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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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政策之十五: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暂行办法

(海行规发〔2009〕14号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要求,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鼓励社会资源创办科技企业加速器,以场地、服务等要素资源吸引企业,培育企业快速发展,实现产业聚集,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一种以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产品和服务网络,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产业服务项目。加速器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了海淀区产业服务体系,是区域经济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和“集约发展、创新服务”的理念,统筹发展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加速器,为区域内高成长性企业提供空间、科技、服务和政策支撑,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加速器的认定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对加速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加速器予以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海淀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海淀区,且加速器场地位于海淀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区域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

(四)自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创新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强,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加速器的认定程序:

(一)加速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加速器,可向海淀园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等单位组织评审,对加速器的运行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入驻企业对加速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多方面的满意度,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符合要求的加速器,由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核准认定并颁发海淀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证书。

第三章加速器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加速器由专业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采取只租不售的运营模式,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建立加速器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之间的对接机制,形成优质企业快速入驻通道,保证企业质量。

第十条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实现产业聚集。进入加速器的企业为在海淀区注册的创新企业,企业主营技术领域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孵化器毕业的优质企业;

(二)大学科技园转移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

(三)年销售额大于2000万元,租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加速器应建立公共平台服务机制,整合园区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对发展较快的企业,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企业寻找新的发展空间。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加速器,鼓励加速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对加速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贷款贴息,同一笔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最多贴息两年。

第十四条鼓励加速器吸引企业入驻,降低企业成本。按照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加速器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补贴,最多补贴两年。

第十五条鼓励加速器建设和完善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给予加速器不超过其自身年度平台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最多补贴1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奖励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50万元。

第五章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加速器按本办法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海淀园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支持意见,确定支持方案,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加速器每年底总结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加速器年度报告报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园管委会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与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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