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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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计量单位
指标
类型
权数
(%)
数据来源
一、资源
利用(权数=29.3%)1 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准煤◆ 1.83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
革委
2 单位GDP能耗降低% ★ 2.75
省统计局、省经济和
信息化、省发展改革
委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
放降低
% ★ 2.75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
计局
4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
费比重
% ★ 2.75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
革委
5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1.83 省水利厅
6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 2.75 省水利厅、省统计局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
量降低率
% ◆ 1.83 省水利厅、省统计局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
系数
- ◆ 1.83 省水利厅
9 耕地保有量万亩★ 2.75 省国土资源厅
10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万亩★ 2.75 省国土资源厅
11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
积降低率% ◆ 1.83
省国土资源厅、省统
计局
12 资源产出率万元/吨◆ 1.83 省统计局
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
合利用率
% △0.92 省环境保护厅1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率
% △0.92 省农业厅
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计量单位
指标
类型
权数
(%)
数据来源
二、环境治理(权数=16.5%) 15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减少
% ★ 2.75 省环境保护厅
16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2.75 省环境保护厅
17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
少
% ★ 2.75 省环境保护厅18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
少
% ★ 2.75 省环境保护厅
19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0.92 省环境保护厅
2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率
% ◆ 1.8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1 污水处理率% ◆ 1.8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2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
GDP比重% △0.9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境保护厅、省统
计局
三、环境质量(权
数
=19.3%)23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
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 2.75 省环境保护厅24
细颗粒物(PM2.5)未
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
浓度下降
% ★ 2.75 省环境保护厅25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
类水体断面比例
% ★ 2.75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
利厅
26
地表水劣V类水体断
面比例
% ★ 2.75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
利厅
27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
区水质达标率
% ◆ 1.83 省水利厅
28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
到或好于Ⅲ类比例
% ◆ 1.83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
利厅
29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
(一、二类)比例
% ◆ 1.83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
环境保护厅
30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率
% △0.92 省农业厅
31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
用量
千克/公顷△0.92 省统计局、省农业厅32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
用量
千克/公顷△0.92 省统计局、省农业厅
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计量单位
指标
类型
权数
(%)
数据来源
四、生态保护(权
数
=16.5%)33 森林覆盖率% ★ 2.75 省林业厅
34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2.75 省林业厅
35 耕地污染点位超标率% ◆ 1.83 省农业厅
36 自然岸线保有率% ◆ 1.83 省海洋与渔业厅
37 湿地保护率% ◆ 1.83
省林业厅、省海洋与
渔业厅、省环境保护
厅
38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万公顷△0.92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
境保护厅、省林业厅
39 海洋保护区面积万公顷△0.92 省海洋渔业厅
40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
积
万公顷△0.92 省水利厅
41 造林任务完成率% △0.92 省林业厅
42 抚育任务完成率% △0.92 省林业厅
43
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
积
公顷△0.92 省国土资源厅
五、增长质量(权数=9.2%)44 人均GDP增长率% ◆ 1.83 省统计局
45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 1.83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
查总队
46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
GDP比重
% ◆ 1.83 省统计局
47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
值占GDP比重
% ◆ 1.83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
革委
48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支出占GDP比重
% ◆ 1.83 省统计局
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计量单位
指标
类型
权数
(%)
数据来源
六、绿色生活(权数=9.2%)49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
低率
% △0.92
省府机关事务管理
局
50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
长率
% ◆ 1.83 省公安厅
51
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
担率(暂用城镇每万人
口公共交通客运量)
% △0.92 省交通运输厅52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
的绿色建筑比重
% △0.9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3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1.8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4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1.83 省水利厅
5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0.92 省卫生计生委
七、公众
满意程度56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
满意程度
% ——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
局广东调查总队
注:
1.体系结构:包括七个部分56个指标。
这七个部分是:资源利用(14个指标)、环境治理(8个指标)、环境质量(10个指标)、生态保护(11个指标)、增长质量(5个指标)、绿色生活(7个指标)、公众满意程度(1个指标)。
2.指标类型:分为三类,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或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
3.指标权数: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计算,★号指标权数是2.75%,◆号指标权数是1.83%,△号指标权数是0.92%。
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
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相加是100%,分别是资源利用(29.3%)、环境治理(16.5%)、环境质量(19.3%)、生态保护(16.5%)、增长质量(9.2%)、绿色生活(9.2%),公众满意程度是主观指标,没有赋予权数,另单独调查,单独测算。
4.测算方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以2015年为基期,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
标,测算分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6个分类指数。
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55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5.指标置换的说明:“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权数是1.83),由于我省没有相关工作内容,故由“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替代,“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的权数都为0.92。
6.指标数据缺失的处理办法:对于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在一级指标分类内分摊至其他指标,所在的一级指标权数保持不变,体现差异化;对于目前暂无数据的指标,其权数不变,参与指数计算。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是主观指标,需开展对公众的问卷调查。
7.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地级市、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附件2
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目标类
分值
序号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
分值
目标来源数据来源
一、
资源利用30
1
单位GDP能源消耗
降低★
4 规划纲要
省统计局、省发展
改革委、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2
单位GDP二氧化碳
排放降低★
4 规划纲要
省发展改革委、省
统计局3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
消费比重★
4 规划纲要
省统计局、省发展
改革委
4 能源消费总量 3 规划纲要
省统计局、省发展
改革委5
万元GDP用水量下
降★
4 规划纲要
省水利厅、省统计
局
6 用水总量 3 规划纲要省水利厅
7 耕地保有量★ 4 规划纲要省国土资源局
8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4 规划纲要省国土资源局
二、生态
环境保护40
9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
气质量优良天数比
率★
5 规划纲要省环境保护厅
10
细颗粒物(PM2.5)
未达标地级及以上
城市浓度下降★
5 规划纲要省环境保护厅
11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
Ⅲ类水体比例★
3 规划纲要
省环境保护厅、省
水利厅
12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
(一、二、三类)比
例
2
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
划
省海洋渔业厅、省
环境保护厅
13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
比例★
5 规划纲要
省环境保护厅、省
水利厅
14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
量减少★
2 规划纲要省环境保护厅
15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2 规划纲要省环境保护厅
16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减少★
2 规划纲要省环境保护厅
17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减少★
2 规划纲要省环境保护厅
18 森林覆盖率★ 4 规划纲要省林业厅
19 森林蓄积量★ 5 规划纲要省林业厅
20 湿地保护率 3 规划纲要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环境保
护厅
三、年度
评价结果20 21
各地市生态文明建
设年度评价的综合
情况
20 ——
省统计局、省发展
改革委、省环境保
护厅、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等有关部
门
四、公众
满意程度10 22
居民对本地区生态
文明建设、生态环境
改善的满意程度
10 ——
省统计局等有关
部门
五、生态
环境事件扣分项23
地区重特大突发环
境事件、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其他环境
污染责任事件、严重
生态破坏责任事件
的发生情况
扣分项——
省环境保护厅、省
林业厅等有关部
门
注:
1.标★的为《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
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地区得4分,其他地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1分。
4.“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省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市“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5.“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
具体由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6.根据各地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