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林地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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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租赁经营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根据村委会山林地有关政策取得自留山使用权。为更好地发展经济,发挥资源优势,达到共同富裕,经甲、乙方协商同意,将上列山林租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致协议如下:

一、租赁山林地(包括部分旱田):

甲方拥有址于一片(包括部分旱田)的经营使用权,面积约300亩(面积正负5%之内不计数,超过5%的则多退少补)现自愿出租给乙方经营种植业。

二、租赁时间:

租赁时间一定60年,即自2011年12年1日至2071年12月30日。

三、租金:

双方议定每亩每年租金25元,300亩每年租金7500元,60年租金共计人民币肆拾叁万伍千元。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肆拾叁万伍千元交甲方。为方便乙方履行付款义务,甲方一致同意全部租金由甲方成员之一代为领取,租金分配方案由甲方内部自行协商与乙方无关。

五、特别约定:

根据甲方的要求,原来出租场地的一些果树,原则上应该保留,其收成归甲方所有。如因自然灾害或虫害造成原保留果树灭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发展需要,原保留果树已影响到经营发展,乙方有权进行处理。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①甲方收到乙方全部租金后本合同生效。

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租赁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一切经营活动自主权,但是乙方如在租用场地内违法经营或出现损害当地村民合法利益的,甲方有权制止和监督或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③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间与当地村民的矛盾或纠纷,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理顺一切关系。如出现盗窃、抢掠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报案并妥善处理。

2、乙方的权利义务:

①乙方必须依约付还甲方全部租金,租金付清即取得上列山林地的经营使用权。

②乙方有权在种植业范围内自主决定种植业务、品种,独立经营不受甲方非法干预。

③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在租赁场地内设置必要的设施,包括盖建生活、生产用房。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中途无故中止合同提前收回租赁场地,必须赔偿已收租金的二倍,玖拾万元,并据实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中途无故提前中止合同除无条件交还租赁的山林外,应付还违约金玖拾万元。

3如果甲方在乙方租赁经营期间无故制造事端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租赁经营的,应比照本条第一款偿付违约金玖拾万元并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采矿、采土、采石,也不得未经甲方许可随便改变租赁场地经营用途。经甲方许可改变经营用途的双方另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八、如因政策或国家建设需要,租赁场地被征收、征用致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可以中止合同。其中涉及土地赔偿款应归甲方,甲方不再赔偿乙方其他一切损失。但政策性的补偿、赔偿应据实支付还乙方。

九、因战争、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免责。

十、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提供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山林地土地使用权证明给乙方存执。

十一、如因权属纠纷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赁经营,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并赔偿损失。

十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一并履行。

十三、双方经商定本合同签订后由乌洋村委会见证。

十四、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每人手执一份,乙方存执两份,见证单位存执一份。

甲方乙方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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