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2石化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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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4日 中石化建(2001)2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集团公司对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和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石化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纳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受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委托对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总站下设若干“分站”和“监(检)测中心”。
第五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编制颁发有关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2、负责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对
所属分站及监(检)测中心的资质进行考核和管理。
3、负责石油压力管道检测、检验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4、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培训大纲和教材;对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考核认定,并颁发证书,总站负责管理。
5、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组织石化系统内的工程质量检查。
6、定期召开各分站站长工作会议,总结、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7、负责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管理工作。
8、审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工程质量问题或争端的处理与仲裁。
9、负责石化建设工程关键设备和材料制造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分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以及总站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
2、根据总站的安排,制定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受监工程的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制造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资格。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掌握所监工程的质量状况,及时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的管理意见,对所监督的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有关情况。
5、检查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检测手段等),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使之运转正常。
6、指定经过资质审查的实验室负责对有争议工程的复测复验。
7、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会议。
8、监督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中交(验收)程序以及在中交(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9、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中间交接(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总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关键部位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
10、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11、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方案的审定,重大事故上报总站。
12、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总站委托的其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监(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总站的安排,对有关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提出检验数据,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检)测方面的经验。
3、建立各分站之间的信息联络,编制质量工作信息。
第三章 监督分站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 分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分站是经总站考核认定的独立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3、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分站配备站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分站的工作负全责。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为分站的技术负责人,对分站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对受监工程负责。
第十三条 分站的人员配备要做到专业结构合理、配套。
第十四条 分站站长和总工程师应由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要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证上岗。
第四章 监督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 凡列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计划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监督手续;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分站的监督并提供监督所必须的图纸资料。
第十七条 分站确定受监工程的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