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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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业务操作,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我省有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标准、个人缴费的核定征收、个人账户的记录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个人账户的对账和查询等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办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合理配置管理岗位,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操作办法,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四条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首次缴费的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已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须按规定时间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及时补建个人账户;企业新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社保机构依据其经确认的相关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五条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开始缴费的当月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从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并入个人账户。

合同制职工在当地职工全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不并入个人账户,其缴费年限经核定后,记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移交地方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按各行业文件规定执行,移交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第六条从业人员个人账户规模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为个人缴费基数的

12%,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1%,2001年7月1日起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个人账户规模,移交地方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按原规定记入,移交后(即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2001年7月1日起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第七条社保机构要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管理数据库,将2001年6月30日前与2001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信息分别列项,分别记录。

第八条各级社保机构须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信息项目和一次性支付、对账查询个人账户信息项目分别见附件1、2、3、4),并按统一要求记录。

第三章个人账户的管理标准

第九条社保机构按照省统一开发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在对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和实际记录情况核实后,及时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项目记录。

尚未使用省统一开发软件的须按省统一数据库标准完善本地数据库。

第十条执行省数据整理的统一标准,在日常管理中随时进行数据清理,保证个人账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按照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处理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及时公布个人账户情况,按规定保存其个人账户信息。

第四章个人缴费的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在每年3至4月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同时,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向社保机构提供其从业人员上年实际工资收入,然后社保机构于6月30日前按照当地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核定其下一社保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基数,并通知征收机构和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每个社保年度的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得变动。

第十四条个体从业人员可每年7月份到社保机构在缴费之前申报核定本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本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生劳动关系和参保状态变化时,社保机构要及时为其做变动处理。企业每月向社保机构申报个人缴费情况,如果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动,须首先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社保机构按照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当月核定的缴费人数确定当月应缴费总额。

第十六条对于因并轨、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转出、退休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因新参保、转入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要及时与企业和职工核实养老保险关系,核对个人账户信息,为其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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