿力,因而, 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泄履行: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中包含的13种术语,并将这13种术语分成了E, F, C, D四个组。

4六个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一)FOB术语:指卖方在约立的装运港按合同规泄的装运时间将货物教导买方指派的船上。

(适用范围:海运和内河运输)FOB术语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在约立的装运期间内和指泄的装运港,将个同规定的货物教导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自己按规立交货的清单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1)自费签订从指启装运港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货日期及时通知卖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火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根据买卖合同规建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在具体业务中,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船舷为界问题: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如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船货衔接问题:在FOB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约左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GIF术语:(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指左目的港)也是在装运港交货,只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G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自负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及海运保险, 并在规進的装运期及装运港将货物装船。

国际贸易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41)是由美 国九个商业团体于1919年首次在纽约制定,原为《美 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经由1941年美国第27 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修订,条例更名为《1941年美国 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同年经由美国商会、 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 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公布。
该修订本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产地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 货并完税
Ex Dock
CIF
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
Ex
贸易术 语
CFR
交通工具上
FOB
交货
FAS
交通工具旁交 货
成本加运费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 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后为适应国际贸易 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 年、1980年、1990年、2000年进行多次修改。目前, 通用的是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本,称为《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 (INCOTERMS 2000)。
(二)作用
1.明确了一定的交易条件 2.体现了一定的价格构成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
1、国际贸易起源于奴隶社会 2、相关做法在中世纪出现 3、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术语FOB 4、19世纪中叶,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及其适用性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及其适用性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及其适用性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各国经济都得到了发展。

但随着贸易环境的复杂,全球加入国际贸易这个大舞台的国家越来越来,贸易竞争的加剧,面对如此恶劣的贸易环境以及各国法律的不同,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主要从两大方面展开说明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特点、性质;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性问题,为了进一步减少贸易纠纷,最后对提升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适用性给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适用性适用性提升1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各国贸易法的不同,以及当前的国际新形势和贸易环境的变化,势必在全球贸易的过程中发生冲突与摩擦。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应该跟随着这些条件的变化,也要做出调整,为进一步消除贸易活动中出现的障碍,确保国际贸易正常有序地进行。

随着贸易环境或是贸易方式等的变化就需要有新的贸易惯例与规则与之相匹配,因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了解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以及它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非常有必要的。

2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第一,权威性。

这是指国际贸易惯例必须由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或机构制定并出台,是在国际贸易的一些惯常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成文的规则,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

第二,国际性。

既然是国际贸易惯例,则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某一做法如果在国内被接受,但在世界市场上没有被认可,则此项做法或者说规则不能被称为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规范性。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项具有确定的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非常重要的规则,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关于贸易活动的一些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并规定了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一经同意将对双方都具有了约束力,从而规范了双方的贸易行为,制约和规范这一作用的前提应当遵循“自治”原则。

第四,普遍适用性。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的做法,制定成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一)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二)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法律效力;1)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国内法中,或在国内法明文规定适用国际惯例;2)通过国际立法,将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公约或条约中;3)通过合同,在合同中直接引入某一国际贸易惯例;4)司法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5)默示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三)可以修改或变更;即使贸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该惯例中的有关规则予以修改或变更,这样修改或变更国际贸易管理的内容,只要与当事人国家的法律不矛盾,同样可以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修改或变更后的内容或条款为准,对双方有约束力。

3、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INCOTERMS2000》《Incomterms2000>>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Incomterms 20000>>的不同:1〉FOB:在与美方做生意时,应写FOB Vessel地点名,表示装运港交货;2〉FAS:(1) 1941: Free along side (2) Incoterms: Free along ship5、贸易术语的区别:(一)主运费未付,风险在交货地转移:1)EXW:工厂交货;2)FCA:货交承运人;3)FAS:船边交货;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二)主运费已付,风险在交货地转移:1)CFR:成本加运费;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3)CPT:运费付至;4)CIP:运费与保险费付至;(三)到达,风险在交货地转移:1)DAF:边境交货;2)DES:船上交货;3)DEQ:码头交货;4)DDU:未完税交货;5)DDP:完税后交货6、FOB的义务,风险提前转移(案例3---3)FOB的变形: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有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有关的装船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

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实际业务。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包括服务、技术等特殊商品的交换。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1、国内法;法律冲突通常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可选择一国的法律、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国际贸易惯例(ITC);由国际组织将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加以编纂与解释所形成的非强制性文件。

