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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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
卫生法学文件综述研究项目:基因治疗的法学分析
文件整理:刘桐羽
PPT制作:刘桐羽
组员;刘桐羽,黄胜彪,张时全,雷登
摘要
基因治疗是指将外源正常基因导入靶细胞,以纠正或补偿因基因缺陷和异常引起的疾病,以达到治疗目的。

也就是将外源基因通过基因转移技术将其插入病人的适当的受体细胞中,使外源基因制造的产物能治疗某种疾病。

从广义说,基因治疗还可包括从DNA水平采取的治疗某些疾病的措施和新技术。

然而近年来,随着这项技术的发展。

一些医疗事故的发生也让我们开始重新认识基因治疗。

法律该如何防止争议,保护患者,去监督这项事业的发展。

接下来,让结合法学知识,来重新审视这项技术。

目录
一.基因治疗的概述与发展 (4)
二、典型失败的基因治疗的案列 (5)
案例一 (5)
案例分析 (5)
案例二 (7)
案例分析: (7)
三、我国及各国家的基因治疗法制化管理现状 (8)
四、基因治疗的伦理性问题分析 (9)
4.1治疗层面上伦理性问题 (10)
法律思考 (10)
4.2患者层面上的伦理性问题 (11)
法律思考 (12)
总论 (13)
一.基因治疗的概述与发展
遗传病的基因治疗是指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将正常基因引入患者细胞内,以纠正致病基因的缺陷而根治遗传病。

纠正的途径既可以是原位修复有缺陷的基因,也可以是用有功能的正常基因转入细胞基因组的某一部位,以替代缺陷基因来发挥作用。

基因是携带生物遗传信息的基本功能单位,是位于染色体上的一段特定序列。

将外源的基因导入生物细胞内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方法或载体,基因转移的方法分为生物学方法、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基因治疗主要是治疗那些对人类健康威胁严重的疾病,包括:遗传病(如血友病、囊性纤维病、家庭性高胆固醇血症等)、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感染性疾病(如艾滋病、类风湿等)。

基因治疗是将人的正常基因或有治疗作用的基因通过一定方式导入人体靶细胞以纠正基因的缺陷或者发挥治疗作用,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生物医学高技术。

基因治疗的发展经历了“乐观与热情—失望与怀疑—理性与挑战”的过程,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

1989年,Rosenberg等就在位于贝塞斯达市的美国国立癌症研究院癌症治疗部开展了人类第一个基因治疗临床试验,这一开创性的研究为之后的临床基因转移研究确定了许多重要的必备条件。

此后,基因治疗的研究在全世界广泛开展,许多国家也相继批准了基因治疗的临床试验。

近年来大量的基因治疗研究论文发表和临床试验获批表明。

基因治疗为患者带来了福音。

我们看到了许多成功的案例。

如法国、美国、意大利等国科研人
员在一期英国《自然》杂志上报告说,这名男性患者从3年前开始接受基因疗法。

当时他18岁,患有β型地中海贫血症。

这种病由基因缺陷引起,患者自身不能生成正常的红细胞,因此需要通过输血来保持血液的供养等功能。

这名患者从3岁开始输血,严重时每个月都要输血。

在基因疗法试验中,研究人员先利用患者自身的骨髓造血干细胞培养出包括红细胞在内的血液细胞,然后使用病毒作载体,将无缺陷的基因引入这些细胞中,再用化学手段去除多余细胞,只留下基因缺陷得到修正的红细胞,最后将这些红细胞移植回患者体内。

结果显示,患者自身生成正常红细胞的能力逐渐上升,在接受治疗一年后就不再需要输血了。

现在该患者虽然仍有轻微贫血症状,但迄今一直不需要输血,并且已经有了一份全职的厨师工作,这说明基因疗法取得了初步成功。

但同时,由于这项技术的不成熟,他所带来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惨剧也时有发生。

二、典型失败的基因治疗的案列
案例一
约十年前的费城,来自亚利桑那州图森的18岁少年杰西基辛格在宾西法尼亚大学开展的一项基因治疗中死于多脏器衰竭。

案例分析
从此关于正常基因导入治疗遗传缺陷的临床试验被FDA全面禁止。

至今事故的发生地---传统研究实验室的会议室里仍弥漫着对诸如此类研究的批判和质疑。

书架上赫然处摆放着的是诸如如何建立公众信任并确保生物试验安全性的书籍。

白板上仍标写着"白介素—6’和‘肿瘤坏死因子—α“,它们代表着众多在基辛格体内失控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免疫因子。

