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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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规定的基准标准为基础,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必须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5 5000以上 0.1
附件2:
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计费额(万元) 1 5以下(含5) 6 2 5-20(含20) 10 3 20-50(含50) 16 4 50以上 30
3
四、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
1பைடு நூலகம்
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浙价综〔2000〕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2、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月7日
2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计费档次(万元) 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3.5
2 100-500(含500) 2.5
3 500-2000(含2000) 1
4 2000-5000(含5000) 0.5
二、资产评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即按资产评估金额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档累进计费。资产评估收费基准费率按附件1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或者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在附件1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5〕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评估机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含资产评估资格、房地产评估资格、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估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本通知所指的资产评估是对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价值量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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