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评优与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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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
学生评优与奖励暂行办法
武科大学[2006]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或者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和奖励方式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标兵
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
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
对于大学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
对于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二)优良学风先进集体
对于学风建设成绩突出、学风优良的学院或学生班集体,学校授予“优良学风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第六条其他奖励
凡有其它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特别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校酌情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或证书;
(二)给予嘉奖或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四)其它方式。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八条评选范围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可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凡全日制普通本专生及研究生学生班集体及相关学院可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第九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当选“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2范围的;
(四)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十条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四)综合表现突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或特殊考虑。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标兵”条件
(一)符合优秀学生条件;
(二)学业成绩特别突出,并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良好表现,获得师生公认。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热心为同学服务,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在同学中享有威信;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有思路,能结合本职工作大胆开拓,敢于创新,圆满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在社会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取得明显实绩,得到组织肯定和同学公认;
(三)综合表现突出,学习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水平。

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基本知识、基本能力与基本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德、智、体诸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得到师生公认和好评;
(二)具体评定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报学校备案后公布;
(三)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者优先考虑;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的可酌情放宽条件;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做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可特殊考虑。

第十四条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班风好。

班级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向上的氛围,有较多的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富有正义感和集体荣誉感,凝聚力强,能自觉遵守校、院、班各项规章制度,1学年内班级没有重大违纪现象发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二)学风好。

全班同学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整体成绩好;(三)班级组织建设好。

班干部以身作则,能发挥表率带头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坚持原则,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创意、有特色、有成效,圆满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领导和老师的好评;
(四)班级制度建设好。

认真贯彻《班级工作条例》,能结合本班实际,建立和健全本班各项管理制度(如班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文明卫生寝室创建制度等);在校、院组织的有关检查考评中获得好的名次或奖励;
(五)班级文化建设好。

积极开展课余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在校、院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六)学生骨干队伍建设好。

班级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学生骨干队伍,在政治思想、道德风尚、精神文明和学习、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

(七)受到省、部级或学校表彰奖励的班级,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优良学风先进集体另行组织评选。

第十六条评选比例
(一)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二)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以内;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学生干部总数的20%以内。

其中普通班级按15%评选,先进班级按20%评选,在校、院团委、学生会及主要合法社团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按20-25%的比例评选;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一般应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五)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各院按学生班级总数的15-20%比例推选上报,由学校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在院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占班级评选名额,由所在学院团委(团总支)、学生会推选,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学校审批(不占所在班级名额);在校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按规定比例进行推选,在征求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审批(不占所在学院名额)。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八条评选时间
(一)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毕业生的评优在毕业前夕结合毕业鉴定进行评选;(二)评审采取申报制,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处理。

第十九条评选步骤
(一)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由各学院召开大会进行动员并组织评选工作;
(二)学生个人填写申报表,对上一学年内个人在德、智、体诸方面的成绩、进步及存在的差距进行总结;学生班级根据《学生班级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提交班级工作总结报告;
(三)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各班提出初评名单,在本专业年级内进行评议后提交学院党委(党总支),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对照评优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经学校批准后行文公布,并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均填写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二十二条授予“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先进集体”称号的班级,颁发奖状以资鼓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评优及奖励由研究生处及研究生党委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高职专科学生和成人教育类学生的评优奖励办法分别由高职院、成人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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