此次事件已引发了临床试验和基因治疗规则的巨大改变。

时宾西法尼亚大学人类基因研究的负责人——生物遗传学家詹姆斯威尔逊的职业生涯受到重大打击。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虽禁止其进行人体试验,但威尔逊仍留在已停职的研究所。

在他淡出了公众的焦点多年后的2005年他才重新获准可以参与临床试验,但5年内仍不能作为实验的负责人。

根据要求他撰写从十年前失败试验中得到的教训,并将该文发表在去年4月刊的基因和代谢分子生物学杂志上。

此后他辗转于各所大学之间做有关谨慎开展临床试验的重要性的报告,提醒相关人员在要慎重开展进行干细胞等基因治疗的临床试验。

虽然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惩罚,然而有于法律上对于此项医疗事故的界定仍不明确。

对于是否在患者身上实行未具有临床可行性的治疗方案致人死亡,其罪行如何判断?是否是因为个体差异引起的治疗失败?如果是个体差异,负责人的损失又如何补偿?如何保证基因治疗的实施安全?种种情况都需要我们去思考。

案例二
36岁的乔尼莫尔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因接受基因治疗注射基因药物,于2007年7月24日,乔妮因全身广泛性出血和肝脏衰竭而死亡。

在尚不清楚确切原因的情况下,事故原因的主要可能性指向了TGC所使用的腺相关病毒。

案例分析
2005年秋,FDA批准在美国的20个地方进行多剂量的风湿性关节炎的基因疗法试验,招募了127名病人(其中有32人用的是安慰剂),没有人出现任何严重副作用。

此后又有74人接受了第二次注射药物试验,其中就包括乔妮。

在此次试验过程中我们依然看到了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是虽然知情同意书中提到了治疗可能导致不确定性死亡,乔尼也确实签了字,然而此项同意书是在患者一次性看完后签署的。

医疗部门没有让乔尼把同意书带回家与亲属商讨后再签。

其次,我们看到病人的大夫是一项研究的主要研究者时,应当由他人提出建议,即应该遵守基因治疗的回避原则。

而特拉普是这项基因疗法试验的主要参与者,且他每推荐一个受试者可以从TGC获得报酬。

我们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理解为金钱利诱促使这项不成熟的技术在乔尼身上进行实施。

毫无疑问乔尼之死涉及一个基本伦理——最后安全原则。

基因疗法现在还不成熟,因此不是无法治疗的疾病,如癌症、艾滋病等,是
不宜用基因疗法来试验的。

除此之外妮的死亡背后还有不可低估的商业因素。

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慢性病,也是常见病,有着广泛的市场。

这让我们对在法律上基因治疗有了新的思考。

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商业化对正常基因治疗的影响。

禁止以金钱或其他利益形势,诱使人参加不确定性基因治疗实验。

三、我国及各国家的基因治疗法制化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的基因治疗方面的立法还不甚健全,在诸多方面存在漏洞。

有据可寻的指导方针十分稀少。

我国仅有卫生部颁布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以及药监局颁布的《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仅仅是建议强化新增如下内容:
1.临床方案的“准入”标准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2.慎重选择受试者并确立合理而严格的知情同意机制。

3.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和保守商业机密。

4.妥善协调相关主体的利益。

5.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严重不良事件。

其中漏洞随处可见,对经济利益冲突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伦理审查的体制和机制不健全,知情同意中存在语义误解。

都让我们为我国基因治疗法制前景感到担忧。

反观国外,其基因治疗的相关管理相对更加完善就像美国制定的<<充足DNA的实验室准则>>,和<<人类体细胞基因治疗计划设计及呈批注意要点>>以及<<公共卫生法>>与<<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还有就是欧洲的<<从事人体生物学研究医师指导建议>>以及奥地利的<<基因科技法>>还有国际公约<<世界医学会郝辛基宣言>>,<<人体生物医学研究道德指南>>和<<世界人权生物公约>>等基因治疗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我国政府可以通过研究西方的这些法律和规定,来寻找到这里面适合我国基因治疗发展需要的好的部分,然后把这些吸取过来,当然关于基因治疗的技术方面,我国的相关医学人士也要向西方虚心学习,从而是我们的研究和创新速度更加的快,从而使我国的与基因治疗有关的各方面都能快速的完善起来。

而且,面对病人的需要与保护这项技术良好的发展。

我国的基因治疗立法不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四、基因治疗的伦理性问题分析
在基因之劳的各种争议中,尤为突出的就是伦理性问题。

