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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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一、目的: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

通过预测预测、排放治理、监测与检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瓦斯异常涌出危险工作面的标准确定与防治措施

瓦斯异常涌出危险工作面的标准确定与防治措施

瓦斯异常涌出危险工作面的标准确定与防治措施一、异常涌出瓦斯定义1、瓦斯异常涌出:指在采煤工作面瓦斯分布状况下,工作面某一时间点及空间点内瓦斯发生急剧增多的现象(以常煤及其他气瓦斯比大于1.2为界),突发性、急剧飞速分布。

2、采煤工作面瓦斯增大指的是常煤及其他气瓦斯的比值超过1.2,且瓦斯增大的速度大于瓦斯稳定增长的速度。

二、瓦斯异常涌出的防治措施1、分区瓦斯控制措施:为有效防止瓦斯异常涌出,应采取工作面分区瓦斯控制方法进行防治,即把采煤工作面瓦斯分布状况稳定的部分与异常涌出瓦斯部分分开;2、常煤瓦斯联锁措施:在异常涌出瓦斯部分,采取通风抽采结合联锁技术,将煤矿常煤瓦斯自动分离出来,以达到预防异常涌出的目的。

3、动态监测措施:采用煤炭采掘动态地质检测技术及现场管理手段进行瓦斯分布监测,对可能存在高瓦斯负荷面的工作面进行动态监测,保证工作面运行安全。

三、瓦斯异常涌出的标准1、《井下矿井采掘安全规程》〔2010〕32号:矿井采煤工作面正常采掘时,常煤及其他瓦斯比值不得大于1.2。

2、《矿山安全防护规程》(GB13407—2009)规定,采煤工作面有着越来越大的可能发生瓦斯异常涌出的情况,因此采煤工作面的风险较大,应以规程要求的瓦斯浓度为基准,防止出现瓦斯异常涌出的情况。

3、《制定采掘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ML333-2009):针对异常涌出瓦斯,采用预防和控制等原则应制定有关采掘安全管理办法,并用于安全监督检查。

四、预防、控制瓦斯异常涌出的核心措施1、遵守采煤工作面的瓦斯分布情况,以及异常涌出瓦斯的标准;2、坚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分区,保证其正常运行;3、提升煤矿回采出瓦斯的能力,通过常煤瓦斯的联锁技术,控制瓦斯的浓度;4、加强对异常涌出瓦斯的动态监测,对潜在危险源及时进行防范。

煤矿五大灾害防治

煤矿五大灾害防治

矿井五大灾害防治原*******煤业公司煤矿及矿区周边的小煤窑对瓦斯、火灾、水灾、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手段极其落后,几乎没有抗灾能力.2005年8月,*******煤业公司整体并购*******煤业公司煤矿后,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开展了矿井灾害的防治工作,有效地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一、瓦斯防治当浓度在5%—16%时,便具有爆炸性.浓度在9.5%时,爆炸威力最大。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空气中的瓦斯浓度必须达到5%~16%;二是要有温度为650~750℃的引爆火源(电火花、放炮火花、撞击摩擦火花、明火等);三是空气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2%.瓦斯爆炸可引起煤尘爆炸。

爆炸引起火灾产生冲击波可摧毁巷道和井下的设施,同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使井下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

因此煤矿安全工作把“一通三防”作为防治瓦斯的有效手段。

1、等级鉴定2005年公司成立至2007年,孝义*******煤业公司煤矿委托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矿井瓦斯进行鉴定,为低瓦斯矿井。

2008年至2012年,*******煤业公司委托吕梁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为低瓦斯矿井。

2013年至2014年,*******煤业公司委托吕梁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为瓦斯矿井。

2015年,公司委托*******煤业公司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绝对瓦斯涌出量2.04m³/min,相对瓦斯涌出量1.18m3/t。

回采最大绝对涌出量0。

48m³/min,掘进最大绝对涌出量0.15m³/min。

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2.44m ³/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1。

41m3/t。

矿井属瓦斯矿井,矿井瓦斯为Ⅳ级重大危险源。

2、瓦斯检查2005年8月公司刚成立时,瓦斯检查制度不健全,专职瓦斯检查工缺少,直至2007年底公司一直延用原*******煤业公司煤矿的瓦斯监控系统.2008年至2011年,全面推进并完成了90万吨/年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 1 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

