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濒危企业现状及其处置思路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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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濒危企业现状及其处置思路的调研报告
濒危企业(类似于僵尸企业),是指那些自身不具有造血能力,主要依靠银行续贷或借新债还旧债来勉强维持经营的企业,还包括已经停止经营但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
处置濒危企业是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2017年#月##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中着重提及僵尸企业处置问题,要求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国家国资委编有僵尸企业名录,**市政府也出台文件,要求在三年内在本市范围内处置####家僵尸企业
一、我市濒危企业的基本现状
我市经济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一些濒危企业。这类企业有的因经营管理不善,有的因财务成本太高,有的因缺乏科技含量,甚至有的因互相担保债务等等原因导致继续经营、维持生存困难,只得靠借贷生存或者直接停产。这些企业的存在虽然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在辖区企业总量上有一个好看的数据,但对我市经济的整体发展有害无益。
近几年来,法院处理了不少这类破产清算案件,这些破产、清算的企业其实就是濒危企业。近期,税务部门也公布了因欠税而纳入失信人名录的企业名单,这些企业严格意义上绝大多数都
属于濒危企业。另外,有些企业主动申请破产清算,但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批准,企业主自身缺乏经营信心,企业自然无力起死回生,如不及时清算,资不抵债会越来越严重,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企业能依法设立,也就能依规退出,所以正确引导濒危企业尽早退出市场是供给侧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
二、濒危企业存在的危害性
#.浪费资源。大量的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被无效占用,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这些企业为维持生存,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甚至偷工减料,很多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抢占了健康企业的发展资源和机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给维稳带来潜在压力。由于企业缺乏盈利能力,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企业根本不能给职工缴纳社保,有的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有的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伤赔偿金。这些企业的存在,一方面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职工集体上访现象,给社会维稳工作增添不稳定因素。
#.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这些企业往往债务较多,没有能力偿还,存在越久,债务就越积越多,很多债权人起诉于法院,虽
有判决,但难于执行,造成法院积案多,执行难,给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有关对策及建议
处置濒危企业必须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引导、政府推动、依法处置”的原则。政府部门的职能只能是推动而不是强制(因环保、安全等原因强制关停除外)。为此,建议如下:#.调查摸底,摸清底色。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辖区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初步列出一份濒危企业清单,引入市场机制,合法引导这些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处置程序。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主要为以下#种类型:已经停产的企业;税务部门公布的因欠税而纳入失信人名录的企业;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名录中的企业;企业主动申请或债权人申请歇业的企业。
#.制度保障,建立基金。建议市财政部门建立破产清算基金。处置濒危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首要面临的问题是解决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问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破产清算基金能解燃眉之急。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依法可以优先返还垫付的破产清算基金,可以持续地为企业破产提供专项资金保证。
#.因企施策,分类处置。建议“一业一策、一企一策”。根据濒危企业的不同特点,政府主管部门可引导企业采用下列不同方式进行处置:
一是兼并重组。针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濒危企业来说,比如企业自身拥有港口岸线、专用设备、专利产品等独特资源,由于自身原因,缺乏资金或管理能力,企业靠自身的力量不能起死回生。对这样的企业,政府可引导企业走兼并重组之路,寻找机会解决企业困境,盘活有效资源,使其获得重生。
二是自我清算。对一些落后淘汰企业或环保严重不达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相当,虽不至于资不抵债,但盈利能力不足,或抗风险能力不足,或企业主自信心不足,或不符合我市整体产业政策,这些企业应采用自我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
三是强制清算。因股东意见不一形成僵局,继续经营发生困难,企业资产大于债务的,在无法完成自我清算的情况下,可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四是鼓励重整。重整是破产法规定的一个法定程序,必须通过法院才能完成。对于那些自身经营能力尚可但由于财务成本过高或担保债务太多而影响生存的企业,尽快进入破产重整,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换血的方式使企业尽快起死回生。
五是破产清算。对资不抵债又没有重组希望或重整失败的企业,督促其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处置濒危企业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高度重视,制定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根据方案,
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要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我市法院已先人一步,设立了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院处理破产清算案件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只有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才能妥善处置。
六是非司法清算。对于无法通过上述五种方式处置的濒危企业,建议尝试采用非司法清算的方式处置,非司法清算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问题复杂、处理难度极大的方式,需要慎重对待。要在政府和法院等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由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参与,通过债务和解的方式,最终让企业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