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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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价收费标准

土地评价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
1,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
1.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1.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注1: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50%收取;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注2: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30%收取, 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2,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价费字[1992]625号)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详见下表:
注:1:单项资产评估时,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的评估值;
2:整体资产评估时,对于账内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对于账外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1)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房地产、土地估价的收费标准

房地产、土地估价的收费标准

房地产、土地估价的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1283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1999]128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房地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971号文件,房地产评估的收费标准如下
范围标准累计金额(万元)
100万以下部分5‰ 0.5
100-1000万部分 2.5‰ 2.75
1000-2000万部分 1.5‰ 4.25
2000-5000万部分0.8‰ 6.65
5000-8000万部分0.4‰ 7.85
8000-10000万部分0.2‰ 8.25
10000以上部分0.1‰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范围标准累计金额(万元) 100万以下部分4‰ 0.4
100-200万部分3‰ 0.7
200-1000万部分2‰ 2.3 1000-2000万部分 1.5‰ 3.8 2000-5000万部分0.8‰ 6.2 5000-10000万部分0.4‰ 8.2 10000以上部分0.1‰。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测算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测算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 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 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 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 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 评价报告。目前,全国各省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都有不同的 规定,北京市的工程可依据原北京市物价局2002年9月18日京价(收)字 [2002]361号文件《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函》的规定进行
目交通影响评价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具有城市规划和交通咨询甲级 资质。但对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取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可以参照委托规划设计咨询的标准及市场行情协商(目前
收费标准通常在0.5~2元/平米不等 )。
202211//1122//88
第十五页,共68页。
15 15
(一)项目前期费用
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6〕1009号】
20211//1122//88
第十三页,共68页。
13 13
(一)项目前期费用
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十七页,共68页。
17 17
(一)项目前期费用
8、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的测算可依据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 格[2002]10号文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标准结合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1月11日)为加强对城市房产交易价值的调控和引导,规范房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附: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

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8号)
地税部门
征地管理费
凡办理各类建设项目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
耕1000亩其他2000亩以上0。7%;耕500-1000,其他1000—2000,按1。1%;耕100—500,其他200—1000按1.4%;耕100,其他200以下按1。8—2。1%,最高不超过2.8%
武汉:东西湖汉阳洪山江岸江汉硚口青山武昌4级
黄石(黄石港西塞山)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6级
荆州(沙市荆州)宜昌(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7级
十堰(茅箭张湾)8级
鄂州鄂城区潜江市仙桃市武汉江夏区为9级
黄冈黄州区孝感孝南区武汉蔡甸黄石(铁山下陆)鄂州华容荆门东宝10级
武汉(汉南黄陂新洲)鄂州梁子湖天门市为11级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1996年1月16日)
财政部门
水利建设基金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勘测费
武汉220,花山实际支付160-180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9〕52号
国土部门
土地复垦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按破坏土地面积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评估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
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
单项资产评估收费起收点为2000元。

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

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三、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6.05.03•【字号】辽价发[1996]44号•【施行日期】199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6]44号)各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必须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方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土地评估费。

对土地评估机构的具体确认办法另文下达。

凡未经确认的评估机构不得收取土地评估费。

二、经确认的评估机构在本省范围内执业,对一般宗地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均执行统一标准。

(详见附表一、二)三、经确认评估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物价部门的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执行物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为暂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辽宁省宗地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二、辽宁省基准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附表一:辽宁省宗地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序号│土地价格总额(万元)│收费标准(‰)│├─────────────┼─────────────┼─────────────┤│1│100以下(含100元)│4│├─────────────┼─────────────┼─────────────┤│2│101--200部分│3│├─────────────┼─────────────┼─────────────┤│3│201--1000部分│ 1.8│├─────────────┼─────────────┼─────────────┤│4│1001--2000部分│ 1.4│├─────────────┼─────────────┼─────────────┤│5│2001--5000部分│0.7│├─────────────┼─────────────┼─────────────┤│6│5001--10000部分│0.4│├─────────────┼─────────────┼─────────────┤│7│10000以上部分│0.1│└─────────────┴─────────────┴─────────────┘附表二:辽宁省基准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序号│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1│5以下(含5)│4--8│├─────────────┼─────────────┼─────────────┤│2│5--20(含20)│8--12│├─────────────┼─────────────┼─────────────┤│3│20--50(含50)│12--20│├─────────────┼─────────────┼─────────────┤│4│50以上│20--40│└─────────────┴─────────────┴─────────────┘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

4-1-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 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 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 价的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 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 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目前,全国 各省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都有不同的规定,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八、土地一级开发要点

土地一级开发的由来:

