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低效工业用地标准指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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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效工业用地标准指南(2019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区转型升级,建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按照标准导向、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五)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要加强低效工业用地的管理,对其公司股权变更、房地产权属变更与转移、房屋出租等行为加强监管,新引入项目要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准入标准,严格用途管制。对位于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重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收储或园区平台回购工作计划,促进腾笼换鸟二次开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提升产业能级。对位于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外的低效工业用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收储或减量复垦力度,根据规划引导逐步转型调整或减量退出。
一、本指南由正文、附件两部分组成。
二、低效工业用地类型
(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规定的“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以及各级政府实行专项整治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二)闲置工业用地,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各区、乡镇可按照本区低效工业用地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差别化政策,综合运用产业、安监、环保、用水(电、能)价格、信用等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低效工业用地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可区别不同的低效工业用地类型,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相应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信息。
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经济信息化委可根据本市土地资源状况、产业发展情况,会同更新,以最新版为准。
附件:1.《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
2.《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9版)》
(三)开发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即以当前测算年度的1月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达产日一年以上仍未投产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土地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
一是以当前测算年度1月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达产日三年以上,其中最近三年(不含当前测算年)统计年度内的土地税收产出率、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土地产出率两项指标的三年均值均低于《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9版)》中相应调整值的工业项目用地。
二是各区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为D的工业项目用地。
三、管理机制
(一)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的低效工业用地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对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的产业项目和功能性项目用地,经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型平台项目用地,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可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不将其列入低效工业用地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区转型升级,建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按照标准导向、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五)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要加强低效工业用地的管理,对其公司股权变更、房地产权属变更与转移、房屋出租等行为加强监管,新引入项目要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准入标准,严格用途管制。对位于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重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收储或园区平台回购工作计划,促进腾笼换鸟二次开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提升产业能级。对位于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外的低效工业用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收储或减量复垦力度,根据规划引导逐步转型调整或减量退出。
一、本指南由正文、附件两部分组成。
二、低效工业用地类型
(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规定的“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以及各级政府实行专项整治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二)闲置工业用地,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各区、乡镇可按照本区低效工业用地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差别化政策,综合运用产业、安监、环保、用水(电、能)价格、信用等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低效工业用地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可区别不同的低效工业用地类型,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相应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信息。
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经济信息化委可根据本市土地资源状况、产业发展情况,会同更新,以最新版为准。
附件:1.《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
2.《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9版)》
(三)开发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即以当前测算年度的1月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达产日一年以上仍未投产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土地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
一是以当前测算年度1月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达产日三年以上,其中最近三年(不含当前测算年)统计年度内的土地税收产出率、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土地产出率两项指标的三年均值均低于《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9版)》中相应调整值的工业项目用地。
二是各区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为D的工业项目用地。
三、管理机制
(一)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的低效工业用地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对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的产业项目和功能性项目用地,经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型平台项目用地,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可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不将其列入低效工业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