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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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

心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绥政发[2009]20号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1

【实施日期】2009.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绥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要求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的意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心,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保障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通过组建民生服务机构,进一步强化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扩展民生服务功能,为城乡广大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

服务,促进市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和谐绥化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设置模式

全市各农村乡镇(县城驻地镇)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建立民生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设立民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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