1996年,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脱困、土地资产流失”等问题,上海
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标志着我国土地储 备制度的诞生。随后,杭州、武汉、青岛、南通等地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
虽然各地土地储备的模式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可分为收购、储备、 供应三个环节,其中储备环节包括两个阶段—开发和储备。“开发”即土地 一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伴随土地储备制度而产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1-9、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一般10000万元以下按万分之五计,100000万元以上按 万分之一计;
4-1-10、工程保险费
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 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 ,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 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 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 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 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 风险保障。”。可见,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到的保险品种主要有职工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险)、设计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但具体费率,市场浮动较大,建设工程一切险一般为投保金额的1%左右,第三者 责任险按比例投保。但2004年11月中旬进行的北京地铁4、5、10号线建安险及第 三者责任险合同费率却是5‰左右。2005年深圳地铁项目中,工程质量险和运营初 期的运营险合计也低至投保金额的5‰,可见目前保险业竞争相当激烈。收费标准 可以暂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2%估算。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 年12 月12 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 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 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 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房地产、资产、土地价格收费标准(国家标准最新)

房地产、资产、土地价格收费标准(国家标准最新)

房地产价格收费标准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估价收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1995]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价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收费标准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下表:档次房地产价总额(X万元)累进计费率‰区间收费(万元)评估收费(万元)1100以下(含100)50.5X×5‰2101以上至1000(含1000) 2.5 2.250.5+(X-100)*2.5‰31001以上至2000(含2000) 1.5 1.5 2.75+(X-1000)*1.5‰42001以上至5000(含5000)0.8 2.4 4.25+(X-2000)*0.8‰55001以上至8000(含8000)0.4 1.2 6.65+(X-5000)*0.4‰68001以上至10000(含10000)0.20.47.85+(X-8000)*0.2‰710001以上0.1(X-10000)*0.1‰8.25+(X-10000)*0.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以土地为主的土地估价收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一般宗地评估是按照土地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楼累进计费,具体见下表:档次地价总额(X万元)累进计费率‰区间收费(万元)评估收费(万元)1100以下(含100)40.4X×4‰2101以上至200(含200)30.30.4+(X-100)*3‰3201以上至1000(含1000)2 1.60.7+(X-200)*2‰41001以上至2000(含2000) 1.5 1.5 2.3+(X-1000)*1.5‰52001以上至5000(含5000)0.8 2.4 3.8+(X-2000)*0.8‰65001以上至10000(含10000)0.4 2.0 6.2+(X-5000)*0.4‰710001以上0.1(X-10000)*0.1‰8.2+(X-10000)*0.1‰注;经济特区收费可超过上述标准,但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

土地价格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4]2017号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1994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下级法院应向上级法院报告每年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

影响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报告。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六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机构,必须依法办理委托事项,遵守上级法院和委托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委托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的活动必须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牟取私利,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物。

第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评估、拍卖机构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办理委托事项的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提出投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必须对事实进行核查,对投诉和申诉事项依法作出裁定或答复。

土地一级开发审计及相关知识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审计及相关知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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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常规知识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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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基本流程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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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一级开发的基本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实际就是‚生地‛变‚熟地‛ 的过程(将土体开发成可收状态),主要包括: 人、地、房的补偿;拆迁、评估、拆除、考古、 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七通一平) (包括可纳入一级开发成本的回迁房、区域景观 及绿地建设)其中大部分区域的土地成本主要是 人地房的补偿,约占整个一级开发成本的80-85% (真正的BT项目) 项目实施人:主要土储或是由其通过招标或直接 委托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大型国有企业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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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
主要包括可计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道路、
管线等市政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地块范围内 的支路及地下管网) 主要依据: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复的立项核准 中市政基础设施的内容和金额、经区(县)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方案等。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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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三结合具体内容
1.此类定向安置房建设方式应与相对应的征地
拆迁方式相结合; 2.此类定向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应与相对应的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 相关政策相结合; 3.此类定向安置房建设应与我市现行的农村 地区拆迁安置用房政策相结合。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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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

⼟地⼀级开发成本构成⼟地⼀级开发项⽬成本构成⼀、项⽬前期费⽤1.⽴项报告、可研报告、⼟地⼀级开发实施⽅案等的编制费及项⽬前期的各种⼯程咨询费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案费⽤3.⼯程勘察、测绘、定桩费⽤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7.地价评估费⽤8.⼯程设计费及施⼯图审查费9.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10.⼯程保险费(⼀)项⽬前期费⽤1、⽴项报告、可研报告、⼟地⼀级开发实施⽅案等的编制费及项⽬前期的各种⼯程咨询费→测算标准可参考及中的有关计价标准。

◆⽴项报告、可研报告的编制费◆⼟地⼀级开发实施⽅案的编制费◆项⽬前期的各种⼯程咨询费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案费⽤→2001年国家计委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2004年6⽉,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调查研究,制定并发布了,作为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3、⼯程勘察、测绘、定桩费⽤2002年1⽉7⽇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发布了,从2002年3⽉1⽇起执⾏。

应根据该⽂件规定核算⼯程勘察费⽤。

建筑⽤地拨地定桩:依据《关于申请房产测绘全野外数据采集及成图、平图控制测量及测绘成果利⽤费的函》(津房计[2003]308号)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2002年10⽉28⽇全国⼈⼤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应当进⾏环境影响评价。

随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

该通知中规定了项⽬前期进⾏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技术评估的费⽤标准,可以作为核算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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