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文明的新发展

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文明的新发展
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文明的新发展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一、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 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 是政治的; 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 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 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

以社会制约权力

以社会制约权力 ----读达尔《民主理论的前沿》有感 在大约三百年前,伟大的先哲,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给人类留下了一笔宝贵的思想财富——《论法的精神》。他提出了一条提高政治民主水平的法则:用权力制约权力。这一种权力制衡的思想被后人奉为圭臬。而我今天要分享的是另一位伟大的思想家——达尔——在他1956年问世的作品《民主理论的前沿》中提出的主张,即“用社会制约权力”。 在中国人的政治意识中,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意识,并没有用权力制约权力那样来得深刻,这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因为发展民主的角度来讲,以社会制约权力是一个比用权力制约权力更加优越的方法。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语,意为“人民的统治”。实际上,“民主”是一个很混乱、很空洞的词语,首先是这里的“民”指的是谁,劳苦大众?还是多数人?其次,所谓人民统治该怎样操作?是按照一套人们建立好的程序和规则来进行决策?还是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人们的意见?有许许多多的所谓先烈,为了民主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然而究竟什么是民主?或者问,我们究竟把怎样的政治体制或社会组织的形式称作“民主”?有很多人对此并没有认真的思考。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所承认的民主的制度是怎样的呢。在政治上大概是这样的,首先由人民选举出优秀的代表,然后由这些代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这些代表来保障人们享有一定的权益。这就是现代的民主政治体制,其实说白了就是一种精英主义政治。但是这种精英政治存在一种悖论,那就是所谓民主究竟是多数人的统治?还是少数精英掌控着国家?回顾以往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每一个社会中,都会存在一个统治阶级,然后由这个阶级中的精英来管理这个社会。虽然这个想法有一点令人丧气,但它确实有一定的道理。韦伯是当代社会的卓越分析者在韦伯看来,官僚制是现代国家的管理体制,它是现代国家理性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产物,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改变不了这个命题。现代社会的大小、复杂性和明显的社会差异,使得直接民主制不适宜于作为政治调节和控制的一般模式。韦伯断定,在所有比乡村社区大的共同体中,政治组织“肯定是由一些对政治管理感兴趣的人所管理的。”他认为管理国家是一项事业,是那些对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务感兴趣并具备一定才能的精英的职业。而一般人是没有能力对政策加以区分的,他们只不过有能力在可能的领导者之间加以选择。基于这种想法,韦伯把民主描绘为潜在的领导者之间的校检场。民主就像“市场”一样,是一种淘汰弱者的制度机制,同时使那些最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去竞取选票和权力,而选票就掌握在民主制度下的民众手里。 现在我们主要看一下中国的民主政治。中国在1949年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后建立了民主政治。中国的民主体制大致说来是这样的:由人民选举出人民代表,由这些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常设的机构,它不负责具体的管理,而只是每年开一次会,解决一下特别重大的问题,确立一个大政方针。所以这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是一种精英政治,尽管这些精英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并没有让人民,至少是大数的人民参与到这个社会的管理中来。实际上,在中国真正掌管着这个社会的是政党。中共在这个国家拥有唯一的统治权,当然,由于国体国情的原因,一党制是适合中国的。在防止专制独裁上,中国采用的是当今世上的主流方法——权力制衡,将权力分散,并且将监督权独立出来。但是这中间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这种监督的有效性问题。行政机构和监督机构都是同一个政治团体,在很多时候都是自己监督自己,这样一来监督的作用就大打折扣了。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难怪中国官员的贪腐之风十分恶劣。而且人民并没广泛参与进来,这始终是精英之间较量。 没有人否认这些精英在管理社会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不过中国目前的政治有很多令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摘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育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是,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关键词】权力、制约、制衡 权力不加限制就会被滥加使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大会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原则、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属于哲学概念,“指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制衡”一次也含有限制、牵制之意,但它还含有平衡、均衡、抗衡等表达对事物之间的相互较量、抗争、对抗加以协调的意义。在政治学中它指谓均衡政府各权力之间相互牵制和相互抗衡的状态或原则,常常被运用于政府权力分配模式的理论中,其运用的范围远不及制约概念。 法哲学在如此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两个概念:权力制约是指以社会各种控制手段规范公职权力合理界限的活动。由于这些控制手段都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活动,所以权力制约实质上是借以某一种力量去控制权力运行。权力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模式,它特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既“以权制权”。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权力制约的途径是影响、支配、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 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把上述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孟德斯鸠将在《论发精神》中就提出:“从食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观点。中世纪时期,马西利则公开宣称主权由人民制约神权由王权制约。他将权力制约表述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王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来自人民。他明确指出“市民全体或是全部之多数者是最高权力者”,他们不仅拥有立法权,并且具有限制、纠正行政人员行为的权力和免其职务的权力,立法高于行政权;二是对神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是国家。在后来,洛克的分权主义提出来之后,美国则欣喜地传承了这一思想并得以体现。权利保护,现代法治社会权力-权利处于对峙状态,只有为公权力设置各种“障碍”,防止恣意妄为,才能保障公民权利从市民社会-政府二元结构说,只有限制后者,才能保证社会平衡稳

