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渝人发[2001]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等级确定与任职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
职员职务等级为五级,具体设置为: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根据本市实际,不设一级职员职务。
第六条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相应的本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
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的设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八条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㈢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㈣熟悉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务;㈤公正廉洁,作风正派;㈥身体健康。
第九条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㈠二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二级职员(副)5年以上;㈡二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正)5年以上;㈢三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副)4年以上;㈣三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正)4年以上;㈤四级职员(正)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副)3年以上;㈥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㈦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㈧六级职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渝人发(2000)13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鉴证。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授权其自行审核和再授权自行鉴证。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㈢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㈥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㈠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㈢经单位组织考核考察,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㈣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㈤公布聘用结果。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方在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按本办法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上岗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任??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其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条件除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针对履行具体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包括各个专业技术岗位明确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等内容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选聘。
有的岗位若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任前须完善有关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1- 南岸人社发〔2011〕124号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区级各部门、街镇、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区直属事业单位为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2- 渝人社发〔2011〕15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3-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转岗条件第五条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4-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建⽴适合专业技术⼈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部⼈事制度改⾰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作⼈员签订聘⽤合同,确定单位与个⼈的聘⽤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在履⾏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按本办法聘任的专业技术⼈员。
依法⾏使⾏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员,不适⽤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员任职上岗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在政府⼈事部门及其⾏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作。
第⼆章岗位设置与聘任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事部门及⾏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作需要,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其⾼、中、初级职务的结构⽐例,并经政府⼈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员条件除单位⼯作⼈员基本条件外,还应针对履⾏具体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包括各个专业技术岗位明确的岗位职责、权限、⼯作内容和⼯作标准等内容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员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向本单位⼯作⼈员实⾏公开选聘。
有的岗位若在本单位⽆合适⼈选的,经政府⼈事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任前须完善有关⼿续。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渝府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1•【字号】渝人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9〕41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职员培训管理,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干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干部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原《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渝人发〔2000〕14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职员队伍,推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重庆市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职员,系指除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聘用在职员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管理职能、岗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分层次分类别对职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事业单位职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训、注重能力、学以致用、创新开拓的原则。
第五条职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职员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六条实行培训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人事局主管全市事业单位除市管领导干部以外的职员培训工作。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11.10•【字号】渝人发〔2000〕161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适应西部大开发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不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并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国家和单位技术、经济及名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偿承担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服务行为。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兼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知识产权,认真履行兼职协议。
兼职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联系、中介机构中介等多种方式实现。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备案。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对于一个事业单位而言应该如何管理单位人员呢?下面是带来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可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 2008〕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和《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 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 1 -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最新版】重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最新版】重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重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WW Qn8c57c9vb yzr2W8OVcC LWfPi0FPiO sUwyF GhP7T7ozUW2WTzt zLIKA t8ju4rCRXi T3smF RyN84XWAsf TmQoP XCcnM8yV2c uNSm2zdgkS0xAFd MxqEb5mc8B HQ5Q6TTLWA A4Opg p5gLO Z2N9z A7GQW8kKal YYGdz Wcd5TIZ0Ym z6Gjb F3wQw LDuz1Pkn47Gp2Ms xOHfh b6heX2TazV Vbqhd Jid34Y mwRVA3urdq lGiKF VFSzw9n YbfyL iYFkE b9pAG8MyZj MfkK7MOoSB38OyN qqBiB IO5Wf YV5E751NPR trKqz KkmZA TkqnQ IBGNQ xZDfZ qJZL52lzWT yWKir YcVMC nfIop ukzyU KdeH81ARU7hlJJR lqXVs L3qSl B1kWA Il029Lr3aq NA1EU1LyN34DT69GnCVx zQvKp wlHA6unxfU A2bxk p2NS64Htts XeXcq xFhPY G4oG9GGocyE BEl7x2SDkf rNHYF FKpXvKC PTlE7JpoTH ud岗位晋升管理办法(试⾏)编制⽇期审核⽇期批准⽇期⽬录第⼀章总则 (1)第⼆章公司职层划分 (1)第三章各层级晋升条件 (1)第四章晋升程序 (3)第五章晋升考评内容 (4)第六章晋升例外管理 (5)第七章附则 (6)附件1:《员⼯晋级申请表》 (6)附件2:《员⼯晋升考评流程》 (6)第⼀章总则第⼀条本办法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订⽴的员⼯晋升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为员⼯晋升制定了明确、严格的标准和依据,确保员⼯晋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进⽽⿎励员⼯⾟勤劳动、努⼒学习知识技能,不断提⾼⾃⾝素质和能⼒。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1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一年七月十日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举办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三)开办资金为国有资产;(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
名称应反映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业务内容或者工作性质。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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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等级确定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
职员职务等级为五级,具体设置为: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根据本市实际,不设一级职员职务。
第六条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相应的本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
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的设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八条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㈢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㈣熟悉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务;
㈤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身体健康。
第九条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㈠二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二级职员(副)5年以上;
㈡二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正)5年以上;
㈢三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副)4年以上;
㈣三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正)4年以上;
㈤四级职员(正)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副)3年以上;
㈥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
㈦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
㈧六级职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职员职务的等级,应在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本单位职员最高职务等级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以及职员现任职务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职务等级职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职员聘任、考核、奖励、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聘任有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管理工作的职员,应根据现任行政职务确定职员等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职员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或流动到企业的,其原职员身份和职务等级不再保留;职员从本单位调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要重新确定职员职务等级。
第三章聘任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职员实行聘任制。
某些性质特殊的事业单位和特殊岗位上的职员的任用方式,法律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聘任职员要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条件,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采取多种聘任方式。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聘任职员应在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新聘人员的职务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人相应的资格条件确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聘任职员应制发聘任通知书。
第十八条新聘(含转岗)职员上岗应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聘任。
因特殊情况未经培训聘任上岗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职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其职员职务等级。
第二十条聘任职员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也可以采取考核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职员聘任一般应有3-6个月的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职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3-5年,聘任期内包括试用期。
聘任期满考核称职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不按聘用合同规定随意解聘职员
或职员不辞而别的,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职员聘任期满,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考核,并结合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年度考核等情况,决定对其续聘或终止聘任。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未被聘任的职员,可应聘本单位的其他工作岗位。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职员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八条职员在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本单位最高职务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同时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考核合格者,可以晋升上一个职员职务等级。
第二十九条各级职员一般不得越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晋升,但须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职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职员在被聘任职期间,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职员同时被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从其职务变动之次月起,选择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具体办法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员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被解聘的职员,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未被聘任职务的职员,应聘其他工作岗位后,按其新应聘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本单位职员管理方面享有下列权限:
㈠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㈡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本单位中按人事管理权限可以聘任的职员;
㈢在核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可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条件公开向社会招聘职员;
㈣在工资总额计划内,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确定各职务等级职员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
㈤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各职务等级职员的工资分配;
㈥自主安置未聘任或被解聘的职员;
㈦国家规定的其他人事管理权限。
第三十六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职员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职员管理工作的职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职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受聘职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和事业单位党群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