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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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的设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设计采用技术措施,合理降低与控制旅游旅馆的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旅游旅馆的节能设计。

1.0.3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 体形系数

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

2.0.2 遮阳系数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

2.0.3 窗墙比

窗墙面积与外墙总面积(含窗洞面积)之比值。

2.0.4 能效比

制冷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制冷量(kW)与相应输入功率(kW)的比值。

2.0.5 供冷的水输送系数

供冷的水循环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kW)与所选配循环水泵电机的额定功率(kW)之比值。

2.0.6 供暖的水输送系数

供暖的水循环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kW)与所选配循环水泵电机的额定功率(kW)之比值。

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 旅游旅馆的分级标准,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3.0.2 一、二、三级旅游旅馆应根据其等级、当地气象条件、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建筑规模与布局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择优选用相应的空调或采暖方式与设施。

3.0.3 四级旅游旅馆一般可不设空调,但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等于大于26℃的地区,可

设置夏季降温空调设施。冬季累年日平均温度程度通过低于或等于+5℃的总天数大于和等于60d的地区,可设置冬季采暖设施。

3.0.4 设空调的旅游旅馆,当冬季需要进行采暖时,采用空调设备供热,还是另设独立的采暖系统,应根据旅馆等级与采暖期天数的多少,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择优确定,但不得不采用直接电加热的空调设备或系统。

3.0.5 旅游旅馆冬夏季室内气候的设计计算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采用。

第四章建筑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旅游旅馆的主要房间,宜设于向阳的和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一侧,朝向宜避免夏季太阳照射强烈方面。

4.1.2 旅游旅馆宜减少建筑物的外表面积。主体建筑宜避免过多的凹凸和错落。严寒地区与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体形系数,宜控制在以下。

4.1.3四级旅游旅馆空调房间的空调设施,可不设新风供给系统,可采取设置开启的外窗等自然通风措施。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设置,应避开冬季的最大频率风向。不可避免时,要采取可靠的防风措施。

4.1.5 严寒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的要求;寒冷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并兼顾夏季隔热要求;夏热冬冷地区应兼顾冬季保温和夏季遮阳隔热要求;夏热冬暖地区应满足夏季遮阳隔热要求。

4.2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

4.2.1 外窗的面积不宜过大,主体建筑标准层的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45。

42.2 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严寒地区应大于0.80;非严寒地区应小于0.60,或采取外遮阳措施。

4.2.3 外窗的保温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的规定。其积极温性能等级,严寒地区不应低于二级,寒会区不应低于三级,其它地区不宜低于六级。

4.2.4 外窗的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的规定,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5 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顶及地面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规定。

第五章空调

5.1 冷源

5.1.1 当旅游旅馆的客房规模超过40间时,其空调冷源应采用冷水机组。

5.1.2 当夏季有可利用的热源,且经济上合理时,其空调冷源宜采用额定蒸汽消耗低的吸收式冷水机组。

5.1.3 冷水机组台数宜选用2~3台,制冷量较大时亦不应超过4台,单机制冷量的大小应合理搭配。

5.1.4 冷水机组的选择,宜经经济化比较后,优先选用能量调节自动化程度高的机组。

5.1.5当选用往复式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多台压缩机自动联控的冷水机组。

5.1.6 选用往复式、螺杆式、离心式冷水机组,其额定工况的能效比应符合表5.1.6的要求。当单台空调制冷量超过698KW时,不宜采用往复式机组。

冷水机组额定工况的能效比表5.1.6

注:额定工况系指蒸发器出水温度7℃、进水温度12℃,冷凝器进水温度30℃,出水温度35℃。

5.1.7 冷源的装机制冷量指标,应考虑当地气象条件、旅馆等级、公用区餐饮区的比例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 热回收装置

5.2.1 当客房设置有独立的新风、排风系统时,宜选用全热或显热热回收装置,其额定热回收率不应低于60%。

5.2.2 冷水机组的冷凝热,应根据建筑物需热量的大小与品位,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加以合理利用。

5.2.3 大功率灯光的散热量,应根据空调房间的系统特点加以合理利用。

5.3 水系统

5.3.1 空调供冷、供暖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各个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要求。对压差相差悬殊的高阻力环路,应设置二次循环泵。各环路应设置平衡阀等平衡装置。

5.3.2 空调供冷的水输送系数,不得小于30。供暖的水输送系数,对两管制系统,严寒地区不应小于190,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应小于150,夏热冬暖地区不应小于130,对四管制系统中的水输送系数,各地区均不得小于90。

5.3.3在设置一次泵的空调供冷,供暖水系统中,对其二次泵宜设置变频调速装置。

5.3.4对同时供冷供暖的风机盘管四管制水系统,应仅限于热舒适要求最高一级旅游旅馆中采用。

5.4 风系统

5.4.1 旅馆公用部分的空调系统的服务范围和规模,应根据各空调房间的使用规律、负荷特点加以划分,并宜将空调机组设置在靠近空调房间的地方。

5.4.2 客房的新风、排风系统服务范围和规模,宜按中小规模划分,最大系统的风量不宜超过4000m3/h。

5.4.3 负荷变化较大的公用部分的空调通风系统,当其高峰使用时间较短、低谷使用时间较长时,应采用双速电机驱动风机,或并联双风机等变风量措施。

5.5 自控

5.5.1 空调的自控水平,尖根据建筑规模,等级及运行管理的技术力量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在有条件的地言,宜设置计算机能源管理系统。

5.5.2每个空调风系统应至少设置1个调节温度的温控装置。

5.5.3 设置风机盘管的客房,均应设置单独调温的温控器,并宜与客房节能钥匙开关联锁。

5.5.4 温控器应具有标明温度值的刻度,每小格的分度值不得大于2℃,温度的设定与调节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仅用于冬季供暖的空调房间,温控器的调节范围应为16~24℃;仅用于夏季供冷的空调房间,温控器的调节范围应为20~28℃;用于夏季供冷、冬季供暖的空调房间,温控器的调节范围应为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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