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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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热电厂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辖区内不发生一般性的火灾事故,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热电热电厂的各部门、员工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章违反内部消防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三条口头警告、通报批评

第四条经济处罚

第五条员工行政处分、外委单位清退出现场

第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考核细则

第七条对非正常使用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报废的,考核责任人100-1000元;造成丢失的,并处赔偿。

第八条氧气瓶、乙炔瓶同车搬运,在作业时摆放距离不符合规定,考核责任人100元,考核工作负责人50元。

第九条在现场未经允许用汽油清洗设备,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未经批准,未实施完善的安全措施,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考核责任人300元,工作负责人

300元。

第十一条在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除填用工作票外,还必须填用动火工作票,按动火工作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考核工作负责人1000元.部门分管专工500元.部门主任200元。未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考核工作负责人500元.部门主管专工200元.主任100元,手续不全.监护工作不到位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十二条消防器材不齐全或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考核消防专职人200元;消防器材使用后不通知安监部消防人员更换考核运行人员300元。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位置、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考核责任人100元/处,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十四条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 考核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五条故意失火、纵火的,考核责任人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送往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私自使用电炉子、电热毯、300W以上大功率电热器具的,考核责任人100—500元;由此引起火警、火险的,考核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七条因操作不当,引起着火的,考核责任人200-2000元,考核负责人1000-5000元。

第十八条未定期对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试验,考核责任人50-500元。

第十九条在消防值班期间,未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的,

考核责任人50-500元。

第二十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警尚未造成损失的,考核责任人100—500元,考核责任单位或部门1000元。

第二十一条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当引起火警的,考核责任人100—2000元,考核责任单位或部门2000元。

第二十二条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考核责任人100—500元,考核责任单位或部门1000元。

第二十三条谎报火警,延误、阻拦报警或发生火灾后隐瞒不报的,考核责任人500—2000元,考核责任单位或部门10000元。

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现场、办公区、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的,考核责任人200—500元,考核责任单位或部门500元。

第二十五条违反物资仓库、危险品库防火管理规定的,考核责任人200—1000元,考核责任单位或部门20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移动、损坏禁火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考核责任人200—1000元,考核责任单位或部门1000元。

第二十七条因堵塞消防通道,或在通道上挖沟、堆物影响畅通的,考核责任人100—500元,考核责任单位或部门500元(因生产施工需要应经审批)。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或刁难消防人员进行防火检查、调查火灾原因、追查事故责任的,考核责任人500—5000元

第二十九条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现场指挥员指挥的,考核责任人1000—5000元。

第三十条违反《消防规程》,存在火险的,安监部巡查人员将视情况责令停工整改。未整改引起火情造成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对责任单位或部门考核10000元。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一条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提供出整改意见,有明显效果,避免重大损失的给予奖励1000-10000元。

第三十二条抢险救灾遏制重大消防事故的给予奖励500-5000元。

第三十三条消除火灾隐患或在火灾事故中积极扑救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5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单位200-1000元,奖励个人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奖励由专业部门人员提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归公司消防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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