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常压储罐设备管理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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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职责 (1)
第三章储罐的设计、安装与验收 (4)
第四章储罐的使用和维护 (5)
第五章储罐的检修 (8)
第六章储罐管理与考核 (9)
第七章附则 (11)
常压储罐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储罐管理,确保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中,储存非人工制冷、非剧毒的石油、化工等液体介质的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
第三条各企业应加强储罐全员、全过程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达到储罐使用寿命长、维修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四条各企业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检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储罐管理和检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储罐,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储罐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储罐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储罐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
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储罐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储罐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储罐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储罐管理规定、管理细则及工作计划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或参与储罐设计、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保证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三)组织建立健全储罐设备技术管理档案,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储罐的年度修理及检测计划,审定主要储罐检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针对储罐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不断提高储罐的技术管理水平。
(六)组织编制和审核储罐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组织或参与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负责储罐备品配件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并审定备品配件计划。
(九)负责储罐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查储罐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储罐在设计规定的工况下运行。
(二)根据储罐的年度修理、检测计划,及时合理地安排储罐修理检测时间。
(三)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协调与生产相关联的问题。
(四)参加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罐区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组织编写和审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督促隐患整改工作。
(二)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储罐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罐事故档案。
(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储罐有关的安全装备、消防设备、气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储罐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储罐管理细则。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确保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二)负责本单位储罐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好储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负责储罐的定期外部检查工作。
(四)建立健全储罐设备技术档案,做好储罐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管理工作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负责编制、上报储罐的修理及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编制和上报储罐更新改造计划,参加储罐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编制和上报备品配件计划。
(八)参与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章储罐的设计、安装与验收
第十一条储罐设计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应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二条储罐设计方案应符合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应根据储罐储存介质的性质、种类,合理选择储罐的结构形式。
第十三条储罐设计应根据当地地理、地质条件,同时根据企业生产、销售对储存量、周转量的具体要求,确定合理的罐容。
第十四条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地质、储存介质等条件,合理选择罐体及有关部件的材料、罐底基础的处理及综合防腐蚀措施,达到油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要求。
第十五条储罐应配备完善的液位指示、报警系统及相应的辅助设施。
第十六条储罐安装与防腐蚀工程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良好业绩的施工队伍,有关部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七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储罐安装和防腐蚀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同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施工方案,经企业、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现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企业应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中间环节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新建或改造的储罐,必须进行充水试验,充水试验结果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企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所有储罐在交付使用单位前,都必须遵照有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检查出的所有问题应全部进行整改,经参加验收的各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储罐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储罐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当储存介质或运行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对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储罐的操作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遵守储罐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做到操作前认真准备,操作中反复检查,运行中及时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严禁超温、超储运行。
(二)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和标准对储罐进行检查,防止跑油、混油、冒顶和突沸等事故发生,认真填写运行、交接班等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