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 10 天内应当进行 1 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 1 次逃生演习。

第三十七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负责向本区(队)从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与有关单位得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就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得煤层。

突出矿井就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得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就是本单位防突工作得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与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与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得综合预警、快速响应与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与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得安全管理与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得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得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与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得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得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煤矿发生瓦斯灾害事故有诸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但归结起来主要有自然条件、管理和技术三方面因素,要控制瓦斯灾害事故,必须从后两方面同时人手,强化管理和监督,提升防灾技术和装备水平。

近几年,国家执行关井压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定相应的经济制约政策、强化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等,主要是从改变管理因素方面着手,取得了好的效果,但仍有一个完善过程。

在技术和装备方面,近几年也有长足的进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防灾技术体系。

I.煤矿瓦斯防治方针瓦斯作为煤矿的五大灾害之一,历届国家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视瓦斯防治工作,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把防治瓦斯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来抓,先后制定了许多有效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

原煤炭部1993年6月公布的《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就提出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三专、两闭锁〞措施,煤与瓦斯特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提出瓦斯抽放矿井执行“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九字方针。

1994年9月,以部长令的形式重申了防治国有、地方、乡镇煤矿重大瓦斯事故的“三个十条〞规定。

1996年6月,原煤炭部专门在山西阳泉、矿务局召开防治瓦斯现场经验交流会,全面推广了阳泉局健全通风、抽放、监控三大系统,保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的经验。

同时结合淮南局当年发生的“〞特大事故,决定在淮南建设瓦斯治理示范工程,保持先抽后采。

1997年4月原煤炭部又专门公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1998年1月原煤炭部公布的第1号文件又针对防治瓦斯灾害,提出“六个不准,,的要求。

依据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在认真总结借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

2.改善煤矿安全状况综合配套和关键技术研究“改善煤矿安全状况综合配套和关键技术的研究〞是“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目充分发挥了煤炭行业科研院校及示范矿区煤炭企业的整体优势,以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矿业大学等16个产学研单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近5年的集中攻关试验,解决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许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使我国矿井防灾减灾的总体综合能力在“八五〞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配套,并建成了平顶山矿区瓦斯灾害综合治理示范基地和阳泉矿区瓦斯抽放与利用试验基地。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危险气体,对矿工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瓦斯防治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1. 煤矿企业(1) 煤矿企业的领导层要高度重视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监测和控制设备的更新换代,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能力。

2. 煤矿管理人员(1) 煤矿管理人员要深入了解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合规性。

(2) 煤矿管理人员要组织瓦斯防治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防治知识和技能。

(3) 煤矿管理人员要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确保其执行到位。

(4) 煤矿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瓦斯防治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瓦斯检测人员(1) 瓦斯检测人员要熟练掌握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 瓦斯检测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不超过安全标准。

(3) 瓦斯检测人员要及时报告异常瓦斯浓度,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瓦斯抽放和降低瓦斯浓度。

(4) 瓦斯检测人员要做好瓦斯检测记录和报告,提供给煤矿管理人员参考。

4. 采掘工人(1) 采掘工人要参加瓦斯防治培训,了解瓦斯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2) 采掘工人要严格遵守瓦斯防治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变瓦斯抽放和通风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方式。

(3) 采掘工人要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瓦斯检测人员采取措施。

(4) 采掘工人要积极参与瓦斯防治工作,监督和督促他人遵守瓦斯防治规程。

三、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煤矿瓦斯防治的基本工作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下是一个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范本:1. 瓦斯防治管理职责(1) 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防治管理部门,并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一 从业经历 15(一)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相关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二 机构和人员 20(一) 煤矿企业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三)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 炮; 4) 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0.20 通风区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通风区每日必须编制瓦斯检查日报,报 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检查日报由矿调度室、总 工程师、通风区各留一份。 1.0.21 各矿要制定“一炮三检”日报表,每日由通风区值班干部 审查签字。 1.0.22 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必须配置灭火器和瓦斯检查 报警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 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1.0.18 “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 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 查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时,不 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 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 准继续放炮和用电钻打眼。
1.0.19 “三人联锁放炮制”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 人必须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 程序如下:
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时, 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检工就地排放; 2)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 2%但不超过 3%,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
作面时,由通风区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 求进行排放; 3)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 3%或瓦斯浓 度虽低于 3%,但排放瓦斯风流不能直接进入回风系统时,由 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 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0.6 因有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不论巷道内瓦斯 多大,都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 排放,同时通风区副区长以上干部在现场指挥。 3.0.7 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 3%时,排放瓦斯措 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 放。 3.0.8 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组织 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3.0.9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1)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除风筒 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 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 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 1.5% 为限; 2) 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 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范文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范文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范文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危险现象,它在矿井中突然发生,导致煤与瓦斯大量喷出,对井下的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科学家和工程师们不断探索和研发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