贸易惯例的性质:本身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以合同规定为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常用的三大贸易惯例3、国际条约(1)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简称CISG)(3)公约分四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共101条(4)中国关于公约提出的两项保留: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个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因此,只有一个合法的、有效的合同,才具有这种效力,从而对买方和卖方产生约束力。

1、合同的合法性。

对于一个合法的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公共政策;②违禁品问题;③敌对国贸易问题;2、合同的有效性。

对于合同的生效要素,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订约人的能力:自然人(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病人无订约能力)、法人;②意思是真实的(欺诈、胁迫、错误等无效);③约因或对价;④合同的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才有效。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法律的区别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法律的区别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法律的区别浅谈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法律的区别引言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参与者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则和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法律。

尽管两者都是为了促进和保护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但它们在性质、适用范围和权威性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就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法律的区别展开讨论。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普遍适用、被商业伙伴们遵守并形成通行的行业规则和做法。

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源远流长,它反映了人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和社会的共识。

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作用是规范贸易行为、保障信誉和减少交易风险。

国际贸易惯例包括了众多的行业规则和标准,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商业术语INCOTERMS、职业规范如国际贸易通行法(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实务等。

这些惯例通常由商业伙伴通过实践与传承,并随着贸易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国际贸易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相比,国际贸易法律具有更强制性的约束力,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颁布并实施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法律的目的是确保贸易各方的权益,解决贸易争端,并为国际贸易提供法律保护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际贸易法律主要由国际条约、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国际组织发布的规则和标准以及国家法律组成。

国际贸易法律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了贸易合同、国际货运、知识产权保护、关税和贸易壁垒、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

在国际贸易法律中,最重要的框架性文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以及其后续谈判结果如《多哈回合谈判结果文件》。

区别与联系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法律在性质、适用范围和权威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依存。

,国际贸易惯例是行业内部形成的,并没有正式的立法程序,它的制定和修订主要由商业伙伴自行决定。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_第五版_黎孝先复习要点整理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_第五版_黎孝先复习要点整理

国际贸易实务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惯例含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

2.国贸惯例与习惯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国贸惯例是在国贸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区别:国际贸易惯例层次高于贸易习惯;惯例被编撰成文的规则,未成文的习惯不是惯例;国贸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的规则。

3.国贸惯例的作用、性质和法律地位:性质:具有国际社会民间性质的行为规范地位: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不可随意修改;一写进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

作用:减少贸易争端;提高效率;弥补法律的不足;规范贸易行为。

4.国贸遵循准则:(密切联系和特征履行)恪守合同;缔约自由;诚实信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遵守法律;公平交易5.贸易术语(1)概念:长期国贸实践中产生的,表明商品价格构成,交接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2)作用: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时间,节约费用开支;有利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有利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6.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EXW/FOB/FAS/CFR/CIF/DEQ(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扩大适用范围(注:2010通则对2000的变化:术语删改;改变分类标准;使用说明;排列方法调整)第二章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第三章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选用贸易术语应该考虑的因素:运输条件、货源、运费、风险、结关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1.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注意事项: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名称表述准确;地址正确详细。

2.品名条款主要内容:无统一格式,名称、商标、规格、等级、型号。

3.约定品名条款注意事项:需妙用处根据需要约定商品名称;合理描述商品;正确使用成交商品名称;内容具体清楚明确。

4.关于产品的质量体系评审和认证制度:(1)ISO9000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贸发展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
D组 DEQ (Delivered Ex Quay) (到达)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二、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负 责将货物装船,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 方即完成交货。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绝对数表示
如:每吨折扣10美元。
(三)折扣的计算方法
单位货物折扣额=含折扣价×折扣率
净收入=含折扣价-折扣额 含折扣价=净收入/(1-折扣率)
实际采购成本=供货价格-退税收入 退税收入=供货价格×退税率/(1+增值税率) FOBC3=(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 / (1-佣金率- 利润率)
CFRC3=(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 / (1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三、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CPT、CIP
四、价格构成
(一)国内费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正费、领事签证费、产 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 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 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2、买方的主要义务
①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 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②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标准银行实 务(ISBP)》
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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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商事仲裁法规与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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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国际惯例需要具备的前提: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
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没有规定
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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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有效地促
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弥补了国际贸易法律的不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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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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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争议
THC为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的缩写,中文