权力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

?权力(power)一词,现在同阶级、性别、种族等一起成为社会学一般理论的基本范畴。对权力的讨论至今为止分歧百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到底,这是由于" 当我们从理论上讨论权力时,我们其实是在论述整个社会世界的运作方式"。因此,对权力的不同论述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学理论流派的基本观点。 早期的人们常常自然地使用"权力"一词,而没有企图去阐明它。对权力进行奠基论述的是韦伯和马克思。从20世纪开始,批判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等对权力皆有过精辟的论述。下面我将结合各派主要观点讨论一下权力的基本含义。 ?一、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类型划分 对权力作出最有影响定义的是韦伯。他是这样定义权力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1] 这个定义强调了两点,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力,包括实际能力和潜在的能力;第二,强调了权力拥有者的主观意图。 韦伯将权力划分为强制和支配两种类型,其中,支配又分为合法支配(即权威)和凭借利益格局中垄断而取得的支配。合法支配有三种,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传统型(t raditional domination)、克里斯玛型(charismatic domination)、个人魅力型(rational-legal domination)。 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划分是与其行动理论相关联的,不是从宏大的社会结构入手而

是从行动者入手讨论的,表明了个体行动者的目的性和意向性。这种权力观点与马克思和帕森斯观点的对立,刚好表明了社会学理论中行动与结构的对立。 二、权力是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一个面相 这是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批判结构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 马克思对权力并没有作出单独的、系统的论述,但是探讨国家问题、社会管理和统治时不时地提到权力、权威等概念。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料的斗争,特别是生产资料。权力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附属品,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实体拥有权力。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划分为两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是统治阶级,因此,运用权力、体验权力的不是特定的个人,而是各个阶级和群体。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里财产完全可以让渡和私有化,导致权力趋向集中。 批判结构主义者们发挥了马克思的观点,主要根据对物质占有的社会结构来说明权力。他们主要观点有两个:(1)唯一真实的权力形式涉及各经济阶级围绕所有权的斗争;(2)诸如国家或政治这样明显的权力复合体也可以化约为这种阶级斗争。[2] 对权力的宏观角度的讨论可以解释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活动,但同时也淹没了每个具体的个人,尤其是个人的主观意志。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行使权力的个人由于主观意愿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行动导致的不同后果。这是宏大的理论结构所无法解释的。

行政领导学期末复习(第二章:领导权力与制约)

第二章:领导权力与制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分) 1.下列关于权力起源的学说,除了()外,其他主张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选择一项: A. 暴力说 B. 神权说 C. 智慧说 D. 契约论 正确答案是:神权说 2.在()时期领导权力与宗教权力或迷信权力等曾经相互结合。 选择一项: A. 原始社会 B. 转型社会 C. 现代社会 D. 传统社会 正确答案是:传统社会 3.()的领导权力是一种法理型的权力。 选择一项: A. 原始社会 B. 转型社会 C. 现代社会 D. 传统社会 正确答案是:现代社会 4.领导权力的发展变化是与()紧密相连的。 选择一项: A. 人性 B. 社会发展阶段 C. 阶级 D. 经济 正确答案是:社会发展阶段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分) 1.领导权力的主要内容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领导权力的主体 B. 领导权力的客体 C. 领导权力的目标 D. 领导权力的作用方式 E. 领导权力的性质 正确答案是:领导权力的主体, 领导权力的客体, 领导权力的目标, 领导权力的作用方式 2.领导权力在本质上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社会关系 B. 人际关系 C. 阶级关系 D. 利益关系 E. 服从关系 正确答案是:社会关系, 阶级关系, 利益关系 3.根据在授权时所凭借的媒介的不同,可以将领导授权分为()。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正式授权 B. 口头授权 C. 非正式授权 D. 书面授权 E. 弹性授权 正确答案是:口头授权, 书面授权 4.下列属于权力载体的承担者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政党 B. 知识 C. 血缘 D. 年龄 E. 地位 正确答案是:政党, 知识, 血缘, 年龄, 地位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32分) 1.领导权力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比较分析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比较分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权力和权益的关系和比较是一个基础性的命题,通过理论学习结合自身工作的体会,我对两者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所以我就从概念、对比和联系三方面谈一下我的认识。 一、从概念上对比权力与权利。 从字面意思我个人的理解是:“力”在于力量,在于执行方面,是赋予一定的行使能力,“利”代表的利益,是国家、集体、个人等所拥有的承担和权益。详细而言:权力是属于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

