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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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参考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三、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资金需求计划,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四、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保障金及有关证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各镇、园区、居委会的相关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受理公众有关事项的咨询与投诉,查处举报、投诉事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各镇、园区、村(居)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办事流程
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一、申请:个人申请或村(居)民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村(居)代表会议对申请人提出救助进行评议、公示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镇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调查申
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然后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填写《城乡医
疗救助申请备案表》报民政局。

四、建档:经镇政府核实后救助户应提供: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及复印件;2、住院病历、正式发票(医保或农合证明)原件、复印件。

村(居)委会将有关材料按照一户
一档整理报送镇政府。

五、审批、发放:民政局对镇上报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将救助花名册
转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
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1320元(城镇月人均收入低于290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低
保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已享受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的不纳入此保障
范围);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丧失劳动能力者;因意外事故或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
严重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加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
申请。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低保救助范围之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
劳动游手好闲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
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生活困难的。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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