本文将重点介绍几种常见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并对其原理和应用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现象,矿井工程师们提出了“预先护盖”技术。

该技术是通过在煤层顶板上提前钻孔,将预先构筑的支护体系与采掘工作面紧密连接,从而达到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

预先护盖技术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预先钻孔,通常采用岩钻将较大直径的钻孔打入煤层顶板;其次是注水固化,通过向钻孔中注入水泥浆体系,形成预先构筑的支护体系。

这样,当采掘工作面逐步向前推进时,预先护盖技术能够起到积极的控制和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作用。

其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的另一种方法是“抽放瓦斯”技术。

这种技术通过在井下设置抽采设备,将井下积聚的瓦斯抽出,以减少瓦斯压力,从而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抽放瓦斯技术的原理是利用抽采设备组织开采瓦斯,使其尽早与井下大气环境分离,减少瓦斯在煤层中的积聚和压力升高的可能性。

另外一种常见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是“探水灌注”技术。

该技术主要通过井下钻取水井,将地表或深层地下水引入瓦斯高压区域,降低瓦斯压力,减少瓦斯突出的危险。

探水灌注技术的应用需要根据具体矿山地质条件、瓦斯分布情况和井下水文地质条件进行选择,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井的位置和深度。

通过探水灌注技术,还能够有效地降低矿井的温度,提高矿井的环境条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

此外,应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灵活的布置和调整。

例如,在采掘巷道时,可以采用错断巷、错层巷和错向巷的方式,以减少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性。

此外,合理设计巷道的宽度和高度,加强巷道支护,也是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

值得强调的是,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矿井通风系统的作用,合理调整和控制气流,保持井下空气新鲜和温度适宜,提高矿井安全性和舒适性。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防治)

瓦斯涌出量:生产过程中瓦斯涌出到风流中的数量。

衡量指标:(1)绝对涌出量:单位时间内瓦斯涌出数量。

C Q Q CH ⨯=4 单位:立方米/分,立方米/天其中:4CH Q —瓦斯绝对涌出量(立方米/分,立方米/天); C —总回风瓦斯量,%;Q —总回风量(立方米/分)(2)相对瓦斯涌出量: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每吨煤瓦斯涌出数量;A Q q CH CH /44= 单位:立方米/吨其中: 4CH q —瓦斯相对涌出量; 4CH Q —瓦斯绝对涌出量(立方米/分);A —煤产量(吨/天)。

第二节 瓦斯防治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 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 3/min 。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 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 3/min 。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安全规程》规定:回采工作面最低风速为0.25m/s,最高风速为4m/s)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word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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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
判定指标
原始煤层瓦 斯压
力(相对) P/MPa
煤的坚 固 性系数 f
煤的破 坏类型
煤的瓦斯放 散
初速度△p
- 3-
有突出危险 的
临界值及范 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74
≤0.5
Ⅲ、Ⅳ、 Ⅴ
≥10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 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 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 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 超过 50m,或者进入 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 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 定为突出煤层; (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 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 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 的。 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 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 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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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标准版)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标准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煤矿发生瓦斯灾害事故有诸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但归结起来主要有自然条件、管理和技术三方面因素,要控制瓦斯灾害事故,必须从后两方面同时人手,强化管理和监督,提高防灾技术和装备水平。

近几年,国家实行关井压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定相应的经济制约政策、加强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等,主要是从改变管理因素方面着手,取得了好的效果,但仍有一个完善过程。

在技术和装备方面,近几年也有长足的进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防灾技术体系。

I.煤矿瓦斯防治方针瓦斯作为煤矿的五大灾害之一,历届国家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视瓦斯防治工作,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把防治瓦斯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来抓,先后制定了许多有效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

原煤炭部1993年6月颁布的《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就提出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提出瓦斯抽放矿井实行“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九字方针。

