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第四版)2018.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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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 告知程序(第23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包括门诊(急诊)病历。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依法维权(第29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媒体新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
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执业道德, 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总则 卫生主管部门 其他
有关财政、民政、保 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 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的有关工作。
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包含医学、法
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入库, 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应载明(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责任程 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 回避情形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二)
2.医调委:应当自设立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聘任一定数量具有医学、 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的工作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调解不得收费。
3.调解期限:3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 为调解不成。
4.达成协议:调解达成一致的医调委制作调解协议书,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 认。
指导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工作
公安
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 安秩序,查处、打击 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 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 疗秩序
各级 职责
医患双方
互相尊重,依法维权
Part 2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
1、学法守法
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守法,恪守执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加
强法律法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纠纷预防
8、医患沟通 9、投诉接待
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耐心解释、说明,有疑问应及时核实、自查。 建立健全投诉接待,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
10、分析评估
卫生主管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
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制定防范措施。
的行为。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采取行动,
依法处置。
医疗纠纷处理 物证封存(第24~25条) 1.封存病历:封存、启封病历资料,医患双方均应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可先封存已完成的,之后再完成后续完成部分。应开列封存清单,医患 双方各执一份。
2、质控风控
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控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
加强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3、技术管理
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开展与医疗机构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服务,采用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技术责任(第46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 术用于临床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或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 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或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 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版)解读
国务院第701号令
2018年6月20日通过
2018年7月31日发布 2018年10月1日施行
Part 1
(第一条——第八条)
总则
总则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风险分担机制: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
11、患者条款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如实Fra bibliotek供与病情有关的信
息,配合诊疗活动。
12、科普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
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室知识的认知水平。
Part 3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
解决途径
告知程序 物证封存
3.赔偿金额: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分歧较大鼓励人民调解。
4.达成协议: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医疗纠纷处理 2、人民调解(第31~39条) 1.纠纷受理: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提出申请,一方申请的,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书 面或口头形式均可申请。重大医疗纠纷,医调委可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双方申请调解。 不予受理:已诉讼或行政调解且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政府
加强领导、协调,将 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体系,建立部门 分工协作机制,督促 履职。
指导、监督医疗机构 做好纠纷的预防和处 理工作,引导医患双 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国家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体系,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规范诊 疗活动,改善医疗服 务,提高医疗质量, 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
1、自愿协商(第30条)
2、人民调解(第31~39条)
3、行政调解(第40条) 4、法院途径(第43条) 5、其他途径 (财政、民政、保险等)
死亡处理
纠纷上报 依法维权 二元鉴定
医疗纠纷处理
1、自愿协商(第30条)
1.协商原则:自愿、合法、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 2.依法协商: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每方代 表人数不超过5人,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医疗纠纷
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 正处理。
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
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Part 4
(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1、病历责任(第45条) 2、技术责任(第46条) 九种违规责任 3、医疗责任☆(第47条) 4、鉴定责任(第48条) 5、尸检责任(第49条) 6、调解责任(第50条) 7、媒体责任、8、行政责任、9、损害责任(第51~53条)
医疗纠纷处理 二元鉴定 谁委托?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调委委托鉴定。 鉴定人
鉴定事项所涉及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或专家库中抽取。 鉴定标准 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执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意见。
医疗纠纷处理 二元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 鉴定费 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责任比例承担。
法律责任 医疗责任(第47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法律责任 鉴定责任(第48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4、验货保管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医疗纠纷预防
5、知情同意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实施手术和有风
险的诊疗,应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紧急情 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 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封存实物: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物有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双方共同委托有资
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封存血样时应当 通知提供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3.解除封存:封存的病历或实物,若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时,医疗 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法律责任 医疗责任(第47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上述情况之一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病历责任(第45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
篡改、伪造、隐 匿、毁灭病历, 后果很严重!!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
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 2.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 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5.达成协议: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6.保密义务:医调委和行政部门应对双方隐私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同意,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 调解协议的内容。
医疗纠纷处理
4、法院途径(第43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6、防范风险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
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7、病历管理
(1)妥善保管病历资料;(2)抢救记录未能及时填写的,6小时内补记,
并加以说明;(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4)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5)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 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时应有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场;(6)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处理 死亡处理(第26~27条) 1.患者死亡,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冻存可延长至7日。 2.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者,影响死因判定要承担责任。 3.尸检由有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双方可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4.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指定的场所,尸体存放的时间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 处理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规定处理。 纠纷上报(第28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主管 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合法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
3、行政调解(第40条)
1.纠纷受理:双方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2.调解时限: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超过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3.不予受理:已诉讼或申请人民调解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4.行政部门可咨询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有争议的需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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