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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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1 摘要 . (2)

一、人身权概述 (2)

(一)人身权概念内涵 (2)

(二)人身权法律特征 (2)

二、民法对人生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一)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3)

(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3)

(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3)

(四)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4)

(五) 对于人身权的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5)

三、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4)

(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 (5)

(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6)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摘要

人身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因此, 在理论上研究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及缺陷, 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人身权的立法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不仅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 对人身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的民事权利。只要是我国的合法公民,都无条件的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的,它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虽然我国的民法,在人身权的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关于人身权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仍然有待完善。本文从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人身权民法保护的特点,对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人身权;民法;缺陷;完善;保护

一、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1],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 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2]。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 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完整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指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二)人身权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为专属权。人身权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随主体的产生而产生,并随主体的消灭而消灭,是身上权。

1鹏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梅因.古代法[M].群众出版社,1988.

2、人身权为绝对权。人身权的行使不必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妨碍和侵犯,人身权就可以实现[3]。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当然,这并非说人身权与财产权没有联系。

二、民法对人身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虽然具有开创性的贡献,但其内容却并非尽善尽美, 确有不尽人意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规定的人身权利, 除荣誉权以外, 都是人格权, 因而给人造成荣誉权也是人格权、人身权就是人格权的错觉,甚至得出我国民事立法没有身份权概念的结论来[4]。应当强调的是,婚姻法亦为私法,应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应当将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纳入人身权的体系,不应将其独立于民法之外, 认其为其他性质的权利,而否认其人身权的性质。

(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作为公民、法人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是十分重要的,具有多种调整功能。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对《宪法》已作原则规定的人格尊严这一一般人格权,却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之内[5], 在名誉权的立法条文中予以规定, 显然是不合适的。

3李宜深.民法总则[M].法律出版社,1996.

4史尚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3.

5鹏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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