此问题涉及法律的方面最广,同时也是我们应该着重关注点的问题。

人基因治疗的伦理实质上包括保护受试者本人和与基因治疗有关的特殊伦理问题。

近年来,基因治疗一直处于临床试验阶段,不伤害、尊重、自主、有利、公正·责任,这些最并本的伦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基因治疗的临床试验研究。

但是,由于基因治疗对家族成员、后
代、人群、社区、接触者、环境等影响的不确定性,特别是远期负面影响的未知,使得这些伦理原则的内涵有了延伸,不单单限于医疗事业,也给予我们更多法律上的思考。

4.1治疗层面上伦理性问题
根据基因治疗的分类,其中最大的争议问题就是生殖细胞基因治疗。

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能从遗传物质上改变人的精子或卵子,从而永远改变了人的遗传基因,其生出的后代与克隆人有着相似的伦理学意义。

这就引申出了另一个问题:如何定义人?
从受精卵开始,胚胎是不是“人”?“人”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不同的国家和文化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认为从受精卵开始胚胎是神圣的,无异与“人”,对其实施的任何操作,都是对其自尊和自主的侵犯;其次,认为从胚胎发育的14天起,神经系统开始发育,这时的胚胎才拥有人的权利。

其次,基因治疗的安全性问题也值得人们去考虑。

直接关系到受试者本人和下一代的健康,甚至整个人类基因组改变造成的未知后果,因为即使是疾病基因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

法律思考
让我们参考下世界各组织基因治疗伦理部分的声明:
HUGO伦理委员会声明“基因治疗仅限于体细胞基因治
疗”;SFDA规定基因治疗“目前仅限于体细胞”;FDA基因治疗指南“不讨论”以修饰生殖细胞为目的的遗传操作”;NIH重组DNA指南提到“目前重组DNA咨询委员会不受理生殖细胞改变的提案,RAC 继续探索子宫内基因转移临床研究引起的潜在问题,一旦条件成熟,RAC愿意考虑合理的子宫内基因转移临床试验”;“国际生物伦理学Eubios宣言”提到“不应该尝试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和人生殖性克隆,只有等到技术安全、并且获得一个真正的国际共识后,针对特定的病例,有可能被认为是符合伦理的”。

从这些声明中我们可以从侧面看出,国际上对基因治疗的发展依旧处于伦理层面保守态度。

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目前均不被允许,主要原因是胚胎的地位之争没有定论,安全问题没有保证。

然而,从人类对治愈疾病的客观需求方面来讲。

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这层伦理的限制是否会被突破同样值得我们去考虑。

目前法律上对生殖性基因治疗是否合法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同样,关于上面讨论过的“人”的定义也迫切的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解释。

4.2患者层面上的伦理性问题
治疗过程中对病人所带来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基因治疗与常规治疗方法不同:一般意义上疾病的治疗针对的是因基因异常而导致的各种症状,而基因治疗针对的是疾病的根源--异常的基因本身。

基因治疗本身潜在的风险超过了基因治疗试验过程中带来的风险。

基因
治疗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完整性使其在对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带来了诸多的附加风险与伦理问题。

法律思考
如所选基因方案是否成熟准确,在历史上就发生过实验阶段的基因治疗方案在未明确告知病人风险的情况下用于病人导致病人死亡的案件。

再者,基因治疗中所选择的基因材料或基因片段是否违背患者的宗教信仰,是否侵犯隐性的侵犯了基因提供者的隐私?在对穆斯林患者的治疗过程中选取了猪或狗身上的基因片段是否违背宗教教义?献血者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自身基因用于他人疾病的治疗是否存在隐私的侵犯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

患者在基因治疗这一手段的实施中处于弱势地位。

而如何保证,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需要法律去加以维护。

单从患者的基因来看,被治疗的病人的基因势必要被分析与保存。

如果这份信息被泄密,该如何认定。

人的基因是否被规定为隐私?
患者如何知道这份治疗方案切实可行?又有谁来监督监管医生来确保病人的安全?已知的基因治疗安全条例如何落实,相应的病人的知情权,生命安全,人权等都需要法律给出明确的解释。

总论
目前基因治疗尚处于完善阶段。

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进行。

基因治疗中所涉及到的争议,伦理问题等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都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于我国,基因治疗尚处于起步阶段,基因治疗的立法同样如此。

这需要党中央,人民代表大会充分的认识到这项问题的重要性,及时填补法律的空白。

而我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项先进的技术必定会造福更多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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