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损毁财物是否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强拆损毁财物是否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摘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违法强拆损毁财物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

【关键词】违法强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

在过去的5年中,随着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无数的村庄数被拆迁改造,在这个过程中,各类违法拆迁和由此引发的上访层出不穷,为总结教训、服务未来,我们很有必要对违法拆迁的行为在法律上进行一个定性,本文将就违法强拆损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本文讨论的内容即”违法强拆损毁财物”做一个解释,这种行为有两个特征:

一、违法

这里“违法”主要是指进行拆迁的程序违法和主体违法。具体的表现有:没有完成法律规定拆迁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拆迁;拆迁的主体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如果是严格依法进行的拆迁,不在本文的讨论范畴之内。

二、损毁财物

违法强拆也有致人伤害和死亡的,但在本文中我们只考虑违法强拆损毁财物这一行为,并且我们假设强拆损毁的财物已经达到了《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设定的“数额较大”这一

条件。

明确了讨论的内容,我们现在开始对违法强拆损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王某,男,53岁,农民。2007年3月12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自建民房(500平方米)被环城公路建设方的拆迁单位违法强拆,造成房屋全部毁损,屋内物品丢失或被损坏,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并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经查,违法强拆的指挥者和直接实施者都年满16周岁。

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拆迁单位的行为涉嫌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理由是:拆迁单位未征得王某同意,私自将其自有房屋拆毁,并造成了屋内财产丢失或损坏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此类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拆迁单位强拆民房的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以民事纠纷建议王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拆迁单位不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犯罪主体,而且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由此所产生的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笔者意见:违法强拆损毁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

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所谓“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结合案例来看,强拆的直接实施者和指挥者确实毁坏了王某的私有财产,并且造成了500平方米房屋毁损、屋内物品丢失或损坏的严重后果,且在主观上他们就是为了将王某的房屋拆毁,然后进行开发建设,故意的心态不言而喻,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因此,笔者认为案例中强拆的直接实施者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三、从司法实践上来说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违法强拆损毁财物的人员被判处构成故意损毁公私罪的案例。

案例:2006年,北京丰台区花乡的葆台村等10余个村都被纳入了北京市绿化隔离带,依据有关文件,村民的住房需要拆迁。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后,村委会与北京某拆迁公司老板芦某签订协议。芦某表示,2006年4月到7月间,拆迁

公司与多数村民达成协议并进行了拆迁。但因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没办法与3户居民达成一致。几次工作没做通后,到8月份,自己一气之下准备对3户居民强拆。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芦某指使胡某、刘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村民的房屋拆除,造成财产损失,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芦某系主犯,胡某、刘某均系从犯。据此,判处芦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分析:众所周知,在我国案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可是并不能说所有的案例都没有任何参考意义。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至少说明在我国已经有违法强拆损毁财

物的行为人被判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这些案例的存在并得到群众的一致肯定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违法强拆损毁财物的行为构成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

四、从社会影响上来说

持否定观点的人指出:可以用民事诉讼的方法来对因违法强拆损毁的财物进行索赔。可是笔者做一个类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抢夺罪在性质上来说是一种侵犯公民财产利益的犯罪,立案数额只有2000元。一栋房屋,一般来说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这里面可能凝结了一代人

或几代人的心血,现在开发商在没有依法进行的情况下随便就强行拆掉,而被拆迁者却只能事后去法院进行索赔,这也太不合逻辑。可能还有人说这个类比不成立,那笔者就用请君入瓮的办法来问:如果全国被违法拆者的去将持否定观点者的住宅违法强拆了而被拆者只能去法院要求赔偿,请问被拆者愿意吗?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几代人几十年积攒起来的财富竟然可以随意被人故意损毁而损毁者又不受刑事处罚,真是匪夷所思?如果一个人可以违法强拆损毁财物而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将会在每一个公民心中树立起让人寝食难安的恐惧,因为每个人赖以安身立命的房屋竟然有随时被人夷为平地而求告无门的危险。

综上:违法强拆损毁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