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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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要求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OO七年四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博士级学位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校主要负责人和指导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授25-27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各院、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多少,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和协商后,最后由校长审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相近和相关学科设若干学科评定组,学科评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和副组长应是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分委员会的产生过程是:经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协商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最后由校长批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组成,应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有博士点的院、系,博士生导师应在分委员会成员中占较大比例。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学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3、审查申请博士学位者资格,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4、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三) 学科评定组职责:

学科评定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时需听取答辩委员会(含预答辩小组)的汇报,所形成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并过全体成员半数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需听取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和学科评定组复审报告,所形成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并过全体成员半数方得有效。

硕士学位

第六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达到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一)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

(二)发表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术论文;

(三)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会议论文集或本校《研究生网络学刊》上发表论文(含录用)

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

(一)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和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

第十条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派专人负责(一般为研究生教学秘书)。首先由指导教师提议五位学位论文评阅人,学科点点长从中指定两位硕士生导师作为评阅人。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收集并整理评阅人意见。若有1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由点长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一位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根据评阅人的意见仔细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证明的复印件;

4、学位论文。

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各院系确定。

如果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硕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如果硕士生自毕业答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学校将不再讨论其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者;

(2)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所提议人选指定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必须有申请人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至少1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前三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2)进行,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院系抽取5-10%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审。

(四)对需要复审的论文作者,暂不讨论其学位授予,由研究生院将其学位论文送相关领域专家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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