1994年9月,以部长令的形式重申了防治国有、地方、乡镇煤矿重大瓦斯事故的“三个十条”规定。

1996年6月,原煤炭部专门在山西阳泉、矿务局召开防治瓦斯现场经验交流会,全面推广了阳泉局健全通风、抽放、监控三大系统,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的经验。

同时结合淮南局当年发生的“6.23”特大事故,决定在淮南建设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坚持先抽后采。

1997年4月原煤炭部又专门颁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1998年1月原煤炭部发布的第1号文件又针对防治瓦斯灾害,提出“六个不准,,的要求。

根据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借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

2.改善煤矿安全状况综合配套和关键技术研究“改善煤矿安全状况综合配套和关键技术的研究”是“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目充分发挥了煤炭行业科研院校及示范矿区煤炭企业的整体优势,以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矿业大学等16个产学研单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近5年的集中攻关试验,解决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许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使我国矿井防灾减灾的总体综合能力在“八五”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配套,并建成了平顶山矿区瓦斯灾害综合治理示范基地和阳泉矿区瓦斯抽放与利用试验基地。

据不完全统计,项目在研究试验和实施过程中,已获得直接经济效益1.343亿元,间接经济效益6.124亿元。

在瓦斯预测方面,我国研究了地勘钻孔瓦斯解吸与影响因素,确立了统一的较完善的煤层瓦斯含量、矿井瓦斯涌出量的预测方法,实现了从瓦斯含量测定、涌出量预测,到矿井瓦斯地质绘图的微机化、自动化和规范化,其预测准确率达80%一85%。

3.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我国的防突技术经历了安全防护、防治技术措施和综合防治阶段。

1988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把我国综合防突技术总结为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经过“八五”“九五”期间的深化,我国的防突技术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1)综合防突技术。

在综合防突方面,建立了由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突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组成的“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技术。

由瓦斯地质统计法、综合指标法、地质指标法、物探法等构成的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技术和由指标法、声发射法、电磁辐射法、瓦斯涌出动态法等构成的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由此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体系。

研究了突出危险性实时监测技术,完善了大面积预抽瓦斯、开采保护层的区域性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工艺研究,提高了大直径卸压孔,配合金属骨架、高压水射流扩孔排放瓦斯、排放钻孔排放瓦斯等石门防突措施的技术水平;推广应用了超前钻孔(包括大直径钻孔)卸压排放瓦斯、深孔松动爆破排放瓦斯、水力冲孔、钻掘一体化技术、割掘一体化技术的工作面防突措施;研究了掘进工作面防突综合配套技术,应用地质雷达和电磁辐射技术非接触式探测工作面前方构造和突出危险;完善了震动放炮、长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

并研制了BQT—E型突出煤层电磁波透视系统、KJ54监测系统、QFZ一22轻便型防突钻机、KBD5矿用本安型煤与瓦斯突出(冲击矿压)电磁辐射监测仪,QFZ一22轻便型防突钻机集强力钻孔和防治卡钻等功能于一体,解决了原来存在的防突措施与钻机不配套的难题,是实施防突技术措施的理想钻机。

该钻机已在平顶山、淮南、韩城、皖北、松藻、鹤壁等十多个局矿推广应用60多台。

(2)区域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

随着放顶煤技术的推广应用,区域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

淮南矿业集团属于煤层群开采的矿区,但大部分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为此试验了多重开采上保护层、远距离下保护层、顺煤层长钻孔强化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

在新庄孜矿,先行开采上部B8槽煤,然后开采B7b、B7a煤层,实现对具有突出危险的下部B6槽(距B7a煤层约12m)和B4槽煤层(距B6槽约40m)消除突出危险的目的;潘一、潘三矿试验开采B11(厚度约1.8m)煤层实现对上部远距70m以上的C13槽煤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目的;谢二矿试验顺煤层长钻孔强化预抽煤层瓦斯消除突出危险性,都取得好的效果。