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二、从多方面对比权力与权利。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

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及实践思考

2002年第4期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总第163期 N o .4,2002Jou rnal of T ian jin N o rm al U n 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um N o .163 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及实践思考 李 昭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天津300073) 摘 要:权力源泉的人民性决定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关系。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不仅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政理想的必然要求。要真正落实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权利;权力;宪法内核;制约机制 中图分类号:D 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1106(2002)0420035205 收稿日期:2002202-20 作者简介:李昭(1962—),女,天津市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权力是权利的高度聚合,其力量远远强于权利,但其合理性却源于权利。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民主政治的理想就是要使政治权力服从于人民的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源于社会契约的人民主权思想。按照社会契约的政治理论,个人权利是先于任何形式的国家而存在的。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政治社会是人们通过正式的承诺和契约而成立的。在政治权力出现以前,人们所处的自然状态虽然自由,但存有不便。人们享有的权利不稳定,特别是对财产的享有很不安全,存在着可能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因而,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相对自由的生活,甘愿同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由、生命与财产不受侵犯,政府的成立就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中的不便。法 国思想家卢梭在论述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 问题时指出,社会契约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 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 由” [1](P 23)。卢梭还以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进一步论证了人民根据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动机。他认为,人们缔结了契约之后,大家都必须遵守,因为契约本身便是公意。“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 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 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1](P 29)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因此,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思想表明,权力源于并服务于公意,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鉴于国家是根据组成他的成员——每个公民的共同愿望建立和维系的,在组成国家的社会契约中,没有以任何方式明确地或隐含地授权国家及其权力代行人可以损害任 5 3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 田杰1 “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没有人给出足以让他人承认的观点。各种学说林林总总,蔚为壮观。笔者试图对这一对关系暧昧的双方给予重新界定,并力图廓清彼此界限和联系。 首先从权力开始。 什么是权力? 一、权力之传统解释 首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各家定义及中国学者的研究情况。以下转引自吕世伦、文正邦先生合著《法哲学论》。 德国的学者马科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美国的彼得。布劳说:“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T.帕森斯则认为: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B.罗素也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再从一些词典上看。英国 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词典》说: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说权力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据以上材料,吕先生和文先生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也是必要的要素,只不过这种意志具有支配行或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与自己。 (2)他们在分析“权力的变化和演进”中说道: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1田杰,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文系作者于2005年硕士毕业准备论文的时候写成的文字。此前一直没有公开,主要是认为考虑不成熟。但工作之后囿于时间关系,也未曾再认真修改和完善过。最近(2017年2月)偶然翻到这篇文章,略加格式调整,即将之发布在网络平台。欢迎探讨!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6-07T17:37:38.79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下)供稿作者:葛瑶 [导读]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葛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7-02 摘要: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律关系 一、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二、权力的基本含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四、法律活动中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分析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1]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2]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3] 笔者认为,即使在一国国内,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将刑罚权看作是法律权利,还意味着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同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对等的位置。[4]而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行政权同样是一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无论是在外部行政关系中,还是在内部行政关系中,相应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界定为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5] 其实,只有在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国家才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法律主体而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曾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义务,自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6]然而,随着法治观念与宪政理论的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一国国内,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的后果。主权国家尽管是一国国内的一个重要法律主体,但它也仅仅是各种法律主体之一。[7] 把国家权力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意味着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控制自己的活动范围;在法律关系中,国家只是其中的一个权利主体,它还应当承认和尊重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地位。“这不仅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有了合理、合法的根据,也为权力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界限,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8]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包括着体现于市场和政治体制之中的人际过程和群体过程——公民对国家、公民对群体和群体对国家的过程。”[9]不过,无论法律活动如何复杂,权利和义务却始终存在于法律关系中;相应地,将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利义务关

