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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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宇案开始,扶不扶老人已经成为全社会一个讨论的 热点。从传统文化来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一直都是中华民 族的传统美德,是国人引以为傲的精神命脉。然而,现实却总 与我们的愿望形成巨大反差,令人心酸的是见义勇为的英雄 经常流血又流泪。这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风气的变 化,更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恶果。
法学研究
FA XUE YAN JIU
论中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文/ 江珞伊 卜端端
摘 要 无因管理在日常生活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行为,但是,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总体上 内容简单,概念模糊,存在极大的缺陷,给司法带来了诸多不便。而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与无因管理有 关的事件引起了公众热议,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中国无因管理制度现状堪忧,其完善迫在眉睫。 关键词 无因管理制度 现状Biblioteka Baidu缺陷 完善
明确概念 要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做出明确说明,划分出明确的界限; 对必要费用、实际损失等模糊概念做出细致的规范;对管理人 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说明。
损失赔偿 美 国 的 法 律 中 有 “Toholditliableuponthefactsexhibitedinthisrecordwouldbetochargeitasaninsurer.” 即不可预料而 发生的意外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 思想 。管理人事前事出于好意,为了传承和弘扬这种思想, 受益人应要赔偿管理人在帮助过程中的全部必要支出费用。 而对于管理人在活动中的意外损失,则依据其实际损失和管 理人不施以援助的最大损失的数额大小及损失的严重情况和 具体程度来确定。当自身损失小于或等于最大损失且损失可
以挽回的(包括物质方面的损失和可以完全治愈的身体伤害 等):管理人承担 60%,受益人承担 40%;当自身损失小于或 等于最大损失且损失不可挽回的(包括不可治愈的身体伤害 和精神伤害等):管理人承担 40%,受益人承担 60%;当自身 损失大于最大损失且损失可以挽回的:受益人按最大损失赔 付,其余由管理者自己承担;当自身损失大于最大损失且损失 不可挽回的:受益人按最大损失赔付,剩余部分由管理人承担 20%,国家承担 80%。(注:以上比例仍有待考量)
鼓励奖励 鼓励奖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私人赔偿,一部分为公共 赔偿。私人赔偿:管理人与受益人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家 庭条件自行商议额外的赔款金额。公共赔偿:包括国家的奖 励、奖金、社会各界的捐款。 2、程序法 我们可以采取国家代位赔偿制度。首先由地方民政部门 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根据国家制定的赔偿细则 及城镇居民生活标准和当时的物价水平确定赔偿金额,而后 由国家先予代位赔偿,再向受益人支付该部分金额,见义勇为 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凭其见义勇为的凭证和个人的有效证件去 当地的关系银行领取赔偿金。这样可以使管理人及时地领取 到赔偿金,维护其权利,从而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同 时,设立监察机关,监督民政部门的赔偿评估以及赔偿金的发 放过程。 3、管理机构 国家应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无因管理事宜的机构。该机构 应负有如下职能: 颁发奖励奖金。在认定管理人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后, 可根据其具体行为确定奖金数额,并颁发相应的称号及荣辱。 使管理人获得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补偿及心灵的安慰,使公众 感受到国家对无因管理行为的倡导和支持。拨发国家赔偿: 对于一些管理人受到重大损失的案件,国家应依法予以赔偿, 该机构可负责赔款的拨发并拥有监督权,以确保赔款可以真 正地发到管理人手中。举办社会募捐活动。募捐活动不仅可 以筹得资金,还可以在募捐过程中宣传管理人的事迹,传递助 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精神,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帮助别人,改善 整个社会风气。关注管理人以后的生活。当一个英雄出现 时,会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新鲜事的 不断冲击,英雄很快就会被人淡忘,遗弃。这个机构就要来弥 补这点缺失,这就要求它建立明确的规范性制度,有规律的对 管理人进行家访或者调查,了解他的近期情况,并可根据具体 情况予以补助。 希望通过从制度上对无因管理的完善,能够真正避免英 雄流血又流泪,从而重新建立起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道德风 尚。
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才能在全社会有效地形成见义勇 为氛围?的确,道德的教化始终是我们倡导见义勇为的有效 途径,我们要擅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典型的事例进行大力 宣传,弘扬正气。但是,仅仅如此恐怕还远远不够,更直接更 有效的方法是相关的制度跟进。
一、中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 (一)概念不清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概念,未具体规定无因 管理的条件,使得无因管理的界限不清,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不 能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早 期将见义勇为依《民法通则》第 109 条和《民通意见》第 142 条 的规定处理即是一个典型;《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管理人的权 利(本人的义务),未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这样使得管 理人与违约人、侵权人归于同等地位,违背了无因管理的立法 宗旨。在实践中,以管理人的过错程度为标准,缺乏相应的客 观标准和依据,导致自由裁量范围过大,既不利于管理人,也 不利于本人;《民法通则》未处理好无因管理与委托之间的关 系,不利于保护管理人的利益。 (二)损害赔偿规范不清 1、《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在规定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 义务)时,亦仅规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而未规定管 理人的债务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这对管理人利益的保护非 常不利。 2、对必要费用、实际损失等概念没有明确的规范和界限。 (三)奖励表扬条文缺失 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只对必要费用和实际损失 的赔偿做了相应的规定,而对管理人或服务人的奖励及补偿 只字未提,而这种表扬及奖励对社会中无因管理的风气的形 成是必要的。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1、实体法
注释:
申嘉编译.TORTSLAW[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37.
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4.
赵相林.聚焦法学热点[M].法律出版社,2002:233.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4 年第 6 期(下)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