码头作业费,它是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发
展而产生的一种费用,其来自质应属运费的组成部分。近十
几年来,国际班轮公司在世界许多国家相继收取THC。
2002年国际班轮公会宣布所属的所有班轮公司在中国
➢ 港口、码头惯常做法和规定:在世界主要贸易港口, 当事人对各项费用、手续及责任的划分,应按港口、 码头惯例办理
二、主要国际贸易惯例及其内容
(一)国际贸易术语惯例 ➢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否则,船方就扣发提单,不予放货,迫使货主就范。
为了维护中国广大货主的利益,中国外经贸企业协

教学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版

教学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版
– 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 风险转移问题 • 通关手续问题 •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 主要费用的划分 • 适用的运输方式
– 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 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 CPT与FCA的异同点
第二节 FCA、CPT和CIP术语
• CIP术语
– CIP术语的含义
– 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 – 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 – 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第二节 FCA、CPT和CIP术语
• CPT术语
– CPT术语的含义
• Carrig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 的地)
– 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 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第二节 FCA、CPT和CIP术语
• FCA术语
– FCA术语的含义
• Free Carrier(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 交货地点)
– 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 风险转移问题 • 通关手续问题 •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 主要费用的划分 • 适用的运输方式
第一节 EXW术语
• EXW贸易术语的含义
– 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工厂交货(插入指定 交货地点)
• 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 风险转移问题 – 通关手续问题 –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 主要费用的划分 – 适用的运输方式
• 使用EXW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 Carrige and Insuranc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 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此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出口清关)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按照FCA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
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
(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1、作为买方,在签约时应根据运输的情况,提出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并就包装费用负担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事后引起争议。
2、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时采用“EXW装车”(EXW LOADED)这一变形,而《2000通则》未对贸易术语的变形做出规定,这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是仅负责货物装上车辆的费用,还是包括承担装货期间的风险在内。
三、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通则,为较多的国家或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这些习惯作法要经过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撰,才能够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所以贸易惯例与习惯作法是有区别的)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国际贸易术语1 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2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交易双方不具强制约束力,因而,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中包含的13种术语,并将这13种术语分成了E,F,C,D四个组。

4 六个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一)FOB术语: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将货物教导买方指派的船上。

(适用范围:海运和内河运输)FOB术语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在约定的装运期间内和指定的装运港,将个同规定的货物教导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自己按规定交货的清单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1)自费签订从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货日期及时通知卖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在具体业务中,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船舷为界问题: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如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船货衔接问题:在FOB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二)GIF术语:(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也是在装运港交货,只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G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自负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及海运保险,并在规定的装运期及装运港将货物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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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通则》,共解释了9种贸易术语,经过
1953年至1980年的修订增加到14种贸易术语。 1990年又修订为13种贸易术语,2000年又重
新进行了修订,一直沿用至今。现简称为 《INCOTERMS 2000》即《2000通则》。
第二节 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
一、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11年92、8年19由所32国有年际在权法牛转协津移会作的在了标华修沙志订制:后卖定使方,用将1至93今0给买
该规则共方有。21条,专门对CIF的性质、买卖
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 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合同双方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 给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 境的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二、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 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 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货物交 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 的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与作用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贸易术语示例
以从我国上海出口到韩国仁川为例: $1200/MT FOB SHANGHAI $1280/MT CFR INCHON $1300/MT CIF INCHON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进出口商签订合同要考虑的几个基本问题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 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 思自治为基础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 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 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 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 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2.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1)合同双方若同意采用惯例来约束交易,则 惯例对双方具有强制性,包括下列情况:A.国 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B.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 定的。
(2)无论双方有无规定是否采用惯例(未明确 排除),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与仲裁机构往往 采用某一惯例进行裁决。
E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
三、贸易术语的作用
1.简化交易手续,节约费用开支。 2.有利于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四、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发展
1.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了第一种贸易术语 FOB,意指装运港船上交货。
2.19世纪中叶,出现了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 意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
3. 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19至1941年美国商会、进口 商协会、外贸协会修订并采用现名, 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 例》,它在美洲国家有较大影响,合 同双方可以自愿采用。
该惯例共包括6种贸易术语 ,见 教材第19页。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由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 解释而制定的。最早产生于1936年,后于1 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 年、2000年进行六次修改沿用至今,共包括 13种贸易术语。合同双方可自愿采用。
《2000通则》中贸易术语已经成为在世 界范围内影响最大、沿用最广的贸易术语。
对《2000通则》的说明
1.《2000通则》只限于对有形货物买卖 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包 括无形的服务贸易;
2.《2000通则》只对交货、交单义务作 出规定,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及违约和 违约后果并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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