以政治权利制约政治权力的思考

以政治权利制约政治权力的思考 摘要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都有着悠久的形成历史,他们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互动关系。伴随着社会的现代化,政治权力的不断扩张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政治权力无限度的扩展和增长最终会侵蚀政治权利,导致政治权力的异化。因此,制约政治权力的自我膨胀,保护公民权利,是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政治权力政治权利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并进入攻坚阶段的社会发展关键时期,但政治权力的不合理增长及一定程度的失控却是一个始终存在的问题。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如何继续推进,如何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权力制约机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所谓权力制约,就是政治权力主体运用民主与法制手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政治权力行使者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目前,权力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三个方面。由于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无法最终解决“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其缺点与不足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凸显。而与政治权力相比,道德缺乏刚性,在政治权力尤其是异化的政治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所以,我们转向于求助政治权力之根源———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政治权力实际上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而政治权利实质就是由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法定资格。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存在着对立与统一的互动性关系。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对立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两者在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矛盾,政治权力常常侵蚀政治权利。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的政治权限总量是一定的,政治权力本身具有的扩展延伸性使得政治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膨胀,因此相对而言政治权利只能缩小。另一方面体现在两者的互相制约关系上。首先,从政治权力产生的过程来看,政治权力是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特定力量对比关系中对其他权力客体的制约中形成的。特定的力量对比中的制约关系则意味着一方(即作为权力主体的一方)凝聚的力量要远超过另一方(即权力客体一方)所聚集的力量。这种特定力量对比关系使得政治权力在产生之初就有一种强制性的支

第二章 领导权力与制约

第二章领导权力与制约 一、领导权力的起源 1、权力起源概说的七种代表性观点:神权说;德仁说;智慧说;暴力说;契约论;资源说和接受论。七种权力起源说,除了“神权说”外,其他主张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同时也说明权力起源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 2、权力起源的因素 (1)人以劳动作为自身存在的前提。 (2)人具有高度的社会性。 (3)人的欲望具有无限性。 二、领导权力的发展 1、传统社会时期的领导权力 传统社会时期的领导权力是指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领导权力,这种领导权力的特点是: (1)传统社会时期领导权力的社会职能与国家政治权力的统治职能明显地交织在一起。 (2)传统社会时期领导权力与宗教权力或迷信权力等曾经相互结合。 (3)传统社会时期领导权力与宗法权力等血缘关系权力有根深蒂固的联系。 (4)传统社会时期领导权力与经济权力有相当直接的关系。 2、现代社会的领导权力 现代社会的领导权力是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适应的领导权力,其与传统社会时期的领导权力相比,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1)现代社会领导权力的自主性非常明显,社会管理职能日益突出。 (2)现代社会的领导权力不仅实现了同外部权力的分离,其内部的功能分化也日益发达。 (3)现代社会的领导权力是一种法理型的权力。 3、社会转型期的领导权力 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国家里,传统社会时期的领导权力的特征依然部分地存在,而现代社会的领导权力的特征也已大量出现,但却尚未完全具备。于是,在转型期社会,行政领导权力的现代性特征与传统性特征就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这种转变中社会的领导权力可称为转型期的领导权力。

三、领导权力的含义与本质属性 1、领导权力的含义 所谓领导权力就是领导者(权力所有人),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多种方法与手段,在实现特定目标的过程中,对被领导者(权力相对人)做出一定行为与施行一定影响的能力。这一定义大致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1)领导权力的主体。包括党政机构的领导者、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以及广大的社会组织中的领导者。 (2)领导权力的目标。是要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各类政策来有效地实现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在表现形式上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 (3)领导权力的作用方式。领导权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强制性地推行政令。 (4)领导权力的客体。包括所有的居民以及由居民所组成的不同社会组织和社会集团,囊括领土范围内的整个社会。 2、领导权力的本质 (1)领导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2)领导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阶级关系。 (3)领导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 四、领导权力的特征 1、无形性; 2、依附性; 3、可塑性; 4、对象性; 5、强制性; 6、交换性; 7、垄断性; 8、诱惑性。 五、领导权力的结构 领导权力的结构是指领导权力的各种构成要素依附于一定的组织机构并进行有序性的活动过程所构成的静态结构与动态结构的总称。 1、领导权力的静态结构构成要素 (1)领导权力主体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同时,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即也要对应地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也就是说,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让渡,以确保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第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如前所论及的,权利所示的某种权能,是主体享有并有权通过其意志行动去实现的。实际上,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权利从其实体内容上来讲,必然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从其存在的形式上来讲,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换句话说,权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③”可见,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二)权力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④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根据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该权力所及的对象对于这种管理必须尊从,而且这种权力的能动的支配力量,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对于那些不服从支配的人,具有强制其遵循的效力。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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