潘一、潘三矿正在对被保护区C13槽进行放顶煤开采试验,没有发现任何瓦斯动力迹象;谢二矿试验工作面已利用放顶煤开采工艺全部安全回采。

这说明,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区域性防治突出技术措施,能够消除煤层突出危险性,实现放顶煤安全回采的目的,但利用保护层措施时,对首采层瓦斯治理、被保护层瓦斯抽放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采取顺煤层长钻孔强化预抽瓦斯措施时,各条块区域的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抽工艺,预抽后的效果评价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3)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预测预报技术。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发生过一次突出的矿井即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发生过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但对新建矿井,在矿井设计时煤层尚未开采,这时,矿井瓦斯突出危险性主要根据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来确定。

如果矿井开采的煤层中预测为有突出危险,那么,也应该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矿井。

我国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预测主要根据地质勘探资料进行分析,目前主要根据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勘探钻孔芯测定的煤层结构、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等资料,参照邻近矿井或条件类似矿井反映突出危险性的资料进行统计和类比分析,预测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主要预测指标有煤层坚固性系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构造特征及其分布等。

f≥0.5、瓦斯压力不大于0.74MPa、瓦斯含量不大于10m/t的煤层,一般不具有突出危险性,除非在构造破坏带由于相关指标发生显著变化。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近几年的研究发现,地勘期间测定的瓦斯压力和含量普遍偏低,因此,在资料分析时要考虑测定数据可能存在的误差,有采掘工程进入煤层时应进行现场测定相关参数予以验证。

对突出危险煤层,各采掘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同样可根据以上方法和指标进行预测,但测点应加密,测点密度越大,预测准确性越高,此外,还应根据已进行采掘区域突出点分布规律进行类比和统计分析预测,提高预测准确性。

近几年,试验了无线电透视法结合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动力显现特征、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的分布特点和规律进行综合分析预测,能够预测更小块段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精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对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试验研究了AE声发射、瓦斯涌出动态指标,对采掘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的突出危险性进行实时跟踪预测技术。

实验表明,煤岩体在承载达到极限载荷的40%~60%时会产生显著的微破坏声响,通过监测煤岩体中的微破坏声响(AE活动)能够提前预测煤岩体的力学动态;通过监测采掘空间瓦斯涌出动态变化特征,能够预测煤岩体内力学动态引起的瓦斯涌出异常;将两方面信息进行数学处理和综合分析,并结合大量实际监测数据和动力显现特征建立的判识知识库,实现采掘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突出危险性的实时跟踪预测。

南桐煤矿、平顶山十二矿、芙蓉白皎矿的试验表明,该技术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用电磁辐射方法预测煤岩动力现象是继声发射监测方法后的又一新的研究成果。

“九五”期间由平煤(集团)公司和中国矿业大学联合研制的电磁辐射法预测突出危险性技术及便携式装备已进行了井下试验,该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实现了便携非接触式连续24小时不间断预测预报。

4.瓦斯抽放技术瓦斯抽放是控制瓦斯灾害事故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根据不同矿区的特点,我国煤矿在“八五”、“九五”期间,形成了本层、邻近层、穿层和采空区等多种瓦斯抽放方法。

研究了综采工作面超前强化抽放瓦斯方法及工艺装备,试验成功了200-500m岩石水平长钻孔抽邻近层瓦斯,煤层水平(250m)长钻孔及预裂控制爆破强化抽放本层瓦斯的综合抽放技术等,使工作面瓦斯抽放率提高20%。

(1)顺层长钻孔成孔技术。

顺层钻孔抽放瓦斯的关键技术是顺层长钻孔的成孔技术,而在煤层(特别是突出煤层)实施顺煤层钻孔时因喷孑L、卡钻严重,成孔深度往往只有40。

70m,不能满足采煤工作面顺层钻孔抽放瓦斯的需要深度。

为此,“九五”期间研究了压风排渣工艺、组合钻具和强力钻机(ZSM一250型顺层强力钻机)相结合的长钻孔施工工艺技术和装备,使得钻孔深度普遍提高到100m以上,最深达到239m。

压风排渣工艺的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风压和风量。

为利用压风将钻屑顺利排出,钻孔内排渣的风速通常要求达到20m/s以上,在钻孔内压风通过断面积一定的条件下,满足排渣风速要求的风压和风量主要取决于钻孔深度。

组合钻具的主要功能是提高钻孔的定向准确性,同时也能减少钻孔出现垮塌和其他大变形的几率。

强力钻机的目的是增加钻进能力,研制的ZSM一250型强力钻机,钻杆直径为63mm,配合风力排渣和组合钻具,能够满足突出松软煤层